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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09:30
批评企业应该基于事实而非臆测
昨天阿里巴巴起诉自葛甲案开庭,是互联网和媒体圈的一个热点事件。和很多局外人一样,我只看了新华社对庭审现场的报道,对事情始末谈不上清楚;也看到很多表示支持葛甲或者支持阿里,又或者试图充当和事佬的圈内人,还有大波围观群众。

作为围观群众之一,我很快想起两个类似的事。一个是不久前罗永浩与王自如公开对质,另一个是一年前农夫山泉开发布会回应新京报恶意报道。连同阿里巴巴起诉葛甲,这些事都指向一个基本问题:批评(包括媒体评论/报道/自媒体搞“文学创作”等)一家企业的界限在哪里?我认为界限就在于基于事实来做批评,而不是靠主观臆测妄加评判。

有意思的是,这三个案例相关方分别代表着不同形态的对象。企业方面包括阿里巴巴这样的大鳄型互联网企业,也包括农夫山泉这样的老牌传统企业,还包括做手机的相声界泰斗;批评方包括传统媒体新京报,也包括新锐工作室形式的Zealer,还包括一条枪单干的自媒体。

毋庸置疑的是,批评者当然有批评企业的权利,企业也需要接受各种各样的监督。但对应的是,批评者也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实际上我还认为,批评者有义务与被批评企业深入沟通,原因很简单,批评者和企业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对等。

成本和地位的不对等

就成本而言,批评者的成本极低,相对应的企业成本则非常高。一篇自媒体的批评报道,可能耗时只需1小时,分分钟传给业界同行,隔天见诸其他媒体渠道;一篇平面媒体的批评报道报道,耗时也许是2-3天,报纸印出后一大早摊派,发出后覆水难收;一个精心制作的视频报道,上传到网站上直达企业的目标用户。

假设,假设其中的内容严重失实,批评者需要付出什么呢?在实际情况中,能够道歉的都是极少数,更多的情况是不需要付出什么。企业付出什么代价?做电商的也许信誉大跌,做纯净水的出现滞销,像罗永浩这样本身就在争议漩涡中的初创企业还卖个锤子?这就是成本的不对等。

就关系而言,批评者,尤其是主观故意(仅仅是故意不是恶意)的批评者,常常会单向关闭沟通渠道,掐断之前形成的关系。我们看到王自如对于曾经的客户罗永浩,尚且不做沟通就先发布视频;新京报在暂未得到农夫山泉回应的情况下,就频频发难。而任何一家成熟的企业,其主动对外,尤其是对批评者关闭沟通渠道的可能趋近于0。

也因此,在面向批评报道的时候,企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巨型企业阿里巴巴,还是磕磕绊绊的锤子科技。

为什么不基于事实做批评

令人疑惑的是,当这些当面对质的事件发生时,我们总会发现一点:围绕关键性事实的部分,企业是能够做出清楚表达的,而批评者往往顾左右而言他。当然,企业在选择当面对质时一定是有了把握才这么做,那问题是为什么批评者的功课总是显得不那么到位?

我倾向于认为,存在主观故意的批评者,在某种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左右,而选择不与企业沟通或对回避基本事实。这些因素可能是恩怨,可能是利益,也可能只是单纯的看不惯。在这几种情况下,你无法期待批评者作出理性的批评,也无法阻止对方将错误信息传递出去。

对于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企业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选择吃闷亏,或极力修复关系;有的企业则选择主动回击。阿里巴巴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并提出了50万的索赔(这个数字很有意思,对个人而言既不是不切实际的高额索赔,也恰能伤筋动骨)。走法律程序是非常理性的做法,是非交由法庭判断,问题在于周期过长,无法解燃眉之急——像农夫山泉和锤子科技的例子走法律程序就无法及时挽回影响。

我也倾向于认为,站出来向批评者发难的企业,通常都是占据了事理上的优势,否则也不至于出来得罪媒体。毕竟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媒体环境的监督,如果在相关事实上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只会把事情越搞越砸。

任何行业中,理性批评的声音都是非常可贵的,这些批评会帮助企业成长,或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批评的界限一定是基于事实,而非臆测,更不是什么用了多种修辞方法的文学创作。对于事实的认定,批评者如果有心,实际上是非常容易得到的。

所以真心希望类似的事件能够多一些,更多的企业敢于质问妄加的批评,更多的批评者能够尊重自己,尊重企业。

作者:夜谈网事 微信公众账号:nett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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