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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8:35

慧灵孟维娜又成被告,这次被索赔200万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大米和小米 ,编辑:谭万能,作者:关注行业最新进展


72岁的慧灵创始人孟维娜又被告了。这次,她和北京慧灵82岁的法人方玉祥(家长)一起应诉,原告方要求的赔偿金总额超过200万。


因为诉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冻结账户,北京慧灵没了可用的钱请律师,两位加起来150多岁的老人坐在被告席上,陈述对学员因噎食意外离世的看法。


慧灵成立35年,孟维娜早已“身经百战”,她敢说,敢干,也敢于成为被告。


大龄心智障碍人士服务机构在上世纪90年代形成雏形,之后在全国逐渐遍地开花,慧灵和孟维娜在其中起到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说实话,服务高危人群,风险肯定更高,每年都有走失、摔倒、突发疾病、自伤他伤等情况,每个机构都有,甚至内部发生刑事罪行的也有,最严重的是发生死亡事件。”


孟维娜表示,如何让服务更专业、更细致,尽量避免事故,万一发生事故后如何厘清责任和赔偿,是当前最需要的解决的问题,“是到了建立赔偿机制的行业规矩时候了!”


她把打官司比喻为活体解剖,慧灵愿意提供“活体”样本,“没有做过活体解剖,就没有办法成为医生”。在她看来,唯有通过法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剖”,才能推动行业更健康发展。


“即使这场官司我们输了,我也认为是对行业做贡献。要正视问题,不能次次私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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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卫卫


图|网络


编辑|谭万能


“没钱请律师,我就自己上”


大米和小米:北京慧灵学员东东(化名)的事情,是11月20号开的庭对吗?大家都很关心,在法庭上,对事件的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孟维娜:双方对事实陈述没有分歧,肯定是他们家请的保姆阿姨喂食导致的。但是他们强调是在慧灵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因此认为责任主要在我方。


对方问了一些问题,比如:工作人员是不是都持证上岗?熟不熟练?对于噎食的抢救有没有得到急救培训?还有我们组织去公园之前,有没有搞清楚公园的地形?


因为当时救护车开到大门,门口有固定的隔离栏进不去,要等公园协调去另外一个门,耽误了时间。原告家长的律师就说我们事先什么都不准备,也没有向公园报备,还说海淀公园在专门的位置放有公众可使用的急救设备,事发当时却不懂去利用。


我们陈述了当天活动的记录:有名有姓9名学员加上4名工作人员志愿者(算上东东和他家阿姨一共是10名学员和5名服务人员),按照规定30个人以上集体主题活动才要报备。


广州慧灵农场


我回应家长:你们的意见都是理论正确!请问你自己带孩子去公园、去商场等日常场所,你会这样事先去做各种各样的考察吗?


如果要求慧灵做到,估计服务的成本要翻几倍,你每月为日夜服务含吃住,交给慧灵6000多元,而你支付给保姆阿姨一个人也是6000多元,她却连喂食都没喂好。我们自知做不到也没有承诺做到你刚才所说的要求。


我对原告家长提议,既然你也承认是你的保姆阿姨喂食造成的结果,那你起码也应该告你的保姆阿姨啊!但你们现在还像一家人那样过日子,起诉状涉及了各项赔偿200多万元,让我们赔付60%,这明显就是不公平!


大米和小米:律师是怎么认为的呢?


孟维娜:我们没律师。


大米和小米:你们都没找律师?


孟维娜:开庭前会议时,法官建议我们请律师,我们就说目前账户给封了,没钱请,法律援助也不符合条件,因为我们不是没钱户,只是被封了账户。


我觉得这个案件不存在悬念,聘请律师也是说一样的事实。我们当然有咨询有关律师,但为此案没有聘请出庭的律师,因为对方已经把我们的银行账都封了,请律师2万元是起步价,而北京慧灵连工资都没办法提取。


慧灵的账户也包括慈善捐款和项目款,还有直到现在还有不知情的爱心人士继续捐钱进到账户里,我们也必须及时提供收到的捐赠发票。难道原告家长连慈善捐款也想利用作为赔偿款?


大米和小米:所以当时是你自己去应诉的吗?


孟维娜:是,我们还有一个法人。他告我们两家,北京慧灵有两个牌照,对方认为两家牌照都是关联的,他还说广州慧灵总部也有关联。


为了得到赔偿,他肯定把关联方拉得越多越好,因为按照那种算法是索赔200多万的60%,哪一家独自都赔不起。


我70多岁,另一个法人80多岁。那个80多岁的法人(也是家长)气愤得不得了,逐一诉说孩子得到的服务,说家长要有良心等等。


我倒觉得没必要这么气愤,我们和家长需要建立的是“唇齿相依”的关系。讲到底,嘴唇伤了,牙齿也寒;牙齿伤了,嘴唇也不舒服。


大米和小米:那案子什么时候会出结果?


孟维娜:是的,在等结果,法院择日判决,但估计没那么快。


为什么赔偿金总额高达200万?


大米和小米:家长是怎么提出超过200万的赔偿金的?


孟维娜:家长原告原来要求并不高的,但在咨询过程中,他发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宣判的一起赔偿金额高达近100万的案例,他才意识到生命的价值是有依据计算的。


这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大意是:凡是属于“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就是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2024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464元)乘以20年。这一算加上其他杂项,就是200多万。


原告家长都没算错。所以我们慧灵案例双方辩论的重点不在事实陈述,而是责任比例。家长原告就是认为北京慧灵的责任占比60%,要赔120万。


大米和小米:你提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孟维娜:我也是上网查阅看到法院判决书,死者在那家机构已经生活了五六年,双方的关系也挺好的。


2023年夏天北京特别热,家长刚带孩子去北戴河避暑多天,回来把孩子送到机构。估计是离开多天回机构需要一个适应期,孩子癫痫发作了,而且是连续发作。


法院的庭审记录很长,家长原告也是索赔200万,法院最后认定机构应承担50%的责任。


我从文字里凭经验估计当时双方都没有足够重视孩子发病的原因和程度才延误了治疗时机。而送往医院后,机构认为已经交接完毕,而孩子住院十多天之后才死亡,机构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而死亡证明上的“热射病”(俗称中暑),家长认为大热天机构没有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设备或举措,因此是机构造成的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后,机构也没提起上诉,也没有能力赔偿,保持沉默。原告家长又在法院申请了限制被告高消费。那个机构的负责人自己是个肢体残疾人。


这使我觉得这一判决对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太残酷了。


大米和小米:判决的关键点在哪里?


孟维娜:我本就热衷面对难点痛点问题,人家的案例已经结案了,使我觉得已经为行业提供了比较完整可供研究的价值。但很奇怪,这个3月份判决的案例在行业里没有引发讨论。


以我的非法律专业分析,人家的案例判赔关键点在于死亡证。死亡证第一个原因写的是“热射病”,而“热射病”是可预防可免除的,如果机构没有做到位,法官就可能以此判你有责任。


大米和小米:所以行业要从3月份的判例中汲取哪些教训?


孟维娜:如果单从机构自我保护的角度,我总结了很多点,但今天暂浅层次说四点:


第一,如果死亡事故,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怎么写,死亡原因是辨别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期间的沟通很重要,互相支持很重要,不要以为把生病的孩子交回给家长就没事没责任了,住医院期间,需要有关心问候有探望,去世之后应该主动表达慰问哀思悼念,保持关系很重要;


第三,服务痕迹很重要,法官判案要证据,你说打过电话,记录在哪里?隔了一年多,手机都换了,找不到了,这就很麻烦;


第四,风险预估,即使是熟悉的老学员,病情也可能发展,机构不能因为熟悉就产生惯性麻痹。


“这算是我对行业的贡献”


大米和小米:如果所有的责任事故,不管认定的责任占比是多少,但都要按20年来计算,这对行业意味着什么?


孟维娜:我们认同生命尊严和价值平等!我也认同只要是死人的“责任”事故,不管是男女老少,不管身体状况如何,都应按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算赔偿。


但这会逼着机构要“慎重”。


这一慎重,中度、重度障碍人士就可能找不到愿意担风险的服务机构了。慧灵一直都为中重度障碍群体提供服务,如果一出死亡事故就按照20倍索赔,这个风险确实难以承担得起。


上面提到的“热射病”案例,那家机构就连上诉都不考虑,被限制了高消费还是保持沉默,但是死了孩子的家长目前也没拿到一分钱啊!


这其实是一个悖论:慧灵的价值观是服务最需要的人,但现实逼着我们是不是要远离风险?


2003年,北京慧灵的四合院


大米和小米:如果机构都变得保守,那以后会怎样?


孟维娜:我们正在思考中。我们的价值观不会因为一个案例就改变,但这个压力确实大。如果机构都生存不下去了,讲价值观也是空的。


大米和小米:之前的诉讼里,有协商解决的案例吗?


孟维娜:有,但那个案子没死人,也是噎食。后来家长请了家长组织“守望协会”介入协调。家长原来提出10万、15万,我们觉得过高了,我也是鼓励家长走法律。后来细细算每一笔账,赔了5万,双方接受了。


大米和小米:这种调解有用吗?


孟维娜:这种行业调解机制十分必要,所以我们很感激守望协会!也希望家长组织和服务机构一起建设行业的分工和协调机制。现在家长组织都非常强大,服务机构反而显得没有明显的发展成熟起来。


这个事故虽然了结了,但其实还是双输:失去信任了,家长不把孩子送机构了;而如果孩子没了集体生活和社交,家长拿到赔偿款也不算赢。


大米和小米:您提到过机构应该“反躬自问”,具体指什么?


孟维娜:我看到行业里有些机构包括慧灵,出了事,强调“责任在对方”、“我很辛苦”,我认为这也是一种虚假虚伪。


不管事实上有没有责任,人在你这里出了事,道义责任总有的。道义责任也得体现在物质上的象征性,一分钱不赔也好像是耍流氓。所以我们对自己要讲主动担当。但赔多少,要分清责任,要有法律依据。


还有一种情况,出事了大家都害怕曝光、害怕舆情、害怕失去(诸如评级诸如各种资助捐助赞助),就一律不对外公布甚至刻意隐瞒。我觉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都要建立必须的报告机制和信息透明机制。


现在的舆情确实有排山倒海之势力,危机公关成了很重要的一个技巧,而在我看来,不论怎样的公关花样,最基本必须实事求是!


我不怕把这些案例公开,甚至可以说是“自曝家丑”。因为就像医生学医必须学解剖学一样,如果没有人愿意贡献“活体”案例,这个行业就永远搞不清楚法律边界在哪里,服务永远无法精细化。


这算是我对行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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