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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09:50

南京呀南京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宋无衣港漂生活随记 ,作者:宋无衣


对南京最深刻的印象源于彭宇案。


一、臭名昭著的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需进行人造置换。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提出民事诉讼。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在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案。彭宇案发生后,类似越来越多地被报道出来,抑或是遇到摔倒的不敢上前搀扶。彭宇案成为一种。


二、再次对南京肃然起敬的是南京博物馆案


最近的新闻已经铺天盖地,各种自媒体评论也是,无意再回顾一遍整个事件始末。


但从专业法理和情理上说几点:


  • 虽然捐赠之后所有权属于博物馆,但根据《博物馆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藏品妥善保管。如果确需处置藏品,应当遵循严格程序,并优先考虑让原捐赠人收回。


  • 若该画作被认定为文物,无论真伪,博物馆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自行处置;“公益展示、妥善保管”是博物馆的义务,如果其违背了该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收回画作。这也是我一直主张的庞家可以行使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所有的画作,当然这个事情不太可能发生。内地的司法环境还不许可这么大胆的判决。


  •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文物捐赠人将文物捐赠博物馆,实质目的是赠与国家,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其所附义务即由国家所有、占有并妥善保管,而不能由私人所有或占有。博物馆仅作为代表行使管理权,并无权擅自对捐赠文物进行处分。


  • 当捐赠人履行赠与合同、交付捐赠物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但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博物馆将捐赠物处分给他人,即与赠与人所附义务不符。显然,捐赠物通过其他途径背着赠与人进行销售流转,于法于情都不合理的。


  • 制度文明才是真的文明。在物质极其丰富的当下,用制度来保护我们想保护的人、资产及行为,才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方向。很多方面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每次都通过一个个重大事件的发生推动社会变革。我相信这会是一次重大的博物馆管理方面的变革,未来会有严苛的法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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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道: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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