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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 ,作者:地产资源争议团队
01
问题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是一种重要的项目采购方式,发包人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择出具备资质、信誉良好且报价合理的承包人,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并有效控制整体成本。然而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进行招标,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但如果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开展招标活动,相关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关于哪些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行招标可能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就此具体分析和讨论如下: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类
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2.建设工程的规模也是判断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性质和资金性质的限制基础上,建设工程的规模也是判断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需要进行招标。另外,根据建设工程实际、行业标准/惯例,在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的要求的前提下,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若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一般规则之外,也存在一定例外情形,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以及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投资人、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4.结论与建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若未进行招标而直接订立了合同,则相应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进而无法产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且各方当事人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相关合同签订主体,尤其是发包人,有必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02
相关案例
案例1:北京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内容为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7,800万元。案涉工程项目内容包括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合同签订时仍然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北京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合同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该部分结论。
案例2:上海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乙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丙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民终269号)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上诉人甲公司是系争设计合同的发包方,且其上级股东为上海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某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故本案设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同时,设计合同的设计费总额为2,124万余元,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设计合同未经招投标而由双方直接签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案例3:江西甲公司、乙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3292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投资建设协议》的效力问题。
2012年12月20日,乙区政府与江西甲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约定采用招商融资模式,由江西甲公司按乙区政府对某工业园建设规划内容和实施计划进行投资建设,预计总投资1,260,000,000元。《投资建设协议》还就项目投资主体及资金保障、回购款等投资、垫资、回购收益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对政府采购规定了六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投资建设协议》所涉某工业园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江西甲公司与乙区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未经招投标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投资建设协议》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