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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期,携程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开展反垄断调查,携程很快发表声明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全面落实监管要求,与行业各方携手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一旦携程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数亿元甚至更高的罚款,不过真正决定携程未来竞争格局的,不是罚款金额,而是监管会要求它改什么、不改什么。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基于过往平台反垄断案例,携程哪些业务线整改风险最大。
一、反垄断罚款会比普通违法罚款高几千倍
先说说携程应对可能的反垄断罚款,本案目前处于事实调查阶段,如果认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垄断的,监管还要开听证会就处罚问题进行听证,虽然说配合调查,但这只意味着携程会承认其经营中存在争议行为,但对于这些争议行为怎么定性,是普通违法还是反垄断违法,罚款差几千倍,所以如何抗辩是很有讲究的。
比如携程强制平台商户商家安装调价助手,并未经其同意调整酒店、民宿的价格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垄断,其罚款就会是前一年整个公司销售额的1%~10%,以携程2024年530亿余元的收入,反垄断罚款的金额就在5.3亿元至53亿元之间。
而如果认定的是普通违法行为的,比如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罚款金额就会是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就是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如果认定的是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200万元。
二、携程市场支配地位的攻防推演
携程在将来的反垄断处罚听证中要否认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围绕《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进行,该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下面是具体的攻防推演:
1. 相关市场界定之争
携程会从市场份额与竞争状况入手,争取把相关市场界定为更宽的“在线旅游及本地生活服务市场”,而不是狭义在线旅行平台(OTA, Online Travel Agency);将美团旅行、飞猪、同程、小红书种草引流、线下旅行社、自营官网渠道等一并纳入,摊薄其50%以上的份额。
但监管可以简化支配地位认定,在已有数据显示携程在OTA市场份额超50%的前提下,监管可以坚持“窄市场+高份额”,将相关市场限定为国内在线旅行预订平台服务,排除线下、自营渠道,把飞猪、同程、美团旅行视为少数追赶者,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结合商家大量投诉、地方约谈记录,就可以得出滥用结论。
2. 进入壁垒之争
在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方面,携程可举证互联网平台不存在政策性准入门槛,进入成本相对较低,竞争者能够通过资本投入、补贴、流量导入等方式迅速扩张。例如,外卖平台近期的促销大战中,京东外卖与淘宝闪购短期内显著分流美团订单,证明即便是头部平台,其市场份额也可能被快速侵蚀,市场集中度并不意味着能长期排除竞争。
在控制交易条件能力和上下游能力方面,携程可以提交证据证明酒店、民宿仍可通过其他平台、小程序或自营渠道触达消费者,证明自己不控制关键上游资源,也不掌握线下门店渠道,对产业链的控制力有限,故无法决定行业整体价格、数量和合同条件,说明锁定效应弱,转换成本不高,网络效应不足以形成垄断护城河。
但监管的逻辑则会是:理论上的进入门槛低掩盖不了现实中的转换成本高。现实中大量酒店、民宿在收入和获客上对携程高度依赖,脱离携程短期内会遭受重大损失;携程通过调价助手、独家合作、流量降权等手段,事实上可以影响商家价格和上架策略。因此,所谓竞争者能够通过资本投入、补贴、流量导入等方式迅速扩张会被认为是理论上的可能性,并不足以推翻支配力推定。
3. 3Q大战判决是否有参照性
携程可以类比3Q大战判决思路,援引最高院在3Q案中关于高市场份额不等于支配地位、互联网竞争高度动态的论证路径,强调应综合考察替代性、创新压力,而不能仅凭50%份额推定支配地位。而监管可以以平台经济特点为由淡化3Q大战判决类比,具体援引关于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第11条,从网络效应、数据控制、流量分发能力等角度,强调携程对旅游预订场景的入口控制,与3Q大战中的即时通讯软件和兼容性免费工具冲突的情形不同,弱化携程对3Q案判决思路的类比价值。
虽然携程的抗辩可能有一定依据,但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监管机构大概率仍会维持对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仅可能在罚款幅度上因其配合和整改态度作适度调整。
三、监管会要求携程做哪些整改
前文已述,如果被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还会要求携程做整改,大概率优先通过拆除携程的进入壁垒,让对手能进入市场来恢复市场竞争,但不太可能直接接管企业的经营决策,比如定价。相比对于C端用户的政策,携程对于B端(平台内商户)的管理政策更可能被调整。下面是具体的分析:
1. “二选一”排他合作
携程通过“特牌”制度和酒店独家合作的行为,直接限制了其他竞争平台获取资源,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鉴于阿里巴巴、美团案均因“二选一”被重罚,携程被认定实施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很高。一旦调查确认,监管部门极有可能责令携程立即停止“二选一”要求,恢复商家多平台经营自由。
如果监管要求携程对此整改的,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其优质酒店资源独占优势丧失,流量可能分流至竞争对手。之前的案例中,监管在QQ音乐违法合并海洋音乐后,要求腾讯整改独家合作,但仍有周杰伦这样的核心内容版权方继续选择和腾讯合作。同样的,多数和携程签独家的酒店会顺势和携程的竞争对手开展合作,但也会有少数酒店依然选择和携程独家合作。
2. 全网最低价与强制调价
这属于反垄断法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欧盟此前也曾因要求商户提供全网最低价,调查过全球最大的OTA平台之一booking.com。携程的为追求全网最低价,利用调价助手系统剥夺了商家自主定价权,破坏了价格机制。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携程归还商家定价权并解除不合理惩罚机制。如果监管要求携程整改的,携程价格优势虽然会被削弱,但这也会倒逼其通过降低佣金率、提升服务吸引商户给出优惠价,反而可能促进良性竞争。
3. 通过流量控制来报复或胁迫不配合的商家
这属于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或变相拒绝交易行为。如果调查发现携程有系统性地通过流量控制来报复或胁迫不配合其提供全网最低价的商家,监管机构同样会责令其立即停止此类行为。纠正措施可能包括:要求携程不得无故屏蔽商家商品、降低搜索排序或限制库存展示;确保商家只要遵守平台基本规则,就不应因在其他平台经营或拒绝不合理要求而受到报复。这个整改措施如果落实,携程仍可通过正向激励(如流量倾斜给合作密切商户)实现类似效果,但这需要更精细化的商户管理策略。
4. 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差别待遇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损害不容忽视。但由于算法隐蔽性,纠正难度相对较大。目前,针对携程杀熟的指控多停留在个案和用户层面,监管机构需要确凿证据才能认定其存在系统性的价格歧视。如果调查中未能提取到携程算法对不同用户进行不公平定价的明确证据,那么短期内很难直接对其“杀熟”行为进行处罚。
5. 算法共谋
携程“丽呈收益管理系统”可能通过算法组织酒店企业协同涨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的轴辐协议。根据丽呈RMS网站自述:通过丽呈RMS,酒店可以获取小时级的竞争圈价格变化、自身预订情况,及时对价格、渠道进行优化调整。在这个系统中,携程作为轴心,涉嫌将不同酒店的管理者组织起来串谋定价。如果携程被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则该轴辐协议虽然属于垄断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此类案件中,协同性的举证较难,估计监管会要求携程注意业务合法性,但未必会要求其整改此业务。
6. 垄断高价
携程若对酒店预订、机票退改签、捆绑服务等服务收取过高的佣金或服务费抽佣比例,可能会被认定涉嫌垄断高价。但此问题更多涉及平台定价策略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和利润,并评估其佣金是否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是否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攫取超额利润。综合来看,监管就此问题要求携程整改的可能性不大。
考虑到近年来平台反垄断的执法思路以及对破坏公平竞争行为的拨乱反正,反垄断调查后,携程最有可能被要求实质性纠正的三类行为是“二选一”及其变种排他合作、全网最低价条款与调价助手的强制性设计以及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变相拒绝交易。而算法、差别定价、垄断高价问题,更多是要求其自行规范。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