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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作者:鲁顺,原文标题:《上海国企东方创业,因上游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局要求,补缴和退回税款总计4081万!》
核心事实:因为上游三家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东方创业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和退回税款合计4081.43万元。
东方创业是谁?上海老牌大国企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78,2024年营收354亿,净利润2.16亿。4081万,接近净利润的两成。
公司在公告里反复强调,交易真实发生,货物实际出口,货款全额收回,对供应商虚开行为不知情、未参与。
但4081万,还是得缴。
这件事不是个案。它揭开了供应链贸易中一个长期被忽视、却随时可能爆发的系统性风险。
时间拉回到2020年7月。
东方创业开始向三家上海本地供应商采购网球线和羽毛球线,统一出口至美国。三家公司分别是上海亿红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余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这种业务模式在供应链贸易里再正常不过,从国内供应商采购,出口到国外客户,挣差价、拿退税。
这笔业务一做就是三年多,一直做到2023年8月。三年下来,采购合同总金额约1.84亿元含税,货物全部出口,货款也全部从国外客户那里收了回来。
从东方创业的角度看,这是一笔教科书式的正常出口贸易。业务真实,单据齐全,钱货两清。
但税务机关查下来,发现问题出在上游。
三家供应商在这期间向东方创业开具的1639份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
1639份。三年多时间,这么高频率地开票,东方创业一直没有察觉。不知道供应商的发票有问题,不知道背后的进项抵扣链条已经断裂。
等察觉到的时候,已经是税务机关下了处理决定书。
这笔账算得很清楚:追回已退出口退税款1930.92万元,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1920.10万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1万元,追缴教育费附加57.60万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8.40万元。合计4081.43万元。
退税要退回去,增值税要重新补交,各种附加税费一笔一笔加上去。另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公司公告预估税款加滞纳金合计约4131万。供应商虚开发票的代价,由东方创业来承担。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很多人容易忽略。
这份文书叫《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是《税务处罚决定书》。
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
税务处理,是补缴税款,是把之前多退的钱还回去。逻辑是:你确实享受了不该享受的退税,现在把钱吐出来,重新补缴该缴的税。没有罚款,没有加倍征收,本质上是一种回到原点的操作。
税务处罚就完全不同了。那意味着有主观违法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被加收罚款,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东方创业拿到的是处理,说明税务机关认可了他们不知情、未参与的立场,认定公司不存在主观骗税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这个定性非常关键。如果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那就不只是补钱的问题了,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什么税务机关能做出这样的判断?
核心在于,这次的稽查机关愿意穿透形式看实质,认真区分了主观故意骗税和被动卷入供应商违规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企业有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没有参与虚开的主观故意,这些在认定过程中被充分考量了。
这个区分本身非常重要。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稽查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尺度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案件中,下游企业同样不知情、未参与,最终拿到的却是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处理决定书,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东方创业这次算是拿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但即便如此,4081万也出去了。
东方创业在公告里反复强调几件事:交易真实,货物实际出口,货款全额到账。
这些都是事实。但这些事实,在出口退税的合规审查面前,不够用。
为什么?
因为出口退税有一个基本逻辑:国家之所以给你退税,是因为你在国内采购商品时承担了增值税,出口之后,国内消费税基走了,所以把这部分税退还给你。这是一个完整的税务链条。
这个链条有三个环节必须对得上: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行业里叫三流合一。
资金流,你付钱给了谁。货物流,货从哪里来,最终到了哪里。发票流,发票是谁开的,进项税是如何抵扣的。
这三条线必须都是真实的、合法的,退税才能成立。
东方创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没有问题,货真的出口了,钱真的回来了。
但发票流断了。
上游三家供应商开出来的1639份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这些发票背后对应的进项税,在供应商那边根本没有正常缴过,进项抵扣的链条从源头就断了。拿着这张虚开的进项发票去申请出口退税,等于拿了一张未实际入库的已缴税凭证去向国家申领退款。
不管你知不知情,这笔退出去的钱就是不该退的,就得追回来。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你是东方创业的业务经理,三年来这笔出口业务做得顺顺当当,货出了,钱回了,退税也拿了,年年考核都是优秀。然后某一天,税务局来了一纸决定书,告诉你,三年的退税全部追回,增值税重新补缴。你翻遍所有合同、所有单据,找不到任何自己做错的地方。
问题不在你身上,在你的供应商身上。但账,记在你头上。
这是很多做供应链贸易的朋友想不通的一件事。
我把钱付给供应商了,他该缴什么税是他的事,他不缴税,税务局应该找他去,为什么找我?
这个逻辑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它忽略了出口退税的一个关键机制。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你有合法的进项发票,证明进项税在上游是真实缴过的。供应商虚开发票,这个前提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已经退出去的退税,自然要追回来。
找谁追?找享受了退税的那一方,就是你。
你说供应商的事跟我无关,但你是进项发票的持有者,是退税的直接受益方。税务机关没有义务先等你追回供应商的钱再来跟你算账,他们的逻辑很简单:退税追回,你们自己去找供应商协商赔偿。
这个逻辑有明确法规支撑。财税〔2012〕39号文件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属于虚开或伪造的,该出口货物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这就是东方创业被要求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1920万的正式法源。
法规就是这样的。供应商到底缴没缴税,真的不是他们的事。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正面回答:这条上游出了事、下游负责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
这要从中国增值税制度的源头说起。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国建立了现行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系。设计逻辑是:上一环开发票、下一环抵扣,全链条流转,全链条纳税。一旦某个环节虚开发票、逃逸资金,整条抵扣链就会断裂,国家就要少收一笔税。
那个年代的现实是,税务数字化程度极低,发票全部是纸质、手开、人工台账。税务局几个人面对成千上万家企业的开票与纳税记录,根本查不过来。上游虚开了一张票跑到外地,你找不到他,把责任倒压到拿着发票申退税或抵扣的下游企业身上,至少还能把多退的那笔钱追回来。
这个逻辑,在当时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现在已经是2026年。
增值税申报全面数字化,所有发票开具已进入金税监控平台。每一张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方、入账方、金额都在系统里实时可查。纳税人信用评级体系已经覆盖全部纳税主体,哪家企业缴没缴税、缴了多少,一查一个准。连最基础的发票真伪验证,也早就上线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验真平台。
也就是说,上游有没有虚开、有没有缴税,税务局自己能看得到。不需要再通过把责任倒压到下游来间接倒逼上游。想找谁,直接去找。
可这条已经存在三十年的老规定一直在用,没有人讨论它,也没有人主动修订它。下游企业继续年年岁岁地看着自己的退税被追回去。这不是小企业的事,东方创业这种老牌大厂的上市国企,一样跟着躺。
这条规定存在一个核心的逻辑矛盾:它要求下游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自身行为。下游没有开过虚票,没有逃过税,没有参与任何违法行为。它唯一的问题是,上游的账出了差错。
上游出了假发票,就应该是上游自己来担。而不是把一笔跟下游毫无关系的追缴责任,压到局外人身上。
这不只是公平问题,这是基本的法律逻辑问题。
东方创业的这个案例,不是孤案。
做出口贸易的供应链公司,涉及出口退税的业务,遇到上游供应商虚开发票或不按时缴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的情形,这些年越来越多。东方创业把这件事挤到台面上讲了,实际上还有大量类似情况,公司没有公告,行业里悄悄消化。
面对这类事件,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清楚:东方创业到底能不能防得了?
考虑实际情况,这个问题的答案很不乐观。
供应商缴没缴税、开的发票有没有现实对应的进项,这些不是东方创业能看见的。供应商的内部税务系统是封闭的,它的纳税记录属于主管局和税务机关,下游企业没有权限查看,供应商也不会同意你进驻审查。你付了款、拿了发票,这个交易就结束了,剩下的账没有办法算。
市场上供应商又多又杂,东方创业这类上市国企,日常对接的供应商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不可能派专人持续跟踪每一家的税务动态。就算想查,也无从查起。
能做的,其实只有几件事。
一是在供应商准入时,把纳税信用状况当作一项硬指标。D级、M级的供应商,一开始就排除。这不能带来多大保障,但至少能筛掉已有明显纳税异常记录的供应商,总比什么都不做要稳。
二是在合同里把责任写清楚。明确写入: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保证合法合规,若因发票问题导致我方税务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这条款永远不够用,遇到虚开发票的供应商,往往早已人跟资产一起不知去向了,但至少开过口子,日后追偿时白纸黑字能说话。最好是让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担保,出了问题,直接追他们个人。
三是弄清楚对方到底是不是靠谱的上游。网球线、羽毛球线这种品类,进入门槛很低,不知根底的中间商满天飞。供应商背后有没有真实的生产能力、有没有自己的进货供应链,这些至少应该在合作前进行实质性背调,而不是单纯看一下工商执照就放人进来。
四是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建立动态监控机制。不是准入通过就万事大吉了,三年1639份发票,中间有没有任何异常信号?供应商的经营状况、纳税信用评级有没有发生变化?这些信息虽然不能完全穿透,但公开渠道能获取的信息远比大多数企业实际去查的要多。
过去大家的风险管理焦点一直放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货权等方面。但税务的风险,其实一点不比这些小,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更难管控。
税务的问题,有时候你根本看不到,等你知道的时候,已经是税务局上门了。东窗事发时,为时已晚。
供应商准入和合同条款要写实,这是企业自己能控制的事。但制度层面的问题,不是企业能解决的。
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重新修改这一规定,把追责回到违法主体自己身上,别再让无辜的下游替上游的错误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