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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3:07

国企从事两头在外的贸易,采购要不要走招投标流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作者:鲁顺


很多国企贸易公司的生意,不是被市场抢走的,也不是被同行卷没的,而是被自己的流程一点点拖没的。


客户上午下采购单,价格只给你锁到下午三点。你赶紧找供应商询价、比价、测算利润,发现这单能做,而且还有钱赚。按市场节奏,这时候最重要的是尽快锁货、锁价、签合同。


但你回头一看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真正卡住这笔生意的,往往不是价格,不是货源,也不是客户,而是流程。


招标当然是程序,程序当然也重要。可在两头在外的贸易场景里,很多生意根本等不起这个程序。


等你公告、报名、开标、评标走完,价格窗口没了,货源窗口没了,客户窗口也没了。最后你手里的流程很完整,生意却已经没有了。


这不是制度严一点、松一点的问题,而是很多国企在采购管理上,至今还没有真正把工程采购和贸易采购区分开。


01贸易采购和工程采购,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国企在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的时候,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没有区分工程建设采购和贸易经营采购,把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逻辑,原封不动地套在了贸易业务上。


从法律边界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2018年国家发改委16号令所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核心都还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展开,而不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贸易行为。


一家国企贸易公司从市场上采购一批钢材、化工品或者农产品,然后转手卖给下游客户,这个行为的本质是商品流通,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跟建一栋楼、修一条路完全是两个逻辑。


但现实中,大量国企的采购制度没有做这个区分,所有采购行为一刀切地要求走招投标程序,理由是:反正都是花国有资金买东西,招标总不会错。


这个逻辑听起来很安全,但经不起推敲。法律层面并没有把贸易经营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而企业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地把所有采购都套进招投标程序,本质上是采购方式与业务场景的错配。


当然,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不等于不需要公开竞争。企业内部仍可在法律框架内,根据采购风险、金额、标准化程度和市场竞争情况,设置相应的公开竞争和阳光采购要求。


制度要求公开竞争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竞争方式的选择应该适配业务特点,而不是用一套工程采购的逻辑去框住所有经营行为。


02两头在外的贸易,很多生意不是谈丢的,是流程慢慢拖没的


什么叫两头在外?采购端在集团体系之外,销售端也在集团体系之外,国企贸易公司夹在中间,靠信息差、价差和服务能力赚钱。这种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不是资源垄断,而是响应速度和市场判断。


贸易采购的核心矛盾,不是会不会比价,而是能不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定价、锁货、审批和成交。这个时间窗口有多短?三个维度可以说明问题。


第一,价格窗口很短。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往往以天、小时甚至更短的周期发生变化,而一个完整的招投标周期从发布公告到定标少则十天多则一个月,等流程走完,采购价格基准早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货源窗口也很短。大宗商品的供应商手里有货,今天你不买明天就卖给别人了,没有哪个供应商会因为你要走招标流程就把货源给你留着。


第三,客户确认窗口同样很短。下游客户给你一个采购需求,通常附带三天到一周的价格有效期,你在这个窗口内锁不定货源、签不了合同,客户就会转向其他供应商,市场不会因为你是国企就多等你几天。


这三个窗口叠加在一起,决定了贸易采购的核心矛盾,不是会不会比价,而是能不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决策和成交。


标准招标流程在大量高时效、强波动的贸易场景下,往往很难适配。不少真正有利润空间的贸易机会,恰恰集中在那些价格波动大、时效性强、需要快速决策的场景里。制度如果不能匹配这个节奏,企业就很容易陷入流程完整但机会流失的局面。


03不走招投标,国企到底有没有政策依据?


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国企贸易业务的负责人,好消息是,政策层面其实已经在给出方向。


202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这份文件的意义不在于鼓励企业不招标,而在于它第一次在央企层面系统性地明确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


文件的表述是: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16号令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这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这意味着,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采购活动,企业可以根据采购场景依法合规选择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方式。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不能忽略:企业内部制度必须对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留痕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不是说有了53号文就可以随意选择采购方式,而是说企业应该在制度层面建立起适合不同业务场景的合规路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53号文是针对中央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地方国企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地方国企具体如何适用,还要结合本级国资监管规则、集团制度和授权体系。


再看直接采购的适用条件,其中有一条值得贸易企业关注: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这类表述至少说明,在特定物资、特定供给保障场景下,直接采购和长期协议安排是有制度依据可循的。


对部分大宗商品企业来说,这也提供了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参考。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中也提到: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


在很多细分品种的大宗商品市场中,能够满足特定规格、交期和信用条件的供应商本来就不多,谈判采购在这些场景下有其适用空间。


53号文的核心信号,不是让企业少走招标,而是明确了采购方式应该跟业务场景匹配,不同类型的采购活动应该有不同的合规路径。


04真正容易出事的,从来不是没走招投标,而是内控本身有漏洞


很多国企管理层有一个思维惯性:走了招投标就是合规的,没走招投标就是有风险的。这个判断过于简单化了,因为它把采购方式和合规效果画了等号。


审计和巡视真正关注的是什么?不是你用了哪种采购方式,而是你的采购过程有没有留痕、决策有没有依据、价格有没有偏离市场、有没有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


一笔走了完整招投标流程的采购,如果背后存在围标串标、量身定做评分标准、提前内定中标人,照样是违规的,而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反过来,一笔没走招投标但有完整的市场询价记录、价格比对依据、审批签字流程的采购,更容易说明其商业合理性、决策依据和内控完整性。


形式合规和实质合规是两回事。


不走招投标不等于不管不控,恰恰相反,非招标采购对企业内控体系的要求更高,因为没有了程序化的外壳保护,每一个决策节点都需要有清晰的依据和可追溯的记录。


我见过一些国企贸易公司出事的案例,问题从来不是因为没走招投标,而是因为采购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漏洞:供应商准入没有标准,谁都能进来做生意;价格决策没有市场参照,拍脑袋定价;


审批流程形同虚设,一个人说了算;采购和销售之间存在不合理的价差,利润流向了不该去的地方。这些问题,走不走招投标都解决不了。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对贸易企业来说,采购合规从来不是单看采购端,而是要放在整笔交易里去看。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账期安排、交付条件、货权路径、税票链条,必须联动分析。


否则,单独把采购程序做得再漂亮,也未必能说明这笔交易本身没有问题。对两头在外的贸易来说,真正危险的,从来不是某一个采购动作本身,而是整笔交易在商业逻辑、价格逻辑和风控逻辑上根本站不住。


05真正要解决的,不是招不招标,而是制度怎么和业务对上


与其纠结要不要走标准竞争程序,不如把精力花在建设一套真正适配贸易业务特点的采购管理体系上。这套体系不需要搞得很复杂,核心就是三件事。


第一,先把贸易采购和工程采购分开。


核心是分类,不能一刀切。工程建设项目该招标的必须招标,这是法律红线,没有商量余地。但贸易业务的货物采购,应该根据品种特性、金额大小、时效要求、市场竞争程度,单独建立采购分类标准。


不是所有贸易采购都不适合招标,价格稳定、交期不敏感、供应商多的品种,公开竞价甚至招标都可以用,关键是分类要清晰。在分类做清楚之后,下一步是把供应商管理做扎实。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经过严格准入审核,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有进有出。53号文也明确要求央企做好供应商名录的动态管理,在名录范围内采购,效率和风控都能兼顾。


第二,再把采购方式和权限定清楚。


什么品种适合竞价,什么适合谈判,什么适合长协直接采购,什么必须上采购委员会集体决策——这些都要在制度里写明白。比如大宗商品现货采购,时效性强、价格波动大,适用竞价或谈判;长期稳定的战略物资供应,适用直接采购签长协;标准化程度高的通用物资,适用询比采购。


小额高频的采购,在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由业务部门在授权额度内自主决策;大额采购或新供应商引入,走集体决策程序。每种方式的触发条件、比价要求、最低竞争供应商数量、审批权限,都要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不能靠口头约定。


第三,最后把定价依据、留痕标准和例外程序都做扎实。


大宗商品的采购价格不是凭感觉定的,期货盘面价格、行业资讯平台的现货报价、近期同品种成交记录,都是客观参照。每一笔采购的定价逻辑和市场比对记录都要留档。谁发起的采购需求、询了哪几家的价、为什么选了这一家、审批链条上每个人签了什么意见,全部要有记录。在国企做贸易,最怕的不是做错了决策,而是做了一个合理的决策却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除此之外,制度里还要把例外程序和责任边界提前写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只询两家甚至一家,什么情况下因为时效性允许简化流程,紧急采购怎么认定,谁有权启动例外程序,事后怎么复核,出了争议谁担责——这些问题如果不在制度中提前回答清楚,一旦遇到审计或巡视,经办人员就会陷入被动。例外条款不是给违规开口子,而是让合理的业务决策有制度依据可循。


06别让制度反过来把业务做死


说到底,国企贸易真正要防的,不是少走了一个流程,而是别让本来用来控制风险的制度,最后反过来把业务做死。该守的红线必须守住,该尊重的市场规律也不能假装看不见。


工程采购有工程采购的逻辑,贸易采购也有贸易采购的规律,如果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这两件事分开,最后往往不是风险真的被管住了,而是流程很完整,生意却没做成。


更麻烦的是,这种错配久了,企业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被程序绑住,市场机会一单单错过去。要么表面上流程都在,实际上结果早就定了,制度成了外壳,风险反而更大。


真正成熟的管理,不是把所有责任都交给程序,而是让每一笔采购既讲制度,也讲逻辑,既能把生意做成,也能把风险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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