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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停机坪 ,作者:停机坪大表哥
这次文件里,一个非常现实的重点——就是把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讲得更清楚了。
很多人对这类事的误解,恰恰出在“嘴上说说”四个字上。
有人误机了,情绪上头,拿“飞机上有炸弹”吓唬人;有人和航司、机场起了冲突,觉得放一句狠话没什么;还有人以为,只要自己没明说,只是暗示一下,就还能给自己留点余地。
但在我们民航领域,这种话从来都不是玩笑。
飞机不是普通公共空间,机场也不是普通服务窗口。
只要有人编造、传播这类信息,机场、航司、公安就不可能把它当作一句气话处理。
它一旦触发应急程序,带来的往往就是清舱、二次安检、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启动,甚至更多公共资源被迫投入。
也正因如此,这次《解释》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就应作犯罪处理。
这次还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地方。
最高法在发布会上专门强调,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这个表述其实已经把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堵上了。
不是非要把“飞机上有炸弹”七个字完整说出来才算,也不是你换个拐弯抹角的说法就能躲过去——司法现在看重的,是你有没有通过言语或者其他方式,制造出涉民航飞行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并且已经造成了法定后果。
这次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把这个问题说得很直白。
王某深因为误机,为泄私愤,谎称机场有炸弹,结果机场启动应急预案,涉事航班采取客货清舱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正常运行的,就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这其实已经把这类案件的判断逻辑讲透了。问题不在于你当时是不是“开玩笑”,也不在于你后来有没有解释自己只是一时冲动。
只要你的话已经让民航运行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真的行动起来,事情就不再是情绪发泄,而是刑法问题。
而且,这次《解释》对这类犯罪的态度也比以前更明确。
答记者问里直接提到,这次是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此类犯罪的特点,降低了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的具体规定。
换句话说,法律不再要求一定等到特别严重、特别极端的后果出现,才来评价这类行为。只要已经影响正常运行,或者已经迫使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就可能够到入罪门槛。
不是一句道歉,不是“我当时在气头上”,也不是“我没明说”就能带过去。
只要你编造、故意传播的这类信息已经扰乱了航班、机场正常运行,或者引发了应急处置,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只会更重!
长点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