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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今麦郎“手打”和“一袋半”商标的宽容判决,在商标显著性和欺骗性的认定上存在逻辑矛盾,这种司法上的退让可能纵容了企业的文字游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 从“手打”到“一袋半”:法院判决的逆转 1. **“手打”商标:从“具有欺骗性”到“不会误导”** - 商评委认为“手打”用于方便面商品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手工制作,裁定撤销该商标。 - 然而,北京高院在(2016)京行终1378号判决中逆转,认为公众知晓方便面是机器制作,且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形成固定联系,故不构成欺骗,维持了商标注册。 2. **“一袋半”商标:注册被否但“洗掉”欺骗性** - 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一袋半”直接描述商品分量且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性,宣告其无效。 - 北京高院在(2022)京行终2515号判决中纠正了欺骗性认定,认为其宣传是“比升级前多半袋”,且消费者不会精确计算克重,故不构成欺骗,但维持了其缺乏显著性、不予注册的认定。 ## 法院判决中的逻辑困境与现实影响 3. **显著性认定的逻辑矛盾** - 法院以“公众知道方便面是机制的”为由豁免“手打”的欺骗性,放宽了对夸大宣传的审查尺度,这可能挤占公共词汇资源。 - “一袋半”案中,法院虽认定其缺乏显著性,却否决了其欺骗性,认为消费者不会因面饼重量缩水10克而产生误认,这被指脱离公众朴素认知。 4. **司法宽容的深远社会影响** - 高级别法院“不具有欺骗性”的司法认定,成为企业对抗市场监管的“护身符”,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 最终,今麦郎因舆论压力停产“手打”产品,印证了脱离公众认知的司法认定经不起市场检验,商标制度存在沦为文字游戏的风险。
2026-04-16 12:41

从“手打”到“一袋半”:法院的宽容,是如何纵容商标文字游戏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题图来自:AI生成


近日,罗永浩在微博吐槽120W充电器涉嫌误导消费者,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在类似的商标误导问题上,今麦郎的“手打”和“一袋半”商标也再次成为焦点。虽然120W相关商标并未注册,但今麦郎的“手打”和“一袋半”商标曾成功注册。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商评委认定这两个商标具有欺骗性,但当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时,判决却发生了逆转。本文将分析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及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体系里,对已注册商标,当事方如果认为注册商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不具有显著性的,或者具有欺骗误导性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对商评委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发生效力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当事方对前序程序不服的,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手打和一袋半商标都获得了注册,之后被人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一、“手打”商标:从“具有欺骗性”到“不会误导”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手打"作为商标注册在面条、糕点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特点;用于方便面商品,则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性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方便面系手工打制,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裁定该商标在方便面、面条、糕点商品上予以撤销。


然而,案件经北京高院(2016)京行终1378号二审终审,结论完全逆转。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常知道方便面是机器制作而非手工打制;今麦郎自2002年起持续注册并大量宣传使用该商标,已使"手打"与今麦郎的方便面产品形成固定的联系和指向,不易使消费者误认制作工艺。同时,法院认定"手打"经长期广泛使用,已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面条、糕点商品形成相对固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区分来源的功能,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了商评委原裁定。这一2016年的终审判决,成为"手打"商标得以存续的关键依据。


二、“一袋半”:注册被否,但“洗掉”欺骗性


"一袋半"商标的遭遇有相似之处,却在最终结果上出现了分叉。商评委裁定认为,该商标注册在方便面、面条等商品上,不仅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分量和数量特点,缺乏显著性,同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重量产生误认,据此宣告该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了这一裁定。


上诉至北京高院后,(2022)京行终2515号判决对欺骗性认定作出了纠正。法院指出,今麦郎宣传"一袋半",对比的是自身升级前的原系列产品,意即"比升级前多半袋",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虽然今麦郎曾将面饼重量下调10克,但下调后重量仍大于普通面饼,而公众对"一袋半"的基本认知就是"量大于普通方便面",通常不会精确计算克重,因此不构成欺骗性。不过,法院同时维持了"一袋半"缺乏显著性、不予注册的认定。


三、问题出在哪里?


回顾这两份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商标审查逻辑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是“手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逻辑困境。 手打和一袋半这样的情况和其他显著性弱,但经过使用后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有明显的不同,比如说两面针、草珊瑚被注册成牙膏商标,是有合理性的,他们作为牙膏原料,用在牙膏商品上,对消费者没有误导性。而手打的字面含义则是这个面是手工制作的,明显对消费者有欺骗性或者误导性。法院以“公众知道方便面是机制的”为由豁免其欺骗性,实际上放宽了对夸大宣传的审查尺度。维持这类商标的注册,无疑挤占了公共词汇资源,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损害。


其次是“一袋半”商标欺骗性不予认定的退让与妥协。 相比于“手打”案,北京高院在“一袋半”案中有了明显的进步,明确认定了其缺乏显著性,认可了撤销其商标注册。然而,法院依然否决了商评委对其具有欺骗性的认定。所谓“比升级前多半袋”的解释,往往只有企业内部或仔细研读过广告的消费者才知晓,普通消费者在货架前最直观的感受依然是:这包面是一包半的量。在面饼实际重量缩水10克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认定消费者不会做精确的计算和比较,从而不构成误认,这多少显得有些脱离公众的朴素认知。


结语: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


这两份判决中,北京高院对于涉案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的定性 ,产生了深远的现实影响。在市场监管的实际操作中,这种高级别法院的司法认定,直接构成了今麦郎在使用这些争议词汇时的“护身符”。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试图对涉嫌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企业往往能拿出法院“不具有欺骗性”的判决作为抗辩依据。


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就在最近,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今麦郎宣布全面停产带有“手打”商标的产品。这印证了脱离了公众朴素认知的认定,终究经不起市场的检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更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司法审查过度宽容,将"实际使用"等同于"正当使用",将"消费者未精确计算"等同于"未受误导",商标制度便可能沦为文字游戏的竞技场。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消解,更是对公众信任的透支。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内容由作者授权发布,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虎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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