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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高处解春,作者:高解春,原文标题:《涉医网络舆情应被有效监管》,题图来自:AI生成
春节期间,几位从事神经外科和小儿外科并已担任医院领导的学生来家中拜年。交谈中他们不约而同地流露出对未来职业前程的忧虑,主要是涉医网络舆情失控:某些医疗纠纷,在事故鉴定、法院立案和判决前,网络舆情可致涉事医生被第一时间停职、院长被撤职,甚至公安机关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简单地讲,医疗纠纷在未经医疗损害鉴定、行政复核或司法审理,医生已被“舆论定罪”。
涉医网络舆情失控的严重后果就是“防御性医疗”悄然蔓延:医生担心一旦出现并发症或难以预见的医疗差错,网络曝光会瞬间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人身自由。于是医生会采取并非出于患者最佳利益而是出于医生自我保护目的的医疗行为。具体包括:回避高风险手术;将本应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转为保守治疗或建议转院;推诿危重患者,要求患者做过度检查以留取“诉讼证据”;拒绝创新与探索,面对疑难病例宁愿选择最保守、最安全的方案而不愿尝试更有效但风险更高的路径……医生职业自保的“防御性医疗”最终受害的必然是患者。许多患者在“安全”的名义下失去生存机会;真正复杂、高风险的疾病已变成“无人敢碰”的禁区。在“我们这里做不了,你再去其它医院看看”的背后是医生不敢承担一旦失败就要“社死”的风险。
同样,涉医网络舆情的失控造成医疗生态的扭曲。医院为了“平息舆情”,未经司法鉴定和事故认定就将涉事医生停诊或暂停手术资格,宁可牺牲医生以换取舆情降温。卫生行政部门在网络舆情“绑架”下迅速问责,将医院领导停职或撤职,造成一种“已经严肃处理”的姿态,实际上或许正在失去专业理性和法治底线,整个医疗系统被网络舆情深度绑架,医生群体的职业安全感荡然无存。
医学是一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验学科。人体的个体差异、基础疾病、隐匿病灶、术中突发状况等,都决定了医疗行为必然伴随风险。许多时候医生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改变结局。
我们并不否认医疗差错的存在。但需要强调的是,相当一部分医疗差错并非源于医生的主观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而是受到系统缺陷、信息不对称、团队协作失误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医生主观上没有伤害动机,这是最核心的,也是最容易被网络舆情忽略的一点。医生的过失可能源于判断失误、经验不足、疲劳操作或系统障碍,但绝不是“想害人”。然而在当今网络舆情中,患者一句“医生草菅人命”,经过短视频平台的情绪化表达,足以将医生描绘成“杀人凶手”。于是医生只要上了热搜,不管事实如何,你的职业生涯就结束了。
谈及医疗纠纷法治保障的国外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妇产科案件”引发的《医疗纠纷信息传播管理法》一直是经典启示: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因医疗纠纷无限制的医疗损害赔偿,导致美国两个主要保险公司宣布放弃加州医疗保险业务,加州医生纷纷离开,加州的医疗业务极其困难,加州妇女产检和分娩要去邻州预约妇产科医生。1975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限制了过分的医疗责任诉讼行为,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25万美金的上限。MICRA改革主张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低于一般民事侵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医疗事故的非主观性、不可避免性定下法理基调。
上世纪9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发生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妇产科医疗纠纷。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罕见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在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起诉的情况下,将事件在互联网社区论坛和本地新闻网发布,指责主刀医生“过失杀人”“野蛮操作”,网络舆论发酵,涉事医生被医院暂停手术资格,诊所遭人恶意涂鸦,甚至受到死亡威胁。经过独立医疗专家组为期9个月的调查,结论:羊水栓塞属于无法预测、无法预防、死亡率极高的产科并发症,医生的处理符合当时的诊疗常规,不存在过失行为。但此时主刀医生已经因为舆论压力和精神崩溃提前退休。
此案推动加州修订出台《医疗纠纷信息传播管理法》,要求任何网络发布涉及医疗纠纷内容时,未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前,不得以肯定语气发布“医生存在医疗过失”的信息;对恶意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恶意诽谤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对医生的调查、停职等内部程序,在未作出正式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以避免“未经审判先定罪”的尴尬。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责任边界,是营造医疗生态法治保障的基础。因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损害,明确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医院作为法人机构,通过诊疗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应当承担运营风险,因此,因医疗差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医患关系中患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
但因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的,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生进行刑事追责应当极为慎重。《刑法》中设立医疗事故罪,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严惩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但其医疗过失犯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犯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然而,在现今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涉医网络舆情发酵后,往往迫于压力迅速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生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而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要等数周甚至数月后,于是导致出现刑事立案跑到事故鉴定前的荒谬局面。从河北的苏顺英、福建的李雪建到厦门的温红,一个个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被捕或被起诉,陷于无休无止的刑事诉讼,最后尽管被判无罪或免于刑事起诉,但那种身心疲惫,令医界同仁唇亡齿寒,无奈和困惑。
必须强调,没有鉴定结论或鉴定结论明确排除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不得对医生刑事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应该严格按照公通字[2008]36号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避免让舆情代替司法,破坏刑事追责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涉医网络舆情的监管应从制度入手,建议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涉医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对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医疗过失”指控,应该明确标注“未经鉴定”,不能以肯定语气发布“医疗过失”信息;对恶意炒作、捏造事实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医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和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应当保持专业理性,不得因网络舆情压力而仓促处理;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在正式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和先行处分医务人员。
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信任关系。当这份信任被网络舆情撕裂,被未经鉴定的指控摧毁,被刑事追责的利剑悬在头顶,其造成的医生“避险”心态和“防御性医疗”行为将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健全的医疗生态法治保障,应当保护患者因医疗差错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应当保护医生不被舆论定罪的权利。社会应当允许患者表示不满,也应当拒绝未经论证的网络审判。涉医网络舆情应当依法监管,才能让医生勇于担责、勇于探索,让患者得到真正高质量的服务,让医疗回归救死扶伤的本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高处解春,作者:高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