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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医学界 ,作者:服务医者改善医疗
今日(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
新规之下,医生的合规红线在哪里?药企如何规范化经营?医学界专访资深医事法律师赵因,逐条详解。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今日(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一个月来,《解释(二)》在医药圈引发广泛讨论。“医生收回扣3万元即入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统一”“单位行贿门槛大幅下调”等关键变化,被多家媒体反复解读,也让一线临床医生和医药企业从业者倍感关注:
哪些日常行为可能踩到红线?过去模糊的“灰色地带”如何重新审视?合规销售究竟应当怎么做?
4月28日晚,“医学界”特别邀请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因律师做客医学界直播间。
赵因律师同时担任四川省医学会医师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最高检民事行政优秀专家,长期专注医疗卫生法律实务及医药行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本场直播中,赵律师围绕《解释(二)》的核心要点、新旧对比、对医生与药企的现实影响以及合规路径进行了系统解读,并现场回答了观众提问。
以下是本场专访实录(根据直播内容整理,有删节)。
医学界:4月10日“两高”发布《解释(二)》,5月1日正式施行。请您先帮我们梳理一下,这部司法解释出台的整体背景是什么?它在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特别是医药反腐的整体布局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赵因:“两高”发布的这部司法解释,是我国医药反腐迈向刑事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重要里程碑。
它以《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以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为上位法依据,与近三年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紧密衔接。过去,医药反腐主要侧重于行业整治和行政追责;而本次司法解释将处方权、医用耗材使用权、药品采购权等核心权力全面纳入刑事规制范畴,针对性地回应了医药领域“带金销售”屡禁不止、执法标准不统一、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等行业顽疾,为医药领域划定了清晰、严格、无例外的刑事法律红线。
医学界:《解释(二)》全文24条,条款比较密集。不必逐条展开,请您重点讲讲——对医疗行业冲击最大、最值得医务人员和药企关注的几个条款是哪些?它们分别回应了哪些问题?
赵因:本次司法解释中,有3个条款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最为深远,直击行业长期痛点。
第八条: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终结了医药领域受贿犯罪的量刑“双轨制”,解决了过去因身份差异导致的追责不公问题——比如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的差别。
第四条:大幅下调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入罪门槛,破解了过去单位行贿追责门槛过高、震慑不足的难题。
第十一条:明确将回扣、讲课费、咨询费、礼品卡、旅游、装修补贴等一切财产性利益均计入受贿数额,全面封堵了变相贿赂、隐形利益输送的法律漏洞。
医学界:其中一个特别受关注的变化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对普通临床医生意味着什么?
赵因:从法律层面讲,公立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医务人员、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般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主体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过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起点是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起点是6万元。这种“双轨制”容易引发行业侥幸心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将这两类主体的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完全统一,入罪与量刑档次也保持一致——
3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较大”;
20万元至300万元为“数额巨大”;
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标准适用于公立、民营、基层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务人员,再也没有机构、岗位、身份方面的区别。对于普通临床医生而言,处方回扣、耗材提成、科室返点等利益累计达到3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没有身份豁免空间。
医学界:也就是说,从5月1日开始,过去因身份不同而存在的“缓冲地带”基本上就消失了?
赵因:5月1日以后,就是统一的执法标准。
医学界:业内一直有种说法——“过去对单位行贿罪量刑过轻,是医药商业贿赂一直斩不断的漏洞”。新规是怎么补上这个漏洞的?
赵因:过去,对单位行贿罪存在入罪门槛高、量刑偏轻、责任切割容易等制度短板。在医药领域,常常出现医药代表个人担责,而企业以“个人行为”推诿单位责任的情况;仅以行政处罚很难形成有效震慑。
本次司法解释从实体与程序双向补全漏洞:实体上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小额行贿亦可追责;程序上明确——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彻底杜绝了过去“弃车保帅”的操作空间。
医学界:对单位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同步降低——个人对单位行贿1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20万元即可入罪。相比过去,有哪些明显变化?对医药企业的销售模式会形成什么压力?
赵因:我们对比一下单位行贿罪新旧入罪门槛——
个人对单位行贿:旧标准为20万元以上立案,新标准降至10万元即可入罪;
单位对单位行贿:旧标准为200万元以上立案,新标准降至20万元即可入罪,相当于降低到原来的1/10;同时,医疗领域行贿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入罪门槛的调整,对传统“带金销售”模式将构成毁灭性打击。如果以会议、咨询、返利等名义,与药品销量、处方量挂钩进行利益输送,将面临极高的刑事风险,传统“带金销售”模式再无生存空间。
5月1日起触及刑事红线
医学界:很多一线医生会问,3万元这个数字离我究竟有多远?我的日常行为中,哪些可能在新规执行后踩到红线?请您列举几个典型场景。
赵因:从5月1日起,有四类高频行为将触及刑事红线,累计达到3万元即可立案追责——
第一类:处方回扣、医用耗材/试剂提成等直接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类:以科研、讲课、咨询为名义,只挂名不提供实质劳务、报酬与处方量挂钩的变相受贿;
第三类:科室统一收取回扣、集体分配的共同犯罪行为——很多医务人员觉得这种情形不会承担多大责任,但现在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四类:收受礼品卡、消费卡,接受旅游、装修补贴、高消费宴请等财产性利益。
医学界:3万元这个金额是怎么计算的?比如,是同一家供应商两年内累计金额吗?
赵因:是所有渠道、所有形式累计计算。多次收受利益累计达到3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即便单次收受的是小额财物,多次累计达标依然构罪。
过去部分人员以“小额多次”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现在这条路已经走不通。这一变化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医药回扣不再只是行业违纪行为,而是刑事犯罪;医药领域反腐无死角、零容忍,不再“抓大放小”,全面压实全行业法律责任。这条红线碰不得。
医学界:还有一个非常常见的场景——所谓“科室回扣”,由科室主任统一收取再分配。新规实施后,这种情况会被怎么定性?是不是说科室里的每一位成员都要承担责任?
赵因:科室统一收取回扣、集体分配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科室主任、主要负责人一般认定为主犯,其他参与领取、分配财物的人员,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追责。
司法实践中,“不知情”“科室发的奖金”这些抗辩理由难以成立——长期领取相关财物,默许相关行为,参与分配流程,均可推定主观明知,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哪?
医学界:医生群体很关心一些“灰色地带”——学术会议讲课费、咨询费、课题合作费、专家劳务费等,这些都是正常学术交流中常见的收入形式。新规之下,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到底怎么判断?
赵因:我们也支持医生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合法的劳务报酬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核心要件——
第一,要有真实的劳务内容;
第二,要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转账要“公对公”账户支付;
第四,要开具合法正规发票。
同时,报酬不得与处方权、采购权、药品耗材销量挂钩。如果出现仅挂名而无实质工作、报酬金额明显超出合理标准(医疗界对主治、副高、正高等不同职称的课时费均有相应区间)、费用与开药量/使用量直接挂钩,或者采取现金支付、私人账户转账、没有合同没有发票等情形,均可以直接认定为变相贿赂。
总结一句话:与处方权、采购权无关联的合法劳务可以收取,挂钩即为贿赂犯罪。
医学界:如果医生在5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收受回扣的行为,新规是否会适用已经发生的行为?是否会被重新追溯?
赵因:刑事追责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5月1日之前实施的收受回扣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适用旧法。
但是,已案发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时适用新规标准。行为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坦白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医学界:医药行业最近讨论最多的一句话是——“医药代表行贿,公司也难逃罪责”。过去医药代表个人担责、公司“切割”的做法是不是马上就行不通了?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赵因:以前,医药代表行贿多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企业很容易与个人责任进行切割。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医药代表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处理业务、为企业谋取交易机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直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销售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业再也无法通过责任切割规避刑事处罚。
医学界:传统的“带金销售”模式还有生存空间吗?合规的销售模式应该是什么样子?
赵因:5月1日之后,与药品销量、处方量挂钩的“带金销售”模式完全清零,属于高风险刑事违法行为。
医药企业合规销售的核心方向是:开展纯学术推广、真实科研合作、合规学术会议;所有费用可追溯,票据与实际业务相匹配;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彻底切断与处方权、采购权、销量挂钩的经济往来。这才是企业合规的销售模式。
医学界:从可操作角度,能否给临床医生一组建议——哪些高风险场景必须警惕?您最想送给医生朋友的一条“底线”原则是什么?
赵因:我刚好这两天在藏区出差,在路上和一位医院管理人员交流时也聊到这个话题。其实有一个原则就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临床医生应坚守“三不原则”——
不收:不收回扣、礼品卡、有价证券,以及旅游、高消费宴请等利益输送;
不挂名:不挂名领取报酬,不收取与处方权、采购权挂钩的报酬;
不参与:不参与科室小金库、集体分赃等违法活动。
实操规范上:合法劳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公对公转账支付、收费后开具正规发票、全程留痕备查,证明自己是因付出实际劳务而合法取得报酬。
核心底线一句话:凡是与处方权、药品耗材采购权挂钩的财物,一分一厘都不能收取。
医学界:从企业层面,医药企业当下应当从哪几个维度立即行动?
赵因:医药企业应从四个方面立即搭建合规体系——
第一,全面停止“带金销售”模式,彻底取消与药品销量、处方量挂钩的各类费用;
第二,保障学术活动真实可追溯,会议、咨询、科研等业务做到人、事、钱、票完全一致;
第三,强化内控管理,严格审核费用报销、开展全员合规培训、建立合规举报机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第四,规范医药代表管理,业务行为全程留痕,严禁现金交易,严禁私下接触医务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医学界:如果企业或医生过去一段时间存在违规行为,现在主动纠正或主动报告,在法律上还有空间吗?
赵因:我国刑法一直鼓励主动交代——可以认定为自首;积极退赃也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这些都是为行为人减轻刑事处罚保留的法律空间。
医学界:最后,请您用一句话送给屏幕前的医生朋友和医药行业同仁。
赵因:合规不是行业的约束,而是职业的保护——坚守刑事法律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根据“医学界”2026年4月28日直播《医药反腐5月全面升级,医生、药企如何坚守合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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