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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存在主观性,不同法域对近似商标和搭便车行为的判定标准差异显著,导致相似案件结果迥异,苹果欧盟胜诉与麦当劳澳洲败诉即为典型案例。 ## 1. 苹果欧盟异议案:声誉关联性主导裁决 - **案件焦点**:苹果异议中国沁柠檬公司的"柠檬"图形商标用于键盘产品,两商标视觉差异明显但EUIPO认定可能引发消费者心理关联。 - **关键裁决**:基于苹果在科技领域的高声誉,EUIPO认为沁柠檬商标构成商誉不正当利用,但允许其太阳能电池板品类注册。 - **核心逻辑**:审查机构更关注品牌声誉的潜在稀释而非严格视觉比对。 ## 2. 麦当劳澳洲败诉案:描述性词汇削弱保护 - **对比案例**:麦当劳起诉汉堡王授权商Big Jack汉堡名称侵权,但澳洲法院认为"Big"属通用词汇,MAC与JACK差异显著。 - **争议点**:被告承认命名含调侃意图(类似国内"恶意"),但法院认定未达违法标准。 - **地域差异**:澳洲更强调市场竞争自由,欧盟则倾向保护知名品牌商誉。 ## 3. 中国审查标准四维度分析 - **消费者注意力**:水果图形商标易凭整体印象判断,苹果高曝光度可能强化关联联想。 - **要素近似度**:沁柠檬商标含键盘和果肉细节,显著弱化与苹果"缺口水果"的相似性。 - **知名度效应**:苹果全球辨识度拓宽保护范围,但边界存在裁量空间。 - **主观意图推定**:同业经营+相似元素易引发攀附质疑,但实际视觉差异可能推翻该推定。 ## 4. 主观性引发的商业策略启示 - **诉讼价值**:中小企业对抗巨头可获曝光红利,欧盟上诉成本或可转化为品牌宣传收益。 - **律师作用**:专业律师能引导主观性审查倾向,即使面对苹果仍有胜算空间。 - **全球差异**:同类案件在美、欧、中可能结局迥异,需针对性制定维权策略。
2026-05-08 10:45

苹果公司异议沁柠檬:为什么商标审查总有一点主观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游云庭的工作生活记录 ,作者:游云庭律师,题图来自:AI生成


最近,苹果公司在欧盟发起的一起商标异议引发了业界的关注。被异议的是家中国键盘制造企业,宜春市沁柠檬电子有限公司(“沁柠檬公司”)申请的“柠檬”图形商标。这个案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两枚商标其实并不太像,但苹果却胜诉了。不过类似的案情,澳大利亚法院却驳回了麦当劳Big Mac对当地汉堡王授权企业的Big Jack的商标无效请求。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商标审查主观性对此类案件影响的问题。


一、苹果在欧盟异议成功的商标案


2026年5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作出裁定:部分支持苹果的请求,驳回沁柠檬公司将一枚柑橘类水果图案商标用于键盘及电脑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


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最终仍站在了苹果一边,裁定认为,鉴于苹果公司在欧盟科技商品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相关消费者见到被异议方商标时,极有可能在两者之间建立心理关联,构成对苹果商誉的不正当利用。欧盟知识产权局同时维持了沁柠檬公司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的商标注册,因为苹果在该品类并无声誉可言。


二、麦当劳在澳洲维权失败的案例


苹果对沁柠檬的异议反映的事商标审查的缺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其实没那么明确,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性的综合判断。这里我们可以看看另一个案情类似,但在先商标权人维权失败的案例。


几年前,麦当劳曾在澳大利亚起诉汉堡王在当地的授权加盟商Hungry Jack’s,原因是对方推出了一款名为Big Jack的汉堡,被认为与麦当劳经典产品Big Mac(国内叫巨无霸)高度近似。案件中,两个商标的商品类别相同,而Big Mac的全球知名度也毋庸置疑。但澳大利亚法院最终却驳回了麦当劳的无效请求。


法院认为,Big一词在汉堡领域属于常见描述性词汇,因此真正需要比较的是MAC与JACK。普通消费者不太可能将两者混淆,也不太会认为它们来自同一商业来源。更有意思的是,被告甚至承认,自己在命名时带有一定“厚颜无耻”的调侃意味(cheekiness in adopting the BIG JACK name),在国内,这种情况被称为被告有“恶意”。但法院仍认为,这种搭顺风车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同样是高度知名商标,同样存在一定搭便车意味,同样是具有商业联想的搭便车,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苹果,澳大利亚法院却没有支持麦当劳。这说明,全球虽然对商标近似,搭便车等规则存在共识,但不同法域对于商业联想容忍度并不相同。有的国家更强调保护知名品牌商誉,有的国家则更强调市场竞争自由与消费者真实混淆可能性。最终结果,往往高度依赖法官、审查员以及律师的论证路径。


三、我国对类似情况的审查标准


如果将苹果异议案置于中国的商标审查原则下考量也很有意思。根据中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此类案件通常考量四个维度:


首先是消费者注意力。水果类图形商标,消费者通常不会细看细节,更多凭整体印象记忆。叶子与缺口的组合虽微小,但在苹果品牌高度曝光的背景下,可能形成潜意识关联。这种判断本身就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审查者需要“代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但“代入”的结果往往因人而异。


其次是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两商标的图形结构确有所不同,但“带叶水果加一侧缺口”的视觉组合,在苹果品牌长期强化下,已形成独特的识别符号。问题在于,沁柠檬的商标在水果肚子里还有切成块的柠檬和键盘,这一区别使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大减,此时,苹果商标的符号特征就已经被弱化了很多。


再次是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Apple作为全球最具辨识度的科技品牌之一,其图形商标已获得极高的市场认知度。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通常越宽。但宽到什么程度,同样存在裁量空间。


最后是主观意图。申请人经营的键盘产品也是苹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却采用与苹果相似的视觉元素,容易使人质疑其是否存有攀附意图。


但笔者和同事比对两枚商标后,仍认为双方实际视觉差异相当明显。苹果是圆形的,柠檬则是椭圆的,颜色、轮廓、比例差别都不小。如果未来仅凭“叶子+缺口”这种抽象元素,就能获得排他性保护,那么知名品牌的权利边界,可能会被不断扩张。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商标近似案,关键还是看两个商标像不像,所以苹果如果在中国打类似官司,未必能赢。正好目前沁柠檬公司的同样商标在中国也被人提起了异议,大概率是苹果公司提的,我们的判断对不对,后面就看国知局的审理结果了。


最后,媒体报道称,沁柠檬公司的商标在美国同样遭到苹果异议狙击,但企业并未上诉,这可能与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成本较高有关。不过沁柠檬公司在欧盟的这个案子,笔者认为有上诉的价值:和苹果这样的全球公司打官司,本身就具有极高市场曝光度。对于中小品牌而言,哪怕最后败诉,只要案件持续被媒体关注,某种程度上,律师费可以被部分视为广告费。所以沁柠檬公司可以找个专业的律师在欧盟上诉,在这类审查机构裁决主观性比较强的案件里,专业性强的律师能将审查机构的思路引导到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哪怕对手是苹果公司,也有放手一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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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 商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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