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打开虎嗅APP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6年5月8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引发关注和热议,因为它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智能体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它不仅是一份产业规划,更是一份治理宣言,为中国乃至全球的智能体规模化应用,勾勒出一幅“发展与安全”动态平衡的路线图。
有评论敏锐指出,《实施意见》标志着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正从“自愿性框架”转向“强制性标准”。这一判断捕捉到了风向的转变,但尚不足以概括其全貌——《实施意见》对智能体的规范并非全面强制,而是针对特定高风险领域的“精准强制”,旨在保障智能体产业在统一的规则赛道内进行规模化、生态化创新的巨大空间。
首先需厘清《实施意见》本身的法律性质。作为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也是当前阶段智能体领域最高层级的专门政策文件。同时必须指出,《实施意见》所体现的“强制性”并非泛化,而是遵循一种“精准强制、分层监管”的思路:
1、行业领域上的强制性标准
文件中最引人瞩目的“强制性”表述,出现在“构建标准协议”部分:“支持医疗、交通、媒体、公共安全等领域制定强制性标准”。这并非空泛的倡导,而是指向了《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必须执行的技术法规。这意味着,在上述关乎生命健康、公共安全、舆论导向的高风险核心领域,监管将不再依赖自愿性标准,而是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技术标准来设定准入门槛和行为红线。
2、确保“行为场所”内的合法合规
由于智能体具有高度的自主行动能力和场景迁移潜力,其实际使用场景极易超越、甚至完全偏离开发者的原始预设。
因此,《实施意见》在设定了“某些特定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之外,还指出要“确保智能体在公共场所、隐私场所、专门场所等的行为合法合规”。这实质上是要求作为将智能体带入具体场景的最终控制方,必须为其在该场景下的行为负最终责任,智能体的行为也必须动态地适配所在地的一整套法律规范,这是一个比遵循行业规范更复杂、更即时的要求。
3、确保“用户最终决策权”
智能体应被理解为介于工具与主体之间的“中间构造”。在此模糊地带,《实施意见》通过确保“用户最终决策权”,不仅确立了人类是目的的设定者和委托的决策者,更强行将责任链条拉回并锁定在用户身上。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归责原则——看控制,而非看代码。
另外,《实施意见》更强调了“知情权”。这意味着,在智能体进行自主决策的关键链条上,用户必须被充分告知其意图、推理过程(在可解释范围内)与潜在后果。在此基础上,“最终决策权”才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建立在知情基础上的实质性否决权。
那么智能体产品就必须内置多重保障机制:1)可解释性机制,以满足“知情权”;2)权限动态管理界面,以划定“授权范围”;3)关键操作确认与中止机制,以实现“最终决策权”。
同时也要注意到,《实施意见》中大部分的内容,倡导通过“合规自测、信息报告、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高效治理。这种“底线强制,高处鼓励”的思路,构建了一个立体化的监管光谱:在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之上,为技术创新保留了广阔的弹性空间。
因此,对《实施意见》发布意义更准确的描述是,中国正从“原则性倡导”进入“结构性精准强制”的新阶段。
在《实施意见》提出的众多原则性要求中,智能体互联协议(Agent Interconnection Protocol,简称AIP)是唯一被明确点名的具体技术标准,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智能体互联协议(AIP)等智能体互联关键国家标准应用”,全国信标委也已启动“AIP应用验证先锋计划”以加速其落地。这一细节表明,监管层将实现智能体间安全、可信、有序的互联互通,视为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性、先决性条件。
AIP并非一个孤立的通信协议,而是一套旨在为未来海量智能体协同工作提供标准化“语言”和“规则”的国家标准体系。理解AIP,也是理解中国智能体治理战略的关键。
1、AIP的技术定位:解决规模化互联的治理难题
根据官方定义,AIP是“面向海量智能体互联的多中心化通信协议”,其核心目标是解决智能体在开放网络环境中大规模协作时面临的一系列基础治理问题,包括:可信接入、身份认证、能力发现、互联协作、结算交易、行为审计等。
这一定位直指当前智能体生态发展的关键瓶颈。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不同厂商开发的智能体如同使用不同语言和规则的“数字孤岛”,难以安全、高效地相互识别、验证和协作。AIP试图通过一套国家标准,为智能体赋予可验证的数字身份、标准化的能力描述语言以及可控的交互流程,从而为构建一个开放、协同的智能体网络奠定技术基础。
2、AIP与现有协议的关系:互补而非替代
相对于业界已存在的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主要解决单个智能体如何标准化地发现、描述和调用外部工具)以及A2A(Agent-to-Agent,侧重于定义两个智能体之间如何进行直接对话和数据交换),AIP的视野更为宏大,它旨在解决当成千上万个智能体(可能基于不同框架、由不同主体开发)需要在广域网络中协作时,所产生的系统性治理问题。它试图构建一个更上层的治理框架,更接近于为智能体社会制定“身份法”、“合同法”和“交通法”。
3、AIP的实质影响:将监管要求转化为技术实现
整个《实施意见》中多项原则性监管要求,实际上可以在AIP中找到了具体的技术实现路径,这或许是其在文件中被特别强调的深层原因。
前述“用户控制权”和“行为可追溯”的前提,是智能体身份的可验证。AIP建立的可信身份认证体系,能够将智能体与其开发者、部署者进行绑定,为行为追溯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技术可能。
AIP协议中关于“能力发现”(需声明合规资质)、“行为审计”(记录交互日志)等模块的设计,实质上是将部分合规审查(如资质验证)和审计要求,前置并固化到智能体互联的标准化流程中。
作为一项国家标准,AIP由权威机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并已开源参考实现代码。这有助于打破各大企业自建封闭智能体生态的壁垒,降低互联互通的成本,引导产业走向基于统一规则的开放竞争与合作。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参与AIP标准共建与试点应用的企业和机构已超过百家,涵盖科技巨头、运营商、金融机构、高校及研究机构、垂直行业龙头等多个领域,包括华为、小米、阿里、移动、360、中金金融认证中心、南方电网、清华大学等机构。
2026年1月,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发布了全球首个专为智能体设计的综合治理框架。新加坡的智能体框架更像是一套“企业风险管理手册”,旨在为组织部署自主智能体提供一套可操作的责任控制原则(如“有意义的人类监督”、“最小权限”),其核心是解决“谁为智能体的行为负责”这一微观问题。
而与新加坡的框架相比,中国的《实施意见》治理逻辑并不止于“风险控制”,而将更多关注放在“生态的构建”。它固然包含了类似的安全底线(如“用户最终决策权”),但其更宏大的目标在于主动规划和牵引整个智能体产业的规模化、生态化发展。
如前所述,《实施意见》将智能体互联协议(AIP)的推广应用置于国家标准的战略高度。这是意图定义下一代智能体互联网的底层交互规则,旨在从源头解决生态碎片化,降低全社会协同创新的成本,更是争夺未来产业基础设施的规则制定权。
另一方面,《实施意见》用大量篇幅系统地勾勒了19个典型应用场景,从科学研究到民生福祉。这不仅是鼓励应用,更是将宏观的“人工智能+”战略,转化为一张清晰、可操作的“市场机会与创新路线图”,以真实的商业和公共服务场景,牵引技术快速迭代和商业化落地。
结语
对于企业而言,《实施意见》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标志着中国对人工智能的治理,正从针对“内容生成”的规范性管理,升级为对“自主行动”智能体的系统性产业引导。其平衡之道在于,用刚性的底线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换取和保障产业在明晰、统一的规则赛道内进行规模化、生态化创新的巨大空间。理解这一点,企业才能把握其中蕴含的合规重点、市场机遇与战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