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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6:54

如何走出“低生育率陷阱”?

2022年7月11日,是第33个世界人口日,联合国人口基金将主题确定为“80亿人的世界:迈向有弹性的未来——抓住机遇,确保人人拥有权利和选择”。《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世界人口日宣传的通知》要求,“在宣传中注重突出新时代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新特点,突出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我国当前正面临着进入低生育率社会的挑战。完善家庭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的家庭政策,是支持和服务生育,促进实现人口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议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ID:tansuoyuzhengming),原文刊载于《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期,作者:任远(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原文标题:《任远|身处“80亿人的世界”,走出“低生育率陷阱”要重新思考家庭功能|世界人口日专题①》,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家庭是人类生育和人口再生产的基本载体。人类的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现代社会中生育水平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市场力量侵入家庭的结果。对于家庭来说,生育的价值在减弱,家庭的生育功能也在弱化。


在现代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进入了长期低生育率社会。我国在完成人口转变以后,也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的社会。因此,对于生育问题和生育政策的讨论需要转到家庭政策的关节点上,重新思考家庭的功能,思考国家制度和家庭发展的关系,使国家和市场力量从侵入家庭、破坏家庭,转向支持家庭、服务家庭,通过完善家庭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的家庭政策来加强对人类生育的支持,从而实现与生育友好兼容的家庭制度建设,这对实现人口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是极其重要的。


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论述,自古以来家庭制度构成影响人类生育的基础性制度;然后针对当前关于计划生育制度存废的社会热点问题,讨论低生育率社会中计划生育制度的未来发展;最后讨论在当前低生育率社会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家庭制度建设来加强对生育的服务和支持,并提出需要协调家庭政策和生育政策的关系,实施与生育友好兼容的家庭制度改革。


作为生育制度的家庭制度


虽然在第二次人口转变的过程中非婚生育已经越来越普遍 ,但当今社会中,生育的基本载体仍然是家庭。我国的非婚生育水平仍是很低的,而且非婚生育也往往“奉子成婚”组成家庭。家庭承担着生殖和抚育的基本功能,家庭制度仍然是人类生育的核心制度。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家庭构成人类生育的基本制度。他认为,家庭制度是保障人类繁衍的制度安排,为了完成对子女的生殖和抚育,需要对家庭制度及与其相关联的婚姻制度、亲属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等进行整体建构,使人类生育和人口再生产过程得以保证和持续。


马尔萨斯也意识到生育和家庭存在密切联系。其在作为人口研究里程碑的著作《人口原理》中指出,“人口的增殖力无限大于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人口增长如果不受到抑制,将会按照几何比率增长,总是会超过生活资料供给的算术比率的增长,这构成了基本的自然法则。而对此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强化婚姻家庭制度和晚婚。


马尔萨斯提出应明确家庭对子女抚育的责任,提倡家庭夫妇应在具有承担养育子女的能力时进行负责任的生育,通过对婚姻的谨慎能够减少生育,从而形成一种预防性的抑制。马尔萨斯强调应发挥家庭的作用,坚持家庭私有产权的作用,鼓励人口的就业并促进人口和生活资料保持适应,而不是提高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如此才能解决“人口过剩”的问题。家庭制度可以通过预防性的抑制来降低生育水平和实现人口增长的控制,否则就会出现包括流行病、瘟疫、饥荒乃至战争等积极抑制的后果。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也提出,人口的生育行为是基于家庭的理性决策,而家庭的生育决策是与生育的成本相联系的。特别是,和家庭收入相关联的生育的比较成本会决定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子女如同家庭的耐用消费品,人们“购买”子女的原因是,人们预期得到的子女的效益可以弥补他们的各种支出。但子女会争夺家庭预算,增加子女意味着减少其他消费。那么,对于家庭生育来说,就存在着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贝克尔深化了生育子女相对成本的概念,认为在家庭中父母时间价值的增加会提高子女的相对价格,因此家庭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生育子女的减少。子女的成本不仅包括生育和抚育的成本,也包括女性就业带来的市场化的相对工资水平。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就业会增加生育的相对成本,也就是提高生育的影子价格。


贝克尔关于家庭的时间安排对生育子女的影响也具有启发意义。他提出,家庭劳务时间和工作时间的配置具有相对竞争的关系,由于女性的就业会减少家庭劳务时间,因此会减少家庭生育行为。这些论述和当前学界讨论的工作-家庭平衡具有内在关联。可以说,贝克尔从微观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构建了家庭学的知识体系,进一步说明了家庭制度的经济理性的最优化,是理解人类生育行为和理解人类生育行为变化的因素。


对于家庭制度影响生育行为的理论解释和实证分析是非常丰富的。不管是认为家庭制度支持着人类的生育,还是家庭制度的建设会避免人类生育的无节制增长,以及家庭制度会影响夫妇的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这些经典论述的基本共识在于,家庭制度是影响人类生育活动和人类再生产的基础性制度。


低生育率社会的计划生育


家庭计划(在中国表现为计划生育)是一种重要的家庭制度,支持了人口转变过程中的生育转变。计划生育是人口政策的工具,本身是一种对家庭生育进行干预的公共制度。通过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对性行为和生殖健康进行知识传播,对生育、节育和生育间隔开展指导,对家庭生育行为提供了服务和进行了干预。同时,计划生育重视对女性的授权、支持女性发展和改善母婴健康。


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家庭制度,曾经被认为是造福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被写入宪法,构成了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但是近年来,计划生育却转而被认为导致了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会不利于未来经济增长、制约国家创新能力等,“废止计划生育论”因此产生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的提案,一些社会意见也提出应将“计划生育”一词从宪法中完全删除。


在计划生育的管理部门与国家卫生部合并以后,2018年国务院机构继续调整,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将“计划生育”的名称从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去除,似乎是一种模糊处理的态度。但是对计划生育的历史评价和未来的存废进退,似乎仍待科学的论证和说明。


针对计划生育制度的争议,提醒我们应该客观地评价计划生育制度的作用。历史地看,计划生育制度发挥了降低生育率、改善母婴健康、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成年女性死亡率、增强人口健康、促进女性发展和提高人口受教育水平等一系列积极作用。尤其是计划生育制度曾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生育率的下降具有很大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在20世纪70和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是生育水平下降的主要因素,到了90年代,计划生育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生育水平下降起到两者参半的作用,而到21世纪以后,计划生育对于生育率的影响作用已经不构成主要因素。


在认识到计划生育具有积极性的历史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确实存在行政强迫、忽视公众生育自主意愿的事实,以及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制度和政策的改革缓慢。基于这些实践偏差和现实中的制度改革滞后,需要实现人口政策向公民福利、公共决策的公共政策转向,也需要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的改革完善。


此外,当前计划生育制度对于生育率影响作用较小,似乎会对未来发展产生各种“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计划生育制度在低生育率社会中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也广受讨论。对于计划生育制度评价的分化、存废态度的分化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分化,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实际上,作为服务于家庭生育的重要家庭制度,计划生育在低生育率社会中也仍然具有价值。在国家的未来发展中并非应该取消计划生育,而是应该加快其转型和改革。计划生育制度应该适应人口变动,适应社会的变迁,进行相应的改革,回归国际家庭计划运动的主流,回归其家庭制度的定位,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家庭、服务于生育。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主要定位于降低生育率和实现人口控制,低生育率社会下的计划生育制度则应该更注重定位于为人类生育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也就是说,进入后人口转变时期的计划生育,其目的不应是控制人口和降低生育率,在当前时期也并没有理由转向“鼓励生育”。计划生育作为对家庭生育进行干预的公共制度和政策安排,其目的应该是服务于家庭的生育。计划生育应该对家庭的生育提供必要的性和生殖健康的指导和服务,提供生殖和抚育的支持,不仅提供避孕节育的服务,也需要提供助孕助育的服务,从而不仅要满足“非意愿的怀孕”,也需要满足“未实现的怀孕”,满足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促进妇女健康和妇女发展,促进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料、早教,在这个意义上才是完整的家庭计划。


如果没有良好的计划生育,将会增加青春期人口、贫困人口怀孕和流产的风险,增加人口的出生缺陷风险将会给人口健康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后果。没有良好的计划生育,实际上是弱化了公共部门对于生育服务的公共责任,而这些公共服务对于家庭的福利是有效的。计划生育作为家庭制度,其所提供的公共管理的本质,应该是对人类生育提供公共性的技术支持、知识教育、服务支持、法律支持和社会支持,满足人们的生育意愿,在这些方面政府的公共责任应该是增强而不是弱化。


作为一项对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进行公共干预的家庭制度,低生育率社会中我国计划生育制度应该进行转型和改革。不能简单地认为取消计划生育,就解决了生育问题。实际上这样简单取消计划生育的想法会产生如上文所列的一些新的生育问题,并且不利于满足夫妇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而且,正是因为计划生育是关于人类生育的一项家庭制度,所以简单取消计划生育制度本身,有可能反而会弱化对家庭生育的制度支持。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为改革旧的计划生育制度大声疾呼,改变行政政策的计划生育,要求“全面放开”和“自主生育”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反对简单地取消计划生育。对低生育率时代的生育制度建设来说,应该提倡通过“新计划生育”,为家庭生育提供支持和服务。计


划生育作为一种家庭制度,应服务于人口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使人们的生育权利得到保障。同时,计划生育制度应保障妇女和婴幼儿的健康,为婴幼儿的抚育和早教提供公共服务。当前需要不断完善服务于生育的家庭制度,与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的基本精神相契合,彰显出完善的家庭计划,这才是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未来出路,也是对人民有利、对社会有利的态度。


计划生育制度是立足中国国情的家庭计划实践,是一种以指导、服务和干预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为目标的家庭制度。面对正在来临的低生育率社会,应该加快计划生育制度和政策的改革,使其发挥出新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家庭生育的服务和支持;以一种更新改造后的计划生育,作为有效的家庭制度来支持家庭夫妇的生育。


家庭制度建设的两个面向


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家庭发生了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第二次人口转变的理论为理解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变迁和家庭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在第一次人口转变时期,子女是家庭生活的核心。而第二次人口转变中,随着个人主义和物质主义的进一步深化,家庭更加基于夫妇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通过婚姻家庭实现个人发展。因此,家庭变迁中出现了婚姻的推迟、终身不婚率的提高、离婚率的增加、同居率的增加等现象,这些都会对生育产生影响,并强化低生育率的社会现实状况。并且,长期低生育率的发展,会通过经济、社会和人口学的机制不断固化低生育水平,构成“低生育率陷阱”


人口再生产过程中表现出的低生育率的强化和固化,反映出由于婚姻和家庭的变化,家庭制度作为支持生育活动的制度安排的作用在弱化。家庭开始难以有效支持人类生育活动,并使得人口再生产出现不可持续的危险。因此,针对当前人类生育率变动表现出的低生育率现象,需要通过家庭制度的变革、通过建设有效的家庭制度来支持人类的生育。


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的第一种家庭制度建设,是恢复和加强家庭的功能,从而支持人口的生育。影响生育行为的一个基本家庭因素是家庭的经济收入。如贝克尔所说,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和降低生育的相对成本,会带来对生育子女的收入效应,从而增加家庭生育。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返还,包括对多子女家庭的税收返还和养老开支的税收返还政策,或者直接为家庭提供生育津贴,对于生育会有积极作用。


增强家庭功能的另一个因素是协调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提高夫妻家庭生活的时间和增加闲暇,本身有利于他们的生育决策和生育选择。此外,研究表明,性别平等亦有利于生育率的提高,特别是在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通过增加男性家务劳动和参与子女养育,会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


破坏家庭功能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人口迁移流动过程中出现的家庭形成的推迟和大量的家庭分离,这使人口流动对生育表现出中断效应。我国的低生育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超大规模人口迁移流动相联系的。因此,加强对流动人口婚姻家庭生活的支持,减少迁移过程中的家庭分离和促进迁移者家庭的社会融合,将有利于我国生育水平的恢复。


家庭功能的本质在于家庭是人类亲密关系的社会连接。作为家庭基础的爱情、亲情根植于人类的感性。我们常常在理性的层面上理解家庭的功能,并在现代化过程中通过国家和市场力量将家庭的功能逐步剥离,并因此造成“家庭的衰落”


虽然“理性主义者”往往不相信人的感性,或者认为人的感性是长期演化的理性,但家庭功能的基础还是根植于人类稳定的感性联系。那么,家庭的存续就和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个人主义并不矛盾。


家庭成为个人的感情寄托,成为个人更好地成长发展所依托的最核心的生活共同体。在这种基于人类情感的基础性连接中,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会促进生育,这一点已经为不少婚姻满意度会提高生育决策的实证研究所证明。生育在这种意义上不只是为了传宗接代,或提供社会保障等具有“理性”的人类行为,它更是一种爱情的结晶。并且,在以亲情为核心的家庭紧密纽带中(当然离不开家庭产权的私有和明确),人们会加强对子女的抚育、照顾,对子女成长提供“无私”的支持。


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的第二种家庭制度建设,是将家庭的功能转移到社会,并因此支持家庭的发展和福利。如果我们认识到家庭变迁过程的客观性,就会知道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已经无法回归传统的家庭形态。家庭功能在日益衰落,因此需要的不是增强家庭的功能,而是减轻家庭的责任,通过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来减少家庭的负担,从而支持人口的生育。


这包括更加广泛的对家庭生育的社会支持,通过建设社会化的托育托幼制度、建设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可以减少家庭的压力,从而增强夫妇生育的意愿和行为。托育托幼制度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家庭制度,近年已经在我国的政策议程中有较多实践。


同时,人们往往认为社会保障的发展会降低生育率。在第一次人口转变中,也确实发现社会保障的发展会降低对子女的需求,从而减少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但是在后人口转变时期,情况却可能相反,社会保障的发展会减轻家庭的压力,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工作-家庭的平衡,从而提高家庭的生育意愿。


通过家庭制度建设来加强对家庭的社会支持,另一个策略是增强社区的作用。社区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通过提供养老、子女照料、子女教育等社会服务,减轻家庭生活的压力。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建设,以及发挥邻里互助、志愿者和社会工作的作用,都提供了对家庭发展的支持。同时,我们也看到技术的进步具有极大的力量,能够支持家庭的生活。技术不仅有利于提升养老服务,也有利于提升托育托幼服务,会使家庭的能力得到增强,并对家庭生育构成支持。


我国未来有相当大的概率将面临长期低生育率的状况,进入较长时期的低生育率社会。这突显了当前家庭制度对于生育支持的不足。因此,需要将传统的生育政策扩展为家庭政策,通过家庭制度的建设来支持和服务人们的生育。


家庭制度建设有两个面向:一是增强家庭功能的家庭制度建设;二是减少家庭压力的家庭制度建设。前者可以说是“再家庭化”;后者可以说是“去家庭化”。这些家庭制度建设包含了丰富多样的政策工具,从提高家庭收入、提供生育津贴,到增加女性的哺乳假、男性的陪产假,以及促进社会保障的完善、加强社会化的托育托幼制度等。


增强家庭功能、减少家庭压力这两个面向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兼得的,“再家庭化”和“去家庭化”家庭政策改革往往也是混合在一起开展的。同时,家庭的定义本身也是随着社会发展在发生变化的,对家庭制度建设和政策实施的效果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家庭政策的不断探索,构筑符合人们需求并有利于积极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的家庭制度建设。


与生育友好兼容的家庭制度建设


从20世纪90年代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之下以后,我国开始进入低生育率社会。人口的生育意愿不足,折射出影响生育的家庭制度建设不足。因此,对于生育问题和生育政策的讨论,需要更加转向家庭制度建设和家庭政策改革;而我国家庭政策的改革与实践,也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政策对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影响。这要求在低生育率社会中协调生育政策和家庭政策的关系,综合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家庭友好型社会。


生育友好是指减少人口生育的顾虑和压力,减少对于生育自主决定的约束,并对生育行为提供充分的服务和支持;家庭友好是指实现有利于家庭福利和发展能力的制度环境。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家庭友好型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如果我们将生育主要理解为以家庭为载体的人口再生产行为,生育政策也构成了宽泛意义上的家庭政策的内容。然而,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家庭友好型社会有时并不统一。


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非常丰富,家庭制度和相关的政策工具也包含丰富的内容,如促进性别平等、增加家庭收入、实现工作-家庭的平衡、支持家庭的生育、支持家庭的养老能力等。生育政策对于家庭发展可能会具有不同的影响,例如延长女性生育和哺乳假的假期,会有利于生育和婴幼儿照料,有利于家庭福利和家庭发展,但可能会强化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相对弱势地位,不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这又表现出不利于家庭福利和家庭发展的结果。


不同的家庭政策对于生育率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促进家庭养老的家庭政策和促进托育托幼的家庭政策对于生育率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后者对于提高生育意愿具有积极影响,但是前者却可能进一步降低人口的生育意愿。同时,同类型家庭政策的不同执行对于生育率的影响也不相同,如鼓励性别平等显然是家庭政策的重要目标,但是,促进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提高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实际上会加剧工作-家庭平衡的压力,并降低人口的生育率,而提高女性劳动力家庭内部地位的家庭政策则会有利于提高人口的生育率。


另外,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制度文化,不同地区的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构成了不同的模式组合,也使得不同家庭政策的组合模式对生育的影响不一样。例如,按照对于欧洲家庭政策的类型学分析,北欧模式、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和自由主义福利制度下的家庭政策对于生育率的影响是不同的。


这些都说明,虽然建设生育友好型的社会需要家庭政策的支持,但是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体系和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体系的含义却不一定完全一致。


对生育政策的讨论已经越来越和家庭政策密切交织。有时我们会将家庭政策过度解读为生育政策,例如托育托幼与其说是一种生育政策,实际上在更大意义上看,作用是促进儿童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是促进女性发展的家庭政策。


有时我们也简单认为生育友好就是家庭友好,但实际上需要区分二者的关系,二者有统一性,但在一些时候,二者却是相互交错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家庭政策的工具是多样性的,家庭政策对于生育的影响也是多方向的。有的家庭政策会提高人口的生育率,有的家庭政策对于生育率没有作用,有的家庭政策甚至会进一步降低生育率。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制定和实施家庭政策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时,需要对家庭政策进行评估,对各种家庭政策工具进行谨慎的选择以及因地制宜的实证分析,选择更具效果的家庭政策的组合。


因为家庭友好型社会的政策和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有时存在相错相反的关系,因此,对生育政策的执行,应该重视有利于家庭友好的生育政策。也就是说,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干预需要有利于妇女健康、有利于妇女发展和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对于家庭政策的执行,则应该重视有助于生育友好的家庭政策。特别是在低生育率社会的背景下,应该更多地实施有利于支持和服务人类生育的家庭政策,通过家庭政策来支持人们的生育自主选择,服务人们的生育行为,从而形成生育友好的环境。


在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中,人类的生育已经并非完全基于家庭。但不能否认,家庭仍然是生育的基本载体,家庭制度对生育、对人口再生产过程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家庭制度是影响人类生育的重要公共政策。长期的低生育率、不断降低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当前社会家庭制度建设的不足。


因此,应对低生育率社会的挑战,需要重视家庭制度建设和实施有效的家庭政策,以适应家庭变迁的人口过程,重塑人口再生产的社会环境。通过完善家庭制度建设和实施有效的家庭政策,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的人口再生产模式才能够实现,人类生育在社会变迁中所面临的挑战才能得到相应的缓解。


另一方面,生育率的变化也会推动家庭变迁,带动家庭制度自然地发生变化,从而实现新的家庭制度和生育制度的有机协调。例如,低生育率以后的家庭规模小型化,会减弱家庭养育和养老的能力,并会相应推动社会托育和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这些家庭制度的变化和相关政策改革,也会转而影响人口的生育率,形成对生育率变化的积极支撑。


如果从较长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育行为、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家庭制度的变化,将会构成整体性的调整转型,并将促进人类生育、人口再生产和制度结构的不断发展演化。从这个意义上看,对于“低生育率陷阱”和低生育率后人类社会远景的悲观想象,可能是杞人忧天的过度担忧。


虽然应对低生育率社会的挑战需要完善家庭制度的建设,但这并非意味着只要依靠家庭制度建设和家庭政策的改革,就能够充分解决低生育率社会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个人主义的不断深化,生育的意义在逐步弱化。如果生育已不再是人们的期望,那么无论怎么改革家庭制度,生育率水平也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当前即使是在家庭制度已经有较充分发展的北欧国家,其生育水平仍然未恢复到更替水平。


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塑造生育的意义,是应对低生育率社会挑战的根本问题。但是,首先仍然需要通过健全的家庭制度建设来支持和服务于人们的生育,增强人们生育决策的自由。家庭制度的完善也并不单单是服务于人们的生育,其根本目的仍在于提高家庭的福利和实现家庭的充分发展,并支持人们实现选择的自由和生活的幸福。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ID:tansuoyuzhengming),原文刊载于《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期,作者:任远(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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