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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10:17
老人组团偷瓜:农村也要在乎“营商环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 (ID:gmrb1949),作者:常莹,编辑:常莹 孙岱 范天培,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最近,老人组团偷瓜上了热搜。90后女子回乡投资100多万在武汉承包农田种南瓜,视频哭诉附近老人组团偷瓜,短短几天损失近千斤南瓜。


当事人余女士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视频,记录前来偷瓜的老人。在运输方式上,这些老人有徒手抱的、拿麻袋装的、用板车拖的,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在被她抓到后,会称自己有高血压或心脏病,或者以死相威胁。她对此束手无策:“设围栏根本不实际,我估计再投资100多万就只够设围栏,还不一定能够装下去。”而还在创业阶段的她,目前还欠着60多万的银行贷款。


投资百万遭老人组团偷瓜,这件事引发网友热议,都不禁对涉事承包商感到同情,并痛斥这些偷瓜的老人,竟将偷东西当成了理所当然。这件事在成为舆论焦点之前,也曾被当地处理过。但由于老人年龄较大,警方到来后也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为意,转头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


老人的态度耐人寻味,表现出对偷南瓜理直气壮和对批评的不以为意。这样的态度,出自老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导致一传十十传百的跟风从众。或许在涉事老人看来,这样的集体行为“名正言顺”,就算出了事也是集体“背锅”,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偷盗行为已经违法,甚至盗窃数额过大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中确实存在对高龄老人的保护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第二十一条,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年龄达七十周岁以上,依照该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是,如果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论总金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样可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判决时因为年龄原因,特别是75周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当地继续采取浅尝辄止的处理方式,显然会纵容村民们的肆无忌惮。这件事的另一面,在于有些老人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以为只是“拿”了所谓“外人”的几个南瓜而已,并未想过这样的行为对本地形象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农村公共治理还有很多空白地带。公共治理缺位或疲软,让这些偷瓜老人们对自身道德行为失范变得有恃无恐,也难以保障前来投资的创业者合法权益,进而造成经济损失。


除了老人对法律常识缺乏认知,当地对老人体恤的处理方式之外,此事还有个疑点值得关注——为何村民理直气壮地针对外来承包商。这类组团偷盗现象并非第一次发生,2019年武汉新洲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种植户在当地承包土地种萝卜,被当地谣传“萝卜全部免费”,结果上千人,开三轮车、汽车,去地里拔萝卜,疯抢导致损失40万元。


网络上流传着一篇论文《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中,其中观点很有启发性:村民在面对外来者时,会先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然后产生一种对应的行动伦理,再根据关系背后的原则与之相处。同时,“当他们在眼前世界中无从判断外来者的位置时,会转而从个体经历或集体记忆中找寻。那么,我们就将深刻观察到宏观的农村社会变迁在农民身上留下的印记。”


更深层的角度去分析,为何承包户被村民“欺负”似乎在农村不是新鲜事。在很多案例中,农民不会偷本村的人,但会偷承包商的,他们分得清“自己人”和“外人”。这其中隐匿的复杂社会心理,耐人寻味。


社会学家费孝通曾在书中写到: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村民们复杂、细致的社会心理,如果不加以意识层面的再造,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如今,选择返乡创业的人不在少数,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是体现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于返乡创业的投资者来说,营商环境是其生存发展的土壤。


如若一个地区不能为创业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就相当于变相劝退投资创业者。因此这并非只是个有热度的社会新闻,背后其实也关联着农村发展的大问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 (ID:gmrb1949),作者:常莹,编辑:常莹 孙岱 范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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