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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务了,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倒掉,然后有越来越多的P2P平台设立。银监会也设立了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P2P行业、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工作。而对于所有人参与P2P借贷的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借出去的钱能否顺利收回,并且拿到平台所承诺的收益。
为了吸引用户的参与,各P2P平台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用户的投资给予担保。对于用户来说,在P2P平台上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盲目的过程,不了解借款人信息,仅是凭着P2P平台承诺的高收益就把钱款借出去。同样,用户也不在乎最终还钱并支付收益的是谁,只要能够收本金和收益谁来归还都一样。
一、曝光及黑名单
但对于P2P平台或者是担保公司,收不回来的投资总是要去追讨,这时诉讼几乎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拍拍贷曾经依靠曝光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催收,但这样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P2P企业在条款中只要操作不慎就会违反该决定,涉嫌泄漏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上海网络信贷企业联盟也曾计划搭建逾期借款人黑名单系统,在联盟内部拍拍贷、陆金所等10家机构中共享逾期借款人信息。但这样的黑名单系统同样可能会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只要借款人没有事先同意在欠款时其个人信息可以被共享,那么这个黑名单系统就涉及非法向他人(联盟成员)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诉讼案例
1.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臣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76号
该案件也被称为上海首例网络平台贷款催收案。案件中,点荣公司(原告)在被告李臣明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80位投资者于是将各自的债权转让给点融网集中起诉。案件中,被告人及被告人的保证人吴根花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均未应诉。法院因此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尽管是缺席审判,但法院仍然认定用户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同时也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借款本金(424,045.81元)、利息(年利率21.99%)、罚息(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84,809.16元)、律师费(5万元)。
2.深圳福田区某融资性担保公司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很遗憾在裁判文书公开网及北大法宝均没有找到该案件的判决书,只是找到了一篇关于该案件的新闻报道。
根据该报道,原告方是一家位于福田区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而P2P平台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因为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作为担保方以借款本息价格强制收购了用户的债权,并且据此对被告进行起诉。法庭最终判决借款人和两名保证人被判赔全部借款本息。
三、P2P借贷的催收模式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P2P公司进行催收模式可以分为:
通过曝光个人信息予以施压或加入黑名单;
P2P借贷平台直接回收债权,并以平台名义进行起诉;
由担保方收购债权,并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第一种催收模式的法律问题开头就已经谈过。后两种催收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债权转让获得诉权进而对被告人进行起诉,一方面保障用户的本息,另一方面避免用户直接为诉讼所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债权转让完成后催收人应立即债务人,确保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2014年4月,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曾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其中就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在点融网的案件中,点融网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自己回收债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担保,显然触及了银监会所划定的红线。对于第二个案例中的福田区的某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尽管该公司与该案涉及的P2P平台就存在关联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银监会的红线。
对于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不是全然无忧的。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13年12月曾出台《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通知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并且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不过这种规定具有地域性,诸多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都已纷纷投入到P2P业务中,所以第三方担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讨论。
四、解决方案
P2P平台进行催收,需要从多个角度准备。如果计划公布欠款人信息或使用黑名单制度,那么P2P平台在与借款人签协议时就应加入相关条款,约定借款人如果不还款P2P平台有权公布其信息,并且可以将该信息与其他P2P平台共享,诸如此类的约定。
如果计划进行起诉,那么就需要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中约定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时担保人可以强制收购债权,即由担保人向用户支付本(息)金,担保方因此获得债权。而在收购债权后,应当立即通知欠款人,保证债权转让对欠款人产生效力。在司法程序中,也未必需要提起违约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欠款人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只需十五日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效节省诉讼的时间成本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对于P2P平台对欠款进行催收,希望在年内有望出台互联网进入一揽子新规中能够有所规范。当然即使新规中没有特别特别明确催收的问题,现行法律规范也可以解决该问题,只是需要P2P平台在多方面进行提前准备,让催收行为不要违反法律,保证及时有效地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