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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19:15

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被判9年,但她却说是为腾讯背锅,咋回事?

本文涉及案件与刘春宁接受商业贿赂相关,但由于刘春宁案件独立审判,本文便暂且不提刘春宁案件,对其感兴趣的可移步。本文由案件公开信息整理而来。


岳雨:


曾担任腾讯网络媒体拓展部和在线视频部总监;

2014年2月,加盟阿里巴巴,任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战略合作及内容版权部总经理;

2014年9月,被深圳警方控制;


法院审理查明,岳雨与下属樊丹、张东波等人,代表腾讯公司与多家电视台开展合作以及广告投放业务时,均是通过岳雨指定一家第三方公司签署合同。这些合同均被虚增了广告投放费用,有高达数百万资金通过这家第三方公司套取,最终流入岳雨以及樊丹、张东波的口袋中。


法院审理认定,岳雨从中侵占腾讯公司资金373.9万元,张东波侵占68.4万元,樊丹侵占67.1万元。


岳雨除被认定职务侵占罪外,还被法院认定在2012年和2013年期间,利用腾讯公司采购耀客公司电视剧的机会索要回扣,回扣金额70万元,并确定回扣需要由现金支付。


法院一审判处岳雨犯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七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张东波犯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樊丹犯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二年。为岳雨等人走账套取款项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峰被认定为该起职务侵占案的共犯,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二年。


何为职务侵占,犯罪人怎么侵占了腾讯的利益?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不等)的行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根据检方指控,岳雨等人对腾讯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下:


三人与多家电视媒体签订了免费的资源互换的合作合同,但此后向腾讯公司编造还需要与上述媒体指定第三方公司华晟腾达公司签付款合同才能完成合作,诱使腾讯公司与华晟腾达公司签订付费的合同。


华晟腾达实际控制人肖峰收到腾讯支付的合同款后就向上述媒体或上述媒体的代理公司支付真实的合同款,剩余部分则扣除税点后留在华晟腾达公司账户上,并由肖峰转给岳雨、樊丹和张东波等人留作私用。


此外,岳雨三个还复制过这种做法,诱使腾讯公司与易恒公司签订合同款为180万元的合同。


本来一开始,在岳雨接受调查时时承认侵占事实的,但后来却翻了供,说一切都是为了公司好,是公司“灰色公关费用”。岳雨表示:


这并非员工个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许的公关费提取路径,这些套取出来的钱,正是流向了一个又一个的“公关”对象,帮公司以低成本办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广活动。


与高昂的广告费用相比,搞定电视台的个别人则成本要低得多。一些电视栏目属于稀缺资源,不公关也拿不下来。


与电视媒体人员的类似合作往往要持续几年,其间要不断给予对方“关怀”。关怀的项目多种多样,包括每周吃几次饭洗几次脚,以及逢年过节送红包、安排旅游,甚至给其小孩源源不断地买奶粉。


公司虽然有公关费用以及可以申请礼品,但是她身为总监一个月报销额只有万元,礼品申请周期更是长达半年,且都是一些香水不够档次。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默许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套取费用,用来公关。


但对于此翻供法院并不买账,认为他们将腾讯公司的合同款项套取进入个人指定账户后,已经将公司财物化为私有,侵占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即告成立。且案件中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款项被用于公务消费。


岳雨翻供提到的“灰色公关费用”是什么?


腾讯在这次的“灰色公关费用”被判清白,但其实此类灰色支出在世界范围内都很常见,越大的公司该问题越严重。


以媒体和公关之间为例,车马费、软文费、封口费、删帖费等等,都在灰色公关之列。2012年,百度也曾陷入“收费删帖”的丑闻中。


其实类似于车马费这种介于白色与灰色地带的“公关”是容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很多发布会邀请函中会提醒记者邮递交通报销单,或者公关也可自行解决报销凭证问题,毕竟门类清晰(交通费)且数额不大。但如果企业动辄花费数万或数十万进行灰色公关时,公司账面则十分不好解释。


好比上文提到的腾讯前员工为媒体买奶粉,奶粉这种品类的报销单难以计入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账;又或者公司购入一辆汽车,如果不用做灰色公关,则必须被记录在案,作为公司有形资产,拥有公司财产编号,深究起来,每个在编的财务必须可以在企业范围内可见,很难钻空子用以灰色公关。


由于这些灰色公关不好走账,部分数额巨大,因此,也的确有大公司会通过成立第三方中介来完成灰色公关行为。


事实上,为了反灰色反贿赂,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都会有严格规定且进行定期自查,像腾讯内部有“腾讯高压线”,刘春宁事件也是腾讯内部自查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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