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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编辑:萧轶,题图来源:《她和他的她》
6月27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某派出所一民警强奸,报警后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理。据媒体报道,扬州市公安局已对此事回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并请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鉴于此案目前披露的情节有限,我们无法对案情进行评论。不过,想必大家已经收到了大量“如何看待……”的推送,而这其中不乏“洞穴偏见”和某些“主观臆断”。关于此案的细节,也许要在一周甚至数周后出现,但关注量和点击量会迅速降到“如何看待”的百分之一。这也使得人们从个案中记住的仅仅是个人的评判,而非客观的经验。
本文重点提示,在上述案件中出现的强奸立案难、证明难问题,值得公众关注。这既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初查:对于“强奸诬告”的担心
警方在接到强奸报案之后,会详细询问被害人涉案信息,并了解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在进行初查的基础上判断这是不是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决定是否立案。在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称,警方向其几个朋友甚至前男友了解她的交友模式,包括性行为模式,这也属于初查常用的调查手段。
这种初查,一方面因为强奸是重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司法机关对于“强奸诬告”的担心。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初查的时候,会尽可能地避免将“事发后寻找托词”“出于报复心理”或者“谋求同情和关注”等几种不实控告的情况作为强奸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的谨慎立案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因为刑事诉讼的战车一旦启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将无力抵抗,名誉、财产、工作、人身自由都将岌岌可危。即使是经历了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之后被宣告无罪,他也可能失去所有。
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可能还会保护某些作案者,它不利于被害人快意恩仇,但这就是法治要付出的代价。我们既要考虑如何不让受害者做法治的牺牲品,又要考虑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毕竟,由于大部分强奸报案的情况中也确实发生了性行为,女性是否性同意又难以在那个时点查明,就容易先行羁押被控告人,直到后期有其他相反证据或者被害人主动承认所言虚假,而此时被指控者可能已经被羁押数月甚至超过一年。假如公众能够从被害人、被控人不同的角度出发,也就更能理解警察在立案阶段的初查工作是何等重要。
一般警察会重点询问当事人是否相识、何时曾经见过面、怎样接近受害人的。实施强奸时,是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他手段,使用了何种作案工具,作案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性交,有哪些痕迹、物证可能留在了现场,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是否有进行反抗,怎样反抗的,作案人是否受伤,被害人是否受伤,有无衣物被撕裂,纽扣被扯掉等情况。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警察判断是否立案的依据:是否使用暴力、是否违反意志、是否有证据支持?
警方也会侧面做一些调查,比如受害人平时的爱好与活动规律、生活作风、男女交往关系,事件发生具体地点、该地点的特征、当时邻居是否听到争吵声或者呼救声,以及事件发生前后现场是否发现可疑人员,被害人是否第一时间报案,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会对任何强奸报案都予以立案。经过这些初查,公安机关认为可能不构成强奸的,就不会立案。
但警方如何才能审慎地作出这种判断呢?从法学规范的角度,法律承认成年女性能够理性地决定和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因此她说是就允许,说不就应该意味着不。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司法部门对于强奸的被害人却表现出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因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尤其是在双方是熟人,其中一方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反抗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报案者发帖说“案件无法被定性为强奸,理由是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这显然是一种如何证明强奸中是否违反女方意志的成见。这种成见认为女性的意愿要用行动来表明,她必须用激烈的抵抗来表明态度,甚至要导致自己一定程度的外伤,才能表明自己拒绝的意志有多么坚定。
但实际上,我国的刑法理论已经接受女性的性自主权才是强奸罪要保护的法益,这意味着司法人员不能以男性的幻想和偏见来要求女性,即便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的消极反抗只是装模做样——她只要不撕破了脸就说明没事——这种错误认识不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换句话说,女性想要性的时候会说“是”,不想要时会说“不”,这些语言上的表示应当得到尊重。如果男性不尊重女性的语言表达,不尊重这种消极反抗,那就很可能给他带来强奸罪名成立的风险。所以,如果警方只从“激烈反抗”这个要件来审视女性的性同意与否,那可能他们应该补补刑法理论了。
日益增多的熟人强奸
相比于陌生人强奸案件,熟人强奸案件就更容易出现“没有激烈反抗”、难立案,也更难证明的情况。
一般强奸案件,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等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熟人强奸犯罪案件中,一方面,行为人往往用不易证明的软暴力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另一方面,被害人因与作案人熟识,出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较为轻微,从而能勘查的证据更少,就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办案难度。
具体而言,熟人作案时多会选择一些像酒店、KTV或在当事人家中、车上等私密空间,为使性关系的发生合理化,表现出被害人自愿的效果。面对调查,熟人常常能顺畅地讲述“真实”事情经过并轻松地否认自己的罪责,当然也不排除他们是“真诚地认为对方是愿意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保障和扩大了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利,当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取证瑕疵时,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翻供也很自然。许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一对一证据关系形成的证据链极为薄弱,原本就难以准确认定受害人是否自愿,一旦嫌疑人翻供,如果警方没有其他证据,就很容易在移送起诉时进退两难。
此外,还有一部分受害人在案发后未及时报案,或惧于“荡妇羞辱”,或迫于威胁,选择隐瞒或者要求私了,既使得嫌疑人有足够时间毁灭罪证,又错过了伤情检验、生物证据采集的有效时间。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已经受到了创伤的当事人,冒着二次伤害的风险一定要动用刑法手段将嫌凶绳之以法,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提醒受害者:立即报案、不要私了。
前述案件中,报案人称警察还给了“施害者和我单独相处的时间,试图私了”。实践中确有警方有类似的操作,可能是因为报案人和行为人是熟人,甚至是恋人关系,因此警方试图让双方澄清事实,以免出现因争吵或赌气产生的报假案。但这对于真正的被害人将形成极大的困扰,一旦接受道歉、协商私了,还有可能引起更大的麻烦。当然,这是另一个人性幽微的话题。
回到本文讨论的案件,当下讨论此问题的公共空间很容易成为性别对立的战场——指责女性诬告者有之,指责男性逃避法律惩罚亦有之;同时因为涉事者的警察身份,指责派出所包庇、徇私枉法者也不少。但这种站队带来的选边和撕裂,终究无助于公众从社会事件中收获经验。还是应当让事实说话,让案情通报尽早抵达,也让这样的案件引发更多关于尊重女性性自主权的讨论。
尊重女性,既绅士,也安全。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陈碧,编辑: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