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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姚佳莹,编辑:郭丽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宾馆、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性场所将被限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8月8日一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以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作出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依法取得书面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其中便包括:针对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学界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具有远距离、无感式的特点。由于人脸信息与特定个体的高度相关,通过人脸信息能追踪到个人身份信息,甚至追溯到个人日常的行踪轨迹、亲属关系匹配等敏感信息。
多名学者向财经E法表示,《规定》的发布,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性指引下,补齐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特点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更好地监管该技术的应用和相关数据的处理;二是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只能在确属必要的情形下使用,对当下该技术广泛应用的场景作出回应和限制,如社区门禁、银行、车站等;三是符合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对人脸识别领域予以专门规制的立法趋势。
进小区必须人脸验证吗?
《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近几年,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多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2019年,为提高人物同检效率,北京地铁站拟采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高效安检,据财经E法探访,彼时部分地铁站安检区域已安装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安检门,加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尽管该措施最终并未落地,但仍引起了学界对大规模采集人脸信息隐含风险的担忧。
同样在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野生动物世界”)一案引起了业内对合规采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广泛讨论,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由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否则无法入园。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兵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2021年4月,该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定,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由于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故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规定》此次列举了多类场景,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作出具体规定。
如:第六条规定,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对于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性场所,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表示,在规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时,《规定》划定的“界线”是:采用该技术确属必要,并且是否可能对个人隐私等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郭兵向财经E法指出,此次《规定》列出的均是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使用的场景,如宾馆,银行、车站等。郭兵表示,宾馆可以说是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时间最久的场景。“很多酒店或宾馆在办理入住时,需要刷身份证和人脸,声称是公安要求刷脸,但只有详细了解,酒店也拿不出任何证明。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普遍存在被强制、误导,甚至变相胁迫的情况。”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新锐向财经E法表示,《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和内部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都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经营者应尽可能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充分且必要使用该类技术的用途。
此前,社区门禁场景是否可以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曾引起关注。202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曾抗议所在小区门禁推行人脸识别系统,劳东燕认为,小区门禁“升级”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涉嫌非法采集人脸数据,基于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考量,劳东燕向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寄去了律师函,最终,街道同意业主可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出入小区。
此次《规定》在第十四条专门列出了物业服务的场景,将人脸识别作为社区验证身份的其中一项选择。《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验证人脸信息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使用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向财经E法表示,物业服务场景的规定是对实践的切实回应。物业管理服务领域广泛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社区门禁也是引发业主个人隐私与社区智慧化管理之间冲突和争论最多的场景。
赵精武认为,《规定》确认出入社区可使用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权益与社区公共安全。
王新锐亦提到,考虑到目前物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普遍性、以及住宅小区是否在严格意义上应归类于公共场所的争议性,因此《规定》对于该具体应用场景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人脸识别作为社区验证身份的其中一项选择,尊重业主意愿。
有何影响?
2021年,最高法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合同角度对多类问题作出回应,包括社区出入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生物识别信息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
王新锐向财经E法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例如信息安全及数据黑产,一直被公众广泛关注。在他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仅提供了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则性指引,但缺少针对该项技术的特点及具体应用场景的具体要求。《规定》的推出正是为了填补这项广泛应用的技术在一些具体应用场景的制度空白,从而更好地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及相关数据的处理进行监管。
张欣表示,《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三个因素的交叉考量:一是在新兴科技领域,小快灵立法思想的引领下,小切口的垂直领域立法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趋势;二是人脸识别技术已横贯公私场景,是一项非常成熟和商业化、公共化落地的技术,具有单独发布规章予以细化规定的立法必要性,其三,《规定》的出台也符合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对人脸识别领域予以专门规制的立法趋势。
《规定》的发布,对人脸识别的使用者,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分别有哪些影响?
张欣表示,《规定》的总体原则是:当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价值显著超越了人脸识别所带来的隐私风险时,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时才可以使用此技术。此次《规定》的发布,没有增加太多的额外的合规操作,多数人工智能企业目前基本都在进行相关的合规操作,但是对于一些非科技类企业而言,使用购买的人脸识别技术设备并应用到需要额外关注全周期视角的合规要求。
赵精武亦认为,先前最高法等监管机构颁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已实施一段时间,目前已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大部分科技企业均是在合规框架中开展业务,此时颁布不至于显著增加合规压力,也能够有效落实和完善现有的人脸识别应用安全监管规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姚佳莹,编辑: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