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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22:29
欧盟《数字服务法》倒计时:超大平台各寻门路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张颖(《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1. 欧盟《数字服务法》规定了17个超大在线平台和2个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需要承担更严格的平台义务和执法监管。

2. 19家平台公司必须在8月25日之前满足《数字服务法》的合规要求,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3. 亚马逊和Zalando质疑被归类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提出法律挑战。

4. TikTok致力于满足欧盟《数字服务法》的监管要求,推出非个性化措施。

5. Twitter可能退出欧盟市场,不愿遵守《虚假信息行为准则》。

6. 不同公司对《数字服务法》的挑战和遵守反映了该法案的特性和问题。

7. 《数字服务法》的实施和后果取决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

即将到来的8月25日,对《数字服务法》(DSA)指定的17个超大在线平台(VLOP)和2个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而言是个关键时点,因为它们即将承担更严格的平台义务以及更严格的执法监管。


如果这19家平台公司(请见下述名单)在8月25日之前无法满足欧盟《数字服务法》(DSA)的合规要求,将面临高达全球年营业额 6% 的罚款。不仅如此,这些超大型在线平台还必须每年向欧盟委员会支付其全球年营业额的 0.05%,以支持 DSA 的执行。


作为欧盟“数字十年”努力的关键法律之一,欧盟《数字服务法》(DSA)旨在更好地保护用户并增强问责制和透明度,解决虚假信息、广告、未成年人伤害和非法内容等在线服务平台的内容问题。为确保《数字服务法》(DSA)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早在2023 年4月25日已经指定了 17 个超大型在线平台 (VLOP) 和 2 个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VLOSE),他们必须承担比其他平台更多的义务,如主动分析和报告与内容排名工具和推荐系统等技术运营相关的潜在问题。


表:2023 年 4 月 23 日,欧盟委员会列出的第一批VLOP和VLOSE名单


根据《互联网法律评论》的跟踪研究,19家平台公司正各施招数应对即将生效的VLOP/VLOSE义务,有的质疑规则,有的特立独行,当然也有老老实实做好合规应对的,比如Tiktok。


一、质疑规则:亚马逊、Zalando拒绝被归类为VLOP


2023 年 7 月 11 日,亚马逊向卢森堡普通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对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DSA)将其平台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的决定提出法律质疑,并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就在亚马逊提出挑战几周前,德国在线零售商 Zalando 发起了类似的法律诉讼,也同样质疑其VLOP的称号。


亚马逊和 Zalando 发起的法律挑战引发业界对DSA 适用范围的重大质疑,特别是在线零售商领域。


1. 月活用户数量的问题


作为 VLOP/VLOSE 进行监管的标准,是在欧盟每月拥有超过 4500 万活跃用户。在这里,DSA创造了一个新概念——每月平均活跃的服务接收者(AMAR)。由于“活跃的服务接收者”不一定是服务的(注册)用户,如何厘清“活跃”和“服务接收者”这两个概念,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如何计算不同性质的平台——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在线零售等——的数量,目前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欧盟委员会除了提供计算AMAR的具体指导之外,不同在线平台及其服务之间的提供商的划分可能最终会在法庭上进行。


Zalando在AMAR方面的质疑包括:


  • 品牌、零售商和实体店直接向其客户销售的两个项目的平均月活跃用户为3100万,低于DSA规定的4500万用户的门槛;


  • 其零售业务的用户不应该被计算在内,因为DSA不适用于零售服务。


那么,计算每月活跃的服务接收者(AMAR)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DSA是否适用于零售服务商?


2. DSA为什么将在线零售商纳入监管?


亚马逊和Zalando都提出《数字服务法》(DSA)的适用问题:旨在解决以广告为主要收入并传播言论和信息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DSA,为什么要把基本不存在传播有害“内容”的在线零售商纳入进来?


欧盟行业负责人蒂埃里•布雷顿 (Thierry Breton)针对上述质疑表示,DSA 还解决非法或不安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问题,保护儿童免于购买不适合年龄或不安全的商品,并从电子商务平台上清除假冒商品。


欧盟委员会一位发言人表示,DSA“非常明确,其定义涵盖所有向用户展示内容的平台,包括销售产品或服务,这可能是非法的。对于市场和社交网络来说,非常广泛的用户覆盖范围增加了风险以及平台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


鉴于8月25日的DSA执行期限,欧洲普通法院对亚马逊和 Zalando 的法律挑战作出裁决只剩下很短的时间。如果法院维持指定,则这些公司遵守 DSA 的时间就更短了;但如果法院支持两个公司的质疑、否决欧盟委员会的指定,那么对于《数字服务法》(DSA)的实施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震动。因此,这两个公司对DSA的挑战将受到密切关注。


二、合规准备:TikTok针对欧盟 DSA 的“非个性化”措施


以广告业务为生的平台通过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来赚钱,提高用户参与度是其业务的核心 ,因而他们通常没有动力为用户提供拒绝个性化的明确选择,但 DSA 改变了这一点。


作为受欧盟 DSA 约束的 19 家公司之一,TikTok在8月4日宣布,它正在致力于满足欧盟DSA监管要求,通过创新措施建立新基准。


图:TikTok发布遵守《数字服务法》(DSA)措施的声明


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DSA) 要求 TikTok 等流行平台为用户提供查看内容推荐的选择,这些推荐不是基于跟踪和分析他们在平台上的活动——基于监视的实践平台通常称为“个性化”。因此,欧洲用户选择在 TikTok 上看到非个性化的“For You”内容,是其为遵守欧盟重新启动的数字规则所做的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欧洲 TikTok 用户即将采用的算法选择意味着,他们不会在 For You 和 Live feed 中看到通过算法选择的粘性内容,而是根据平台人工智能的评估结果,通过跟踪他们所有其他内容来最吸引他们。在该平台上,用户将能够选择退出其基于监视的注意力定位。


平台上的搜索也将是非个性化的,这意味着用户将看到搜索结果的排序是基于“他们所在地区的流行内容和他们喜欢的语言”,而不是为了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而选择的结果。


三、特立独行:Twitter退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引发的问题


Twitter(现在的X)在社交媒体中算是个例外,因为其平台体验的核心一直是“非算法的feed”。关闭算法驱动的For Youfeed,Twitter可能仍然可以向用户注入个性化的内容。因此,出于遵守《数字服务法》(DSA)的目的,Twitter可能需要更进一步,为用户提供全面拒绝其个性化的选择。


然而,Twitter似乎并没有展示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态度。根据近期一系列反常操作,有人由此猜测 Twitter 或将干脆退出欧盟市场,而不愿遵守 DSA。


Twitter的新老板埃隆·马斯克(Elon Musk)在解雇大部分负责“打击虚假信息活动的法律和政策工作”的员工后,还于今年5月底宣布,将退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该准则是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首次制定的一部自律性规范,2022 年 6 月 16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修订版本,强化并增加了许多规则,邀请在欧盟运营的公司在6个月内签署。重要的是,《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将与即将实施的《数字服务法》(DSA)监管相结合,并对不遵守规定的公司处以巨额经济处罚。


“系统性风险”在 DSA 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第 34 至 35 条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VLOP/VLOSE)定期评估和减轻非法内容、基本权利、公民话语、选举进程、公共安全、性别暴力、公共卫生或其他领域的风险。


鉴于这份风险清单极其广泛和模糊,为了应对不确定性,《数字服务法》(DSA)提供了建立行为准则的选项,在几项条款中明确重申规范是自愿的,使用了“软法”的方法,同时,《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将成为执行DSA的官方准则;然而,一些条款还表明,不参与或不遵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DSA将这些“自愿”文书与强制性和惩罚性硬法条款直接联系起来,并造成了一种“自愿规则合法化”的趋势——软法创造了更强大的事实上的义务,这些义务越来越精确和规范,并授予更多权力,变得越来越类似于硬法。


显然,Twitter 拟退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展示出了这种模糊性和监管性质所产生的巨大张力——DSA第 35 条义务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监管机构在调查和识别潜在侵权行为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企业遵守正式自愿文书所面临的法律、财务和惩罚压力可能引发人们对欧盟政府是否越权的质疑。


四、各公司应对反映出《数字服务法》本身亟待解决的问题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全球科技部门合伙人 Guillaume Couneson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对这些措施的反应“可能会影响更广泛市场的反应”。不同公司对于《数字服务法》(DSA)的挑战、遵守或是置之不理,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该法案的特性。


《数字服务法》可以为我们的数字社会带来明显的好处,例如在内容审核和管理规定未充分解决的领域推广有效的风险缓解措施;但同时,法案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具体如何实施以及实施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非预期后果,将取决于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一步的博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张颖(《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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