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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用朱砂在一块白绸子上写了“陈胜王”三个字,塞进别人用网捕来的鱼肚子里。戍卒买鱼回来煮着吃,发现了鱼肚中的帛书,自然觉得蹊跷。陈胜乘胜追击,又暗中派人在夜里点燃起篝火,模仿狐狸的声音叫喊道:“大楚兴,陈胜王。”戍卒们在深更半夜听到这种鸣叫声,都惊恐起来。次日早晨,戍卒中到处议论纷纷,都对着陈胜指指点点——“快看,那就是要称王的男人”。
陈胜的这种技巧,用现代公关理论来看,即是舆论造势。如果秦二世可以在舆论场上反击的话,想必声明也是骂咧陈胜用歪斜之术,诋毁大秦建设,美化自己。
5月以来,时下火热的共享单车领域,接连上演暗战。OFO和摩拜相继被曝涉嫌贪腐;摩拜起诉第三方数据机构比达咨询“发黑稿”:永安行甚至发表声明,称其在上市过程中屡遭断章取义、不负责任的报道……刀光剑影间,似乎谁都没能全身而退。
前两天,美团、京东、新浪、搜狐、快手、360等6家互联网公司联合发布《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下简称《公约》),声称要打击商业诋毁,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参与企业同时将严格自律:不捏造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不传播涉及他人的具有虚假、片面、明显恶意、无权威信息源、无法确认等性质的信息等。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打击黑稿、打击商业诋毁是全行业的责任——无论是江湖还是庙堂,都深信黑稿对行业的荼毒至深。
这6家公司先立下这个“行业清流”的Flag,大概有因可循——
2012年,传闻称京东压榨供货商,刘强东表示:中国的互联网公司都是把黑公关做得淋漓尽致,都想办法去攻击别人;
美团点评的微信小号”MD反黑组”,其简介就是“因为有许多看不见的黑手,才有了我们坚定的反黑组”;
2014年,奇虎360被质疑“传播病毒”,周鸿祎在微博上疾呼:有竞争对手在背后泼脏水,捅刀子,找代理人发黑稿,诋毁360的商誉……
然而微妙的是,《公约》6公司彼此业务上鲜有交集,基本没有正面战场的交锋(新浪微博和快手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基于此,这份公约的效用,已经打了个大折扣——如果《公约》名单中同时出现竞争对手,恐怕相关方绝不止签字表个态,至少要对彼此的舆论攻守态势有一次重新的估量吧。
对于相当一部分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来说,黑公关是一种近乎约定俗成的商业打法,只是相较于其他更隐秘的商业丛林生存法则,公关搅动的舆论战往往更为显见(黑公关套路有太多,本文主要讨论黑稿)。就连上述6家公司在一些分野中的竞品,也曾深受黑稿的骚扰——
2014年,饿了么被传资金链断裂,其公关总监撰文,直指消息背后有推手,“令人悲哀的公关手法”;
今日头条公关负责人也曾在朋友圈表示:“友商约的黑稿,果然如期、保质、保量发出来了”;
百度公关甚至曾发表“感谢信”:为何被黑的总是我……
当同行业的公司都说自己遭黑,究竟谁才是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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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公约》肃清行业黑稿的信号意义,单从技术层面来说,查实黑稿,即已面临着行为和动机认定上的双重困难。
以黑稿为代表的黑公关,在法律层面一般被称为“商业诋毁”,即:一方为了战胜竞争对手,以捏造、散步虚伪事实为手段,贬低、诋毁对方,从而提升自己在竞争中的位势。
民事层面,和商业诋毁行为相关性最大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还将入刑。但构成商业诋毁的两大核心要件——行为的客观表现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在司法实践中均存有较大的认定困难。
评判一篇文章是否为黑稿的首要依据是,素材是否属实。但在很多情境下,单看文章的事实依据只是最粗浅的认知流程。在带有行业嘲讽意味的《如何优雅得体地写出一篇苹果的负面稿?》一文中,广告人小马宋成功演示了:如何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完成一篇黑稿。对于黑稿的路径迭代,小马宋的概括可以说是相当贴切了——产品有问题,就直接黑产品;产品没问题,就写商业模式;上述两者都没问题,就扒老板旧账;实在没什么可写的,就扣帽子,把世界观、价值观写进去。
上述论证的过程中,前三种是以事实为据,最后一条是摆观点,都是“行为主观表现”层面的问题。在引述案例均真实、观点拥有充分论据和理论支撑的情况下,文章的成立性似是必然。唯一的崩坏仅在于写作者的“别有居心”,因为这份居心,原本的信息被重新罗列后,加上作者谋划已久的观点,成为一篇彻底的负面稿。
所以说,希冀通过捏造、扭曲的事实来堆砌一篇黑稿,在技术和战术层面都是最低级、拙劣的一种,稍有品味的甲方,也断不会豢养这样的低阶打手。如此前被万达、阿里等公司起诉的造谣自媒体,很大程度是被抓住了“硬伤”。真正可怕的,是那些完全基于事实,运用过人的信息支配和逻辑推演能力,最终黑人于无形的文字。所以,探讨黑稿的重点并不是事实层面,而是在于写作者的动机——所谓商业诋毁行为中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
“动机”显然是更难追究和界定的。更大的尴尬在于,即便出现一篇所谓“动机不纯”的文章,只要保证有限的知情人守口如瓶,恐怕连法官也很难判定这是一篇主观上的黑稿。你可以认为这是逻辑诡辩的胜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何尝又不是思考问题的一种新视角呢?更何况,即便实现了包括动机在内的所有环节的程序正义,也并不意味着信息真实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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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跳脱出法律上的界定难题,想杜绝黑稿,在理论上也不太可能。
面对黑稿泛滥,评论人曹林曾撰文指出:一个行业退化和堕落有很多标志,比如创新乏力、泡沫丛生、装逼流行、撕逼成风,最明显的标志,是从黑稿泛滥开始的,“看起来风光的互联网行业,就充斥着这种黑稿,舆论生态很恶劣”。
关于遏制黑稿的呼声,多年来始终层出不穷,还有专家呼吁加大法律层面的惩戒力度,但就像《陈涉世家》中的案例一样,这套古已有之的技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上演。黑稿难止的根源,并不止是公关的姿态问题,而在于商战的残酷本质。
商业对战的打法有千万种,比如战略层面的、运营层面的、人事层面的,而以公关为代表的舆论战,只是其中一项。即便没有黑稿,拔高公司数据,虚报融资数额也早已是行业通病。这些陈年顽疾,都指向同样的、似乎永远无法调和的矛盾点:谁不造假,谁就吃亏。
常见的业界生态是:面对黑稿这一隐秘却泛滥的行业潜流,那些没有采取得当的防黑术、或在公关暗战中呈弱势的公司,就成了某一起事件中的“受害者”。但很有可能,一转身,“受害者”又变成了“下黑手”的一方。
这似乎是一份“囚徒困境”的现实样本:由于无法信任对方,彼此更倾向于互相揭黑。所以说,只要商业竞争还存在,黑稿在理论上就难以杜绝——这场缠斗已久的战役,谁先放下舆论武器,赤膊上阵,就意味着主动减弱自身的战斗力。这从来都不是商业丛林所信奉的法则。
这也正是《公约》在现实中难以真正兑现的症结所在——猜疑链永远都在,“黑暗森林法则”在互联网生态圈中尤其适用。所以,只要商业竞争存在,舆论罗生门就不会止步。
新鲜的案例是,6.18大促将近,刚刚签完《公约》的京东就迅速进入战斗:有消息称其胁迫商家在天猫上调价格,且自行下调价格让品牌承担。紧接着,京东实名举报友商“违背新闻事实、恶意诋毁京东”,“希望友商回归到公开、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当中”。
随着传播载体的嬗变,信息传播的多元化,黑稿的寄生土壤也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面对海量自媒体的不断生长,原本相对可控的传播秩序从“大动脉式”变成“细枝末节”,这对黑稿的受害方(企业)、平台治理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深远的要求。
当然,对于企业管理者,尤其是公关部门来说,也要提防将一切负面舆论归结为黑稿的思维趋向。“黑稿”不应成为企业在面对合理舆论质疑时的万用挡箭牌,若如此,那就是回避业务短板的诛心之论。所以,还是回归商业竞争的核心,一家公司即便通过次把次的”黑公关“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如果没有持续加强的业务作支撑,终究无法接受时间的检视。
科幻作家道格拉斯·亚当斯在《银河系漫游指南》中虚构了一个生命、宇宙以及一切的答案——42。当这个暗藏在宇宙尽头的答案揭晓时,一切啼笑皆非又令人恍然大悟。
消灭黑稿的尽头和答案在哪里,互联网漫游者们还在努力寻找中。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号:浅野道长(mediastory)
题图来自:Wiki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