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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北京的夏日,近期备受业内关注的苹果与高通之间的专利诉讼事件逐渐升温。高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诉讼,并请求在美国禁止进口和出售部分采用英特尔芯片的iPhone和iPad,原因是这些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6项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对此,有分析认为,苹果与高通的诉讼由于极其复杂,短期内难有结果,最终还将是以双方和解告终。所谓诉讼,只是双方(尤其是苹果)牟取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筹码(因为是苹果首先起诉的高通)。不过,从双方诉讼开始到现在,从苹果屡屡提起诉讼的理由看,不要说在诉讼中,就是在和解时也未必能占到多大的便宜。原因何在?
在此,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下本次专利大战中苹果几次对于高通提起诉讼的核心理由。
首先是关于收费标准。即按照苹果的指控,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设备(例如手机)还是其中使用的部件的价格为基数收取专利费?二是收费的比率是否过高?
其次是高通是否存在二次或者重复收取专利授权费。即按照苹果的指控,苹果在购买高通芯片(例如基带)时已经支付了相关的专利费,那么再单独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在苹果眼中显然是二次收费或者说是在强迫苹果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最后是所谓的专利权用尽原则。即苹果近期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利盟)Vs Impression Products, In案判决(该判决确认了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及“国际用尽”两项基本原则)在美国的适用作为判例,诉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无效。
先来看看有关收费标准。
众所周知,对于专利持有者来说,以一部手机的总价值为基础制定授权费率是移动行业的标准做法。高通并非唯一这样做的公司,从30多年前2G时代的摩托罗拉起,通信行业的主要专利权人包括爱立信、华为、诺基亚、三星以及中兴等公司全部是基于设备整机收取专利许可费的。既然是业内的标准做法,想要打破必须有相当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这种行规严重不合理,但从苹果这两年在通信产业的专利诉讼看,可谓几无可能。
例如在2015年年初,苹果首先对于爱立信发起诉讼的核心理由也是在于此,甚至连诉讼采用的词汇都与此次诉讼高通高度相似。随后爱立信对苹果提起了专利侵权的反诉,称其向苹果授权LTE专利的合约早已到期,但苹果迟迟不愿意签订新的合作合同,爱立信甚至还要求法院禁售iPhone。
最终在接近一年时间后的2015年年底,双方达成了和解。即苹果与爱立信签署了长达7年的专利授权协议,苹果将向爱立信一次性支付首笔专利费,之后再按照专利实际使用情况继续支付专利费。对此,有分析称,爱立信2015年在知识产权上获得的总营收达到130亿-140亿瑞典克朗(约合98.4亿~105.9亿元人民币),其中就包括与苹果签订协议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两家公司还将在多个科技领域进行合作,包括5G网络标准的研发、视频网络流量管理和无线网络优化技术。
无独有偶,在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和解之后,苹果在2016年底以类似理由(费率太高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并违反反垄断法,且与NPE合谋牟利)起诉了诺基亚。诺基亚迅速发起反诉,状告苹果侵犯其32项技术专利,其中涉及显示器、软件、天线、芯片组以及视频编码等技术。对于起诉的理由,按照当时诺基亚的说法是:自从2011年获得诺基亚的部分专利授权以来,苹果拒绝为在产品中使用诺基亚技术专利而建立授权协议。
最终的结果是仅过了半年的时间,双方就达成了和解,与前述的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类似,苹果和诺基亚达成了一项多年的移动通信专利授权协议,苹果将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向诺基亚支付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诺基亚将向苹果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产品或者说苹果的数据中心在未来将采购和部署诺基亚的高端核心路由器。
不知业内看了上述这两个近两年苹果与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和解案之后作何感想?尽管是以和解告终,但从和解条款中苹果补交和续签专利授权协议(当然还是依照整机的收费标准),同时又附带的所谓合作(例如采购诺基亚的核心路由器)协议看,苹果显然没有讨到什么便宜。这次苹果与高通的专利诉讼案,最终结果可能也是如此。
至于收费的比率,不可否认,高通确实高于同行。
一方面高通拥有业界众所周知的最具价值的专利组合,另一方面高通多年来一直引领通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每年都巨资投入研发,每年都有大量促进产业和市场发展、提升用户体验的诸多新的创新以专利(每年都新增数千项专利)的形式加入专利组合包。
也就是说在收费比率不变的情况下,被授权方总能得到最新的技术,且得到的授权专利数量不断扩大,并借此转换成自身的商业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表面上高通的收费比率没有降低或者变化,但它给被授权方带来的专利经济性(专利/商业价值)实际上是不断增长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高通的专利授权是否如苹果所言的存在“二次收费”。
业内知道,高通芯片(例如AP和基带)是根本不收取专利费的,价格就是芯片本身硬件的价格。至于所谓单独签署的专利授权协议,其不仅已经包含了芯片中所涉及的专利,还包括整个设备(例如手机)中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体验涉及的所有专利。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高通的专利中仅有极少一部分与芯片有关,也就是说高通专利的核心竞争力远不只是芯片。这里,苹果很显然故意混淆高通专利组合与芯片的关系,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其实,上述苹果和爱立信及诺基亚的专利诉讼中(几乎没有涉及到芯片相关的专利,爱立信和诺基亚也不提供芯片)也间接证明了这点,即苹果iPhone需要或者采用的专利范围远远大于与芯片相关的专利。而鉴于高通在通信,尤其是移动通信产业中具有庞大的专利储备,移动设备(例如手机)中的多媒体、移动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显示器、电源管理、Wi-Fi、蓝牙、甚至飞行模式等都涉及到高通相关的专利。例如此次高通反诉苹果侵犯了其6项专利,这些专利就都与芯片本身无关。
最后再来看苹果以“利盟案”中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及“国际用尽”两项基本原则,来诉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无效。
有关“利盟案”的始末,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这里不再赘述,只是解释下什么是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
结合苹果对于高通的诉讼,其认为在购买高通芯片后就已经相应获得了专利权或者说已经为专利付费,而没有必要再单独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这里苹果显然又是犯了与前述所谓的“二次付费”同样的错误。
首先高通出售的芯片并不包含相应的专利费用,芯片就是芯片;其次高通对于移动设备的专利(标准与非标准)覆盖或者说iPhone采用的涉及高通(包括此前的爱立信和诺基亚)的专利远不止芯片本身的专利。在我们看来,苹果在此问题上已经不止是视而不见,而是在偷换概念,即将芯片专利等同于高通所有的专利,而且是在高通芯片本身不包含专利费用的前提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正是由于苹果上述诸多对于既存事实的视而不见(其实苹果心里应该跟明镜似的),让其与高通的专利诉讼显得越来越苍白和无力。如此下去,不要说诉讼的胜算,就连和解时,苹果也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一如之前与爱立信和诺基亚的专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