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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颖(走出去智库合伙人、《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原文标题:《美国最高院刚刚推翻“雪佛龙原则”——削弱白宫权力、限制科技监管》,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4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Loper Bright Enterprises诉Raimondo案和Relentless, Inc. 诉商务部案的判决中,推翻了具有40年历史的“雪佛龙尊重原则”(Chevron doctrine),大幅削减了联邦行政机构解释其所执行法律的权力,并设立法院应自行解释含糊不清的联邦法律的原则。
这一裁决可能会对美国产生深远影响,让无数行政立法面临法院的挑战——特别是美国对生成人工智能、数据经纪人、社交媒体平台、加密货币等领域的监管规则,因为这些行业的发展速度太快,每一项技术监管计划都依赖机构来解释和执行广泛的安全和隐私等原则。
不仅如此,在做出上述裁决的前一日(6月27日),最高法院裁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欺诈案件中做出的执法决定应由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裁定之后可能会延续到其他机构;之后,2024年7月1日,最高法院对两起NetChoice案件的驳回裁决中,发表的意见指示下级法院应当充分评估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特意表示: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决策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都在削弱联邦政府的权力,并赋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这些判决肯定会对进一步的规则制定产生“寒蝉效应”,并鼓励科技公司提起更多诉讼。大型科技公司也正在利用这些变化的风向。
在美国拓展业务的中国公司,也应当注意这一趋势的走向,并特别注意这些变化可能给本公司的合规建设和监管沟通带来哪些影响。
一、“雪佛龙尊重原则”从何而来?
所谓的“雪佛龙尊重原则”(Chevron doctrine),是以1984年的“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Chevron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一案命名。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0一致票数做出了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裁决。
美国最高院当时的意见是,当国会通过一项有歧义的法律时,这种歧义可能代表国会将权力隐性地委托给执行该法律的行政机构,这些委托限制了联邦法院审查该机构对法律解释的能力。
法院的裁决规定,联邦法院在审理对政府部门法律解释的质疑时,可以采用两步分析法,这构成了“雪佛龙尊重原则”的核心内容:
第一步,法院须评估法律是否含糊不清。如果法律明确,法院就必须遵循。但如果法律含糊不清,法院就必须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法院须评估行政机构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合理”或“允许”。如果是,法院就必须接受该机构的解释。如果不是,法院才可以自行解释法律。
40年前,当最高法院首次就雪佛龙案做出裁决时,人们并不认为该裁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此后的事件中,该裁决逐渐成为联邦行政法监管中最重要的裁决之一,被联邦法院引用超过18000次。
二、“雪佛龙尊重原则”为何被废止?
实际上,自2016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没有适用过雪佛龙尊重原则,因其受到许多相互竞争的解释和豁免的影响,以至于它实际上已经变得不可行且不连贯。最明显不一致的就是“主要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2022年,美国最高院在“西弗吉尼亚州诉美国环保署”(West Virginia v. EPA)案中宣布了“主要问题原则”原则:行政机构在声称有权做出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决定时,必须能够指出“国会的明确授权”。否则,法院会运用这一原则来废除那些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投票结果推翻了雪佛龙尊重原则的判决,实际上也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裁决,所有保守派法官都表示赞同,而所有自由派法官都表示反对或弃权。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代表最高法院保守派的绝对多数,引用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做出的著名判决,该判决宣称:“明确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最高院还追溯了从《联邦党人文集》到新政时期“尊重”的历史,认为司法部门始终对法律解释负有唯一责任。最终结论是,雪佛龙尊重原则与1946 年《行政程序法》(APA)文本不一致,法院可以“寻求”行政机构解释的帮助,但法院仍然必须“独立解释法规并执行国会的意愿”。
如果将推翻雪佛龙原则的Loper Bright案,与上述其他近年判决结合起来解读,就会发现,这其实是长期趋势中的一个顶峰,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保守派法官正在重塑美国行政法——以这种方式削弱白宫的权力,法官们可以自由地对立法者的意思做出自己的结论。
保守派认为,雪佛龙原则代表着行政机构对司法解释权的篡夺,并导致了美国行政机构的过度监管和超越国会赋予的权力。也因此,废除“雪佛龙尊重”原则一直是保守派的一项事业,旨在限制各机构自由决定如何解释国会经常含糊不清的法规。
三、最高院的裁决对科技监管的影响
在科技领域,由于政治极端两极分化,美国国会很少能够在立法上取得进展,大部分立法和监管工作都由美国联邦行政机构承担。事实上,美国国会已经习惯于留下许多立法空白,然后由行政机构予以填补。
政策分析师保罗·加兰特(Paul Gallant)表示:“但如果法院削弱他们的规则制定权,这将特别有助于保护主要科技平台免受新监管的影响。”
推翻“雪佛龙尊重原则”,潜在地还传达出这样一层意思:各行政机构不能通过解释旧法规来解决新问题;如果出现新问题时,他们必须回到国会。
最明显的是人工智能领域,美国国会仍在苦苦挣扎于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创新和潜在风险,拜登政府就已经在2023年10月发布了一项全面的行政命令,敦促企业向商务部报告该技术的发展情况,协商了旨在保护公众的自愿承诺;它还敦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执行可能打破新兴人工智能垄断的规则,并命令多个机构加快使用和评估人工智能工具的速度。
然而,“雪佛龙尊重原则”被推翻,加上此前确立的“重大问题原则”,现在法官有更大的自由度来驳回国会未明确指派的行政机构工作,而且将进一步束缚国会明确授权的专家机构,使其无法解决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重大和不断发展的问题。
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24年4月“禁止竞业禁止条款”的决定,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于4月恢复的“网络中立规则”,都可能在未来受到来自科技企业的法律诉讼的挑战。
这些变化和趋势,引发了法律界和政治领域的广泛讨论,以及各种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资金雄厚、法律资源充沛的大型科技公司成为最终的受益人;而束缚行政机构的手脚,相当于将美国的科技行业监管权移交给欧盟委员会;还有人认为,这一司法的“傲慢”实际上是法院给自己挖的大坑,因为法院根本不具备行政机构在各领域监管所使用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