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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人神共奋(ID:tongyipaocha),题图来自:日剧《我不是不结婚,是不想》
什么是离婚的最大原因?
民法典中的“婚姻冷静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虽然通过之后再去争议,已经毫无意义,但总比默默地就这么接受了好,以后出了连带反应也是“冤有头,债有主”。
比如知乎一条高回答的问题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进一步降低结婚率吗?”
下面的答案,大都认为“会”。从逻辑上说,我也觉得会,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
王尔德有云:什么是离婚的最大原因?结婚。
虽然是王尔德的调侃,但比一堆婚姻专家更接近问题的本质:所有企图增加离婚成本的制度,最后都会增加结婚的成本。
这个问题后面有答案给出了“制度成本”的实例:
法国法律直接规定,结婚6个月之内不允许离婚,单方面诉讼离婚,需要分居三年以上,结果导致59%的新生儿都是非婚生孩子。
德国女性就业率低,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时,男方要付出高额的赡养费,普通男人离了两次婚就离破产不远了,结果同样是大家纷纷选择同居不结婚。
离中国女性更近的例子是,法律对职场孕妇权利的保护,反而导致女性求职时倍受歧视。
制度都有成本,如果成本支付者远离立法者的视线,其结果就是远离制度初衷。
按理说,这些都是常识,立法者不可能不知道,所以我更感兴趣的是,为何立法者明知争议巨大,还要强行立法?
有法学家为“离婚冷静期”给出了几条解释:
(1)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形,例如家暴、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冷静期”的适用问题。
(2)公民具有离婚自由,所以“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的冲动型离婚。
(3)离婚会对整个社会有一些不良影响,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家庭所组成的。
(4)离婚会带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5)彼此经过30天冷静考虑如果还是要离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很好,因为立法者的思维惯性,就藏在这五条解释之中。
离婚需要“后悔权”吗?
按照法学家的解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的冲动型离婚,不适用于家暴、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看起来好像把火力集中到“冲动离婚”这一点上,有定向“给药”的意思,只不过,药方开错了,再精准都没有用。
立法者应该好好学一学婚姻心理学。
夫妻离婚总是从吵架开始的,然后危机慢慢升级,一般夫妻一开始还是会尽量避免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度,因为谁都知道,走到那一步就回不了头了。
但“冷静期”的意思好像在说:今天我们的“离婚”可以不算数,就像“过娃娃家”一样,既然可以“不算数”,那就先离再吵。
但30天真能当“后悔药”吃吗?夫妻吵架时说“离婚”,常常是相互威胁,希望对方能妥协。可一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序,就迈过了最难的心理门槛,行动就有了惯性,30天的冷静期怕是远远不够。
所以离婚冷静期最大的结果,就是夫妻将更快地从吵架到离婚行动上——因为还有30天可以反悔嘛。
“离婚冷静期”看上去是给当事人“后悔权”,但它恰恰违反了“后悔权”的本意。
最典型的“后悔权”是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收到保险合同的10天内退保而不承担任何损失,这是因为保险条款过于复杂,投保人常常在保险代理的误导下买保险。
还有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的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电话诈骗中的受害者。
一个人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反悔;但如果仅仅是自己的冲动行事,就不应该给他们“时光倒流”的权利,这不但事关社会公平,而且唯有如此,人们才能学会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
之前有一个新闻,有熊孩子偷偷拿父母的手机打游戏充值上万,找到腾讯,腾讯给退了。结果几个月后,熊孩子父母再次找到腾讯,说孩子又给游戏充值了,要求腾讯退钱。
腾讯当然不是傻子,拒绝了这个要求。
真相不难猜,无非三种:第一、父母发现有空子可钻,自己偷玩游戏;第二、从一开始就是父母玩的游戏;第三、父母发现钱还能要回来,不当回事,结果又让孩子钻了空子。
你看,一旦开了“游戏充值可退钱”的反悔权,其结果,轻者令当事人更加不负责任,重者反而激发了人的罪恶念头。
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权”和ATM转账的“24小时撤销期”,交易双方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的地位,“后悔权”是法律赋予弱者的权利,
但在离婚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地位,后悔权就成了夏娃的苹果。
当然,法律专家的另外两条解释认为,离婚不但是当事人的问题,也会对社会和子女造成影响,这就就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了。
那么,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正当理由吗?
立法的“民意”基础
到底是一对半夜里砸东西的夫妻对这个社会不良影响大,还是一个普通的离异家庭影响大?
到底是三天两头吵架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大,还是单身妈妈爸爸对孩子健康成长更不利呢?
这些两难的问题,答案其实不在问题本身,而是取决于你更赞同“离婚是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还是“家庭是社会一分子”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
但无论你的答案是什么,它都是个人观点,不应该成为立法依据。但现实是,认为政府要管一管“随便离婚”,是中国社会相当顽固的主流看法。
这才是这条立法的“民意”基础:明知不能管,也管不了,但又迫于某些压力不能不管。
最能体现这个心态的是最后一条“彼此经过30天冷静考虑如果还是要离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既承认离婚是权利,又要剥夺其中的部分。
但正如前面说的,很多制度总是事与愿违,所有提高离婚成本的压力,都会提高结婚的成本。
立法者要“畏因”
佛教中有一句话:菩萨畏因,众生畏果。
意思是说,凡事“有因必有果”,世人看到好事就高兴,遇上坏事就垂头丧气,因为众生看万事都是“果”,只有高人才能将其看成“因”。
股市上涨,散户开心,因为他们将之看成“结果”,但高手却更谨慎了,因为他们将之看成“因”,“上涨之因”必会累积成“下跌之果”。反之,股市下跌,开心的是高手,既看到了“果”——前期上涨之“因”积累的风险已经释放,也将之看成“因”——跌多了,自然会涨。
经历了几次失败的恋爱后,终于与满意的对象喜结良缘,你很开心,因为你将之看成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殊不知这也是一个“因”——你的几个“前任”就是你这次选择的“机会成本”,它们都将在你日后婚姻不顺心之时,给你吃下一粒粒“后悔药”。
普通人“畏果”,只有后果活生生地发生在面前时,才会感到害怕。所以法律制度一定要明确定义行为的后果是什么,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处处拦着他们的决定,给他们“后悔权”,反而淡化了他们的“畏果”。
“菩萨畏因”,是说立法者要有“菩萨心肠”,不是指仁慈,而是既要把一个法律看成结果,也要看成原因,而后者尤其重要。
立法者理清一条法律的因果关系,可能比权衡斟酌法律条文本身更困难,特别是那些“婆婆妈妈的事”,比如婚姻。
婚姻是两个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人被强行变成一个“联合经济体”,所以大部分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都跟婚姻法扯上了关系。
买房要限购,所以有假离婚;车牌不让转让,所以有了假结婚。任何一个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都会让原本单纯的婚姻关系进入立法者的视线。
离婚冷静期不是完全没道理,而是不能强制,立法者要“畏因”。婚姻和家庭,政府出面只会越管越乱,就是典型的“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
虽然这个世界必然存在一类人,你告诉他们后果也没用,既不畏“果”,也不畏“因”。
但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而强制要求所有人履行“后悔义务”,因为这是更大的社会不公。
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人神共奋(ID:tongyipao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