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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20:45

无法让人冷静的“离婚冷静期”

题图来自《婚姻故事》,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撰文:杨芮,编辑:猫爷


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协议离婚必须要经过一个“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如果有一方反悔,就可以撤销申请;并且,30天的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没有在30天内到场领证,那么也当做撤回离婚申请。


也就是说,在这60天里,只要一方有不同的意见,当初的协议离婚申请就无效了。


从人们在网上的留言讨论来看,大多是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和恐惧。


有人认为冷静期抬高了离婚门槛,使得被家暴的人更难离婚了。


但专家们说,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家暴通常需要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影响。


还有人认为冷静期本质上干预了宪法规定的个人婚姻自由。


但专家们说,冷静期只能阻止冲动离婚的人, 真正要离婚的人一个月后还是可以离婚的。


另外,在支持者看来,因为离婚会给夫妻双方和孩子都带来很负面的影响,所以提高离婚的门槛也是为了保护孩子、夫妻双方以及家庭的幸福。


除了这些直接的目的,大家也都知道这个背后的真实用意——通过冷静期减低离婚率,来稳定家庭结构、提高生育率。


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真的合理吗?对保护婚姻和稳定社会,离婚冷静期真的有效吗?


“因为很多人冲动离婚,所以需要冷静期”的逻辑谬误


白岩松的一段报道非常好地概括了很多支持者的观点:“这不是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现在越来越多有这种冲动地、轻率地决定要离婚的念头”。


另外,他还指出,离婚冷静期在过去几年已经进行了试点,所以现在才写进《民法典》中。


按照这个逻辑,冷静期的合理性至少应基于两个条件:1)很多人冲动离婚;2)冷静期试点的结果有效,具有普适性。


但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说明有“很多人”冲动离婚。


蒋胜男引用《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指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数不足5%,尽管这个数据也存在一定争议性,但“法律不应该用小部分人的情况来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其他的报道则试图通过证明“冷静期实测有效”,来侧面证明冲动离婚的人很多。


例如,在2015年的一篇题为《离婚前先请专家来劝,这项服务将由政府买单》的文章里,苏州民政局工作人员称,2014年苏州离婚的16432对夫妻中,冲动型离婚的占了1/3以上。


但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来界定这些夫妻是否属于“冲动型离婚”呢?


文章里只给出了一组数据试图佐证“冲动离婚率”之高:2014年苏州各区出动了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对1758对要离婚的夫妻进行了劝和,成功劝和了608对,成功率为34.6%。但是,这就可以说明1/3的人都是冲动离婚吗?


类似的算法还发生在报道法院试行“离婚冷静期”的文章里——记者通过计算在法官筛选的16对夫妻中,10对夫妻在冷静期到期后,有5对取消了离婚诉讼,从而得到了“离婚冷静期使半数夫妻和好”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是极其没有根据的,它至少犯了两个常识性谬误:


第一,被劝和或被要求冷静的夫妻都是经过筛选的。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明白干预手段在他们身上可能更有效,所以最后得出的成功比例并不具备普适性。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所有10,000名学生的学校里,校长筛选了10位数学成绩最好的学生进行奥数培训,最后有5人在奥数比赛中得到了满分,那么,这可以说明这所学校有50%的学生都是可以通过培训得到奥数满分的吗?


其次,和解成功是怎样测量的?


当下取消了离婚的要求,是否等于未来三五年内都不会再次提出离婚?另外,这些“和好”,是否因为受到了胁迫或限制必须撤销离婚申请,并无从得知。


而撤销了离婚申请是否就等于“婚姻和家庭幸福得到了保障”?就像没有人会把切除癌细胞等同于病人完全康复,那么为什么可以把撤销离婚申请看成是夫妻和好、婚姻危机的解除?


另外,眼尖的人也许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苏州民政局的劝和成功比例是在专业婚姻咨询师的干预下得到的,而不是简单的“离婚冷静期”。


而过去真正的离婚冷静期只在一些地区的法院进行试点,也就是说成功的案例只来源于诉讼离婚,并不是协议离婚。


所以,这次的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到底在哪里?


离婚,就等于“不幸福”吗?


虽然网上的反对声如潮,但一定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人会支持离婚冷静期。而认为离婚比留在一段不幸的婚姻还要糟糕的人,也绝不在少数。


以至于无论是否了解别人的婚姻状况,很多人都会非常理直气壮地去劝和,甚至直接阻止别人离婚。


例如前几年报道过一位武汉市的婚姻登记员以网络故障、机器坏了等各种谎言来阻止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妻,声称自己挽救了500多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她的行为还受到了表彰,被称为“最美红娘”。


这种行为直接反应了一种价值观下的现实——婚姻是社会身份的象征,是一个奖杯。


拥有这个奖杯,哪怕它有毒,也一定好过没有这个奖杯。


所以很多人会更关心是否离婚的那个结果,而不是别人为什么要离婚,和因为无法离婚可能产生的后果。


可是,婚姻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夫妻每天呼吸着的环境,是他们的空气。


而糟糕的婚姻关系就像有害的空气,或快或慢地侵害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旁观者没有资格去评判说“就算真的有毒,我觉得你们再忍一个月也没关系”。


《最完美的离婚》


如果双方有可能改善这个有害的生活环境,当然是很好的,也是很幸运的。可如果改变不了,尽快逃离才是更明智、更健康的选择。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糟糕的婚姻和心血管疾病有着直接的关联;并且年纪越大,这个关系就越强烈(Liu & Waite, 2014)


另一项研究也表明(Umberson, Williams, Powers, Liu & Needham, 2006),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婚姻越不满的人会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越糟糕。


也就是说,糟糕的婚姻不是一个“忍一忍”就会好的事情,它反而很有可能成为中老年人的健康隐患。


比起困在糟糕的婚姻中,更自由的离婚却可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项研究(Stevenson & Wolfers, 2006)在比较了美国各州离婚法律之后发现,在允许单方面结束婚姻关系的州,女性的自杀率会降低8~16%,家暴会减少30%,同时被伴侣杀害的女性人数也减少了10%。


不是每一个被家暴的人都有能力进行诉讼离婚的,很遗憾,我们的法律不但没有要为这些弱者提供便捷,反而在一条可能通往解放的路上再砌上了一堵墙,就好像他们受到的折磨、翻过的障碍,还不够多似的。


詹青云微博


旁观者常常无条件地反对夫妻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杀伤力最大的理由——孩子。


至今仍有许多人认为,有“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才是最好的,即使这个完整的家庭里有许多的矛盾、争吵、暴力和冷暴力,对孩子来说都好过一个“破碎”的家庭。


可是,对孩子成长有益的,并不是简单地由父亲和母亲组成的家庭的那个形象,而是这个家庭里营造的氛围。


许多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孩子会有长期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个负面影响并不一定来自于离婚本身,这些离婚家庭中已经长期存在的冲突才是最主要原因(Zimet & Jacob, 2001)


事实上,无论离婚与否,父母间的冲突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都是负面的(Emery, 1982)。更重要的是,比起已经离婚的家庭,有很多冲突且未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反而更大(Amato & Keith, 1991)。而离婚后,随着父母的冲突下降,孩子的一些行为问题也会减少(Hetherington, Cox & Cox, 1982)


《婚姻故事》


对孩子的成长来说,父母离婚并不是原罪。家长也不需要背负这样沉重的负担,而强行把自己困在不幸的婚姻中。


父母是孩子获得安全感、学习如何理解情感,以及学习如何与人相处的最主要途径。但当父母自己深陷情绪和关系的泥沼时,又如何给孩子提供一个有安全感的环境呢?


所以,无论是为了夫妻双方还是孩子,离婚都不见是一件坏事,它有时甚至可能是问题的解药。


抓错的药方,不变的结局


大家都明白,把离婚冷静期写进法律,已经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家庭的幸福了,它还背负着让社会稳定,让人丁兴旺的重任。


近十几年来,中国不断升高的离婚率和下降的结婚率是明显的大趋势。特别是自2003年施行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离婚登记在1个月内办理改为当场拿到离婚证——之后,离婚率从03年的1.05‰一路飙升至18年的3.2‰。


所以,关于是否能降低离婚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登记离婚难度增加,成功登记的人数就会降低,而只要我国的平均人口数不出现负增长,离婚率必然也会降低(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1000‰)


研究表明,韩国从2004年开始了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率出现显著的下降(Lee, 2013)。基于此,我们的确可以很有信心地预测,未来数年内离婚率的数字会更“好看”。


但这会改变近些年下跌的结婚率的走势吗?


未来结婚的主力军是80、90后,但他们也是“前浪”眼中拉高离婚率的主力军。


在几乎所有关于离婚率和冷静期的报道叙事中,80、90后的年轻人“被认为”是缺乏责任心和沟通理解能力的,是为了追求一时的快感而冲动结婚的,所以才需要离婚冷静期来直接约束他们的“过分自由”。


《最完美的离婚》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没有理由会认为在给婚姻的出口砌上一堵墙之后,只是“为了追求快感”的年轻人还会一头栽到婚姻里来。他们完全可以去用别的方式追求刺激和甜蜜,何必给自己添堵呢?


同理,这样只顾自己享乐,毫无责任心的年轻一代人,更不会去想要生养小孩了,所以我们可以直接预见生育率继续断崖式的下跌,没有小孩也没有伴侣的人将越来越多,老龄化社会也将加速到来。


所以,如果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生育率、结婚率来让社会更繁荣稳定的话,那么离婚冷静期作为解决方法,它的底层逻辑和输出结果恰恰是和这个目的相悖的。


所以,离婚冷静期更像是病急乱投医,找错了病根,还抓错了药,如果不做出改变的话,结局已经没有悬念。


当前浪们指责年轻人冲动、不负责任的同时,不妨想一想年轻人生活在怎样的一个时代,面对的是怎样的未来。


要稳定家庭生活?可是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996甚至007都已经是工作常态,他们在家的时间都很难有了,拿什么去维护家庭生活?


难道拿996辛苦工作赚到的钱来稳固家庭生活吗?且不说是否可以用钱来维护感情,就说在还完房贷、车贷之后,还有多少能去拿来增进夫妻感情?


那不如生个小孩来增进夫妻关系,稳固家庭结构?那么从幼儿园到初中的学区房准备好了吗?就算砸重金买房了,学区突然变了怎么办?上了学之后,谁来从996中脱身给孩子辅导功课?而夫妻把全部精力和金钱都花在孩子身上之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就更稳固了吗?


所以,现代社会面临的婚姻和生育问题,不是由年轻人本身的性格缺陷造成的,而是这个社会使得他们必须专注眼前得失,在不安和焦虑中自顾不暇。


当双休、年假、食堂、合格的社会保障、平等的教育等等社会福利,早已逐渐演变成“传说”的时候,我们不再是坐在一条船上共同划桨前进的人,而是一个个掉进海里,拼命扑腾只为不沉下去的人。


这样高压的生存方式,又如何寄希望于两个人可以一直保持手拉手的“扑腾”状态?


所以,我们需要的是船,而不是在扑腾的时候,还把我们的手禁锢在一起的镣铐。


参考资料:

1. 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05-20/9189196.shtml

2. http://www.dzwww.com/nvxing/yyjk/201501/t20150128_10024164.htm

3. Liu, H., & Waite, L. (2014). Bad marriage, broken heart? Age and gender differences in the link between marital quality and cardiovascular risks among older adults. Journal of health and social behavior, 55(4), 403-423.

4. Umberson, D., Williams, K., Powers, D. A., Liu, H., & Needham, B. (2006). You make me sick: Marital quality and health over the life course. Journal of health and social behavior, 47(1), 1-16.

5. Stevenson, B., & Wolfers, J. (2006).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Divorce laws and family distres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21(1), 267-288.

6. Zimet, D. M., & Jacob, T. (2001). Influences of marital conflict on child adjustment: Review of theory and research. Clinical Child and Family Psychology Review, 4(4), 319-335.

7. Emery, R. (1982). Interparental conflict and the children of discord and divorce. Psychological Bulletin, 92, 310–330.

8. Amato, P., & Keith, B. (1991). Parental divorce and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A meta-analy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0, 26– 46.

9. Hetherington, E. M., Cox, M., & Cox, R. (1982). Effects of divorce on parents and children. In M. Lamb (Ed.),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Parenting and child development (pp. 233–288). Hillsdale, NJ: Erlbaum.

10. Lee, J. (2013). The impact of a mandatory cooling-off period on divorce.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56(1), 227-24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撰文:杨芮,编辑: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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