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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吴昊,责编:答笛,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1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已对来自南京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于7月29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毛某宁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被转运至南京定点医院治疗。
8月5日上午11时30分,扬州市召开发布会通报最新情况
原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市居住地(江宁区禄口街道),乘坐大巴前往扬州,到位于该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其姐姐家中居住。7月21日至27日期间,她不但未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还在扬州市区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和农贸市场等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频繁活动,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该市扩散蔓延。
8月5日上午11时30分,扬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最新情况,扬州市卫健委副主任王劲松介绍说,截至8月4日24时,该市已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62例。
扬州公安机关表示,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隐瞒行程,且在警方调查时拒绝说出到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新冠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近日扬州市多名确诊病例都曾在当地史可法东路某棋牌室打牌(来源:百度地图)
疫情期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向社区报告行踪也无妨。更有甚者,像毛某宁这样不仅瞒报行程,还擅自离开隔离点,导致疫情蔓延。
各种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为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赵海城律师。
记者:若像毛某宁这样隐瞒行程,不向社区报告,核算检测结果为阳性,且擅自逃离隔离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拒绝透露行程,导致所在地区疫情蔓延。触犯了哪些法律?未来审判后可能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哪些附带民事责任?
赵海成: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可能涉嫌构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在众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隐瞒行程,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然进入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2)隐瞒疫区旅居史,虚报、谎报行程,拒绝传染病防控措施并造成新冠传播危险的;
(3)未主动居家隔离或接受防治机构的隔离措施,并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多人感染的;
(4)明知自身可能为新冠携带者,仍故意隐瞒并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的;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运送他人并妨碍多个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等。
毛某宁隐瞒行程,不报告,核酸检测出阳性,逃离隔离点,被公安抓获后拒绝透漏行程,导致所在地区新冠疫情的传播,违反了刑法第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
赵海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记者:如果我仅仅隐瞒行程,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无论是否去过危险地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
赵海成:无论是否去过危险地区,隐瞒行程、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区报告,该行为违法。这种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和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并如实提供情况,是法定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记者:如果有人核酸检测为阳性,被隔离后逃离隔离点,会触犯哪些法律?
赵海成:核酸检测为阳性,被隔离后逃离隔离点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该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记者:如果有人在公安机关问询后,拒绝交代自己行程,对于感染者和未感染者,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
赵海成: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
1. 未感染新冠者,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妨害治安管理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新冠感染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管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妨害了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秩序,触犯刑法,其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