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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快手发布公告,宣布因第三方电商平台与快手合作协议变更,自3月1日起,淘宝联盟商品链接将无法在快手直播间购物车、短视频购物车、商品详情页等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京东联盟商品链接将无法在快手直播间购物车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可在短视频购物车、商品详情页等发布商品及服务链接。
快手“断链”究竟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还是一种超出了必要限度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互联网法律评论》邀请特约专家谭袁从法律视角展开分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谭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在当前监管部门推动“互联互通”的大背景下,快手的这种切断外部链接的行为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快手拒绝淘宝和京东商品的链接在快手直播间等进行展示,本质上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
一般来说,是否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是经营者所享有的一种经营自由,不能强迫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经营者的这种经营自由将受到限制,负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义务。
最为典型的就是自然垄断领域的公用事业企业如电力、燃气公司等,再者就是竞争领域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在这两种情形中,经营者如果不与交易相对人展开交易,则交易相对人将无法获得基本的服务或者被迫退出市场。
快手公司显然不是公用事业企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涉及十分复杂的认定。
不过,只需要对中国互联网数字市场有基本了解,就能够得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初步结论,那就是快手在电商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即便是在短视频市场,快手也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快手切断淘宝和京东的外链就是一种完全正当的商业行为。
笔者认为,快手“断链”至少要面对外界三大诘问。
一、是否利用优势地位,涉嫌从事自我优待行为?
虽然自我优待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但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都对平台企业所从事的自我优待行为表达了较大的竞争关注。我国亦不例外。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由网络交易监管司所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快手至少达到了大型平台经营者的标准,即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快手的最新经营数据显示:2021年第3季度,快手的月活跃用户达到了5.7亿,正常而言,2021年度的年活跃用户肯定要远远高于5000万;快手具有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即短视频;2021年底,快手的市值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从上述数据看,快手在短视频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虽然上述两个指南尚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快手之所以要切断淘宝和京东的链接,主要还是希望发展自己的电商业务,利用自身在短视频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进行自我优待。
二、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商家的正当利益?
快手最初只是纯粹的短视频平台,之后才进入电商行业,得以实现巨大的流量变现。
在电商市场已经被淘宝、京东等占据的情况下,快手最初选择与淘宝等打通,允许快手平台上的主播能够在直播、短视频等中展示淘宝等平台上的商品。从这个角度切入电商市场,既不会与淘宝等既有电商平台形成竞争,而且还能够给淘宝等引流,快手也由此实现了流量变现,消费者也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商品。
在上述“多赢”的局面下,快手与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互相成全,快手推动了淘宝等的商品销售,而淘宝等也同样能够对快手直播、短视频具有正反馈作用,即那部分通过观看直播、短视频而购物的消费者停留在了快手平台。借船出海,让快手在电商直播市场上占据的市场份额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快手将淘宝、京东等曾经在客观上帮助其进军电商行业的经营者一脚踢开,不免有“过河拆桥”之嫌。
假设快手从一开始就没有接入淘宝、京东等的链接,而是独立自主的发展自己的电商业务,在快手发展到今天这种规模的情况下,淘宝、京东等请求接入到快手的直播间等,则快手自然有理由拒绝,因为它并没有与其他竞争对手展开交易的义务。
但是,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快手一开始是选择与淘宝、京东等展开交易,现在是为了发展自己的业务而拒绝与淘宝、京东等继续展开交易。
之前是否具有交易关系,对于评判拒绝交易一方的拒绝交易行为是否正当具有重要意义。
在美国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rp.诉Aspen Skiing Co.案中,被告之前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而后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这种合作,这一因素对于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被告拒绝合作行为构成排他性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三、是否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旦快手切断淘宝、京东的外部链接,则消费者在通过观看快手直播或者短视频时将无法再直接通过链接购买到淘宝、京东等平台上的商品。
尽管快手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缺,这也是其切断链接的目的之所在,但是,相比于淘宝和京东上完备的商品而言,快手很难在短时期内进行完全替代。
这不仅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正如快手在公告中所言:“为保障消费者体验,建议商家朋友们提前做好结算和售后订单处理。”显然,快手对于切断淘宝京东链接给消费者体验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清楚的。
四、结语
快手如能对上述三个质疑给予否定答案,那么快手可以坚定地“断链”。如果不能,就应避免“零和博弈”,继续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发展生态,利人利己。
互联网平台流量变现本身无可指摘,也符合互联网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逻辑。但是,流量变现应当顾及为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直接或间接作出贡献的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不能损人以利己。
涸泽而渔、自我优先式的发展,尽管从短期来看会有利于自身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则可能动摇自身长远发展的根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谭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