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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杜涛,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明确了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尽快退到企业账上。同时财政部下达了首批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
1.5万亿元的留抵退税,从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到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具体政策安排”,只用了不到15天。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大力改进增值税税制设计中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
3月23日,国新办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透露:“3月22日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明确了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该退的税款能尽快退到企业账上。同时财政部下达了首批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
一、一石三鸟?
近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时告诉记者,此时大规模落实留抵退税,是为了实现“减税与退税并举”的财税政策效果,由财政向两类主体释放流动性。这将有助于在当前关键形势下帮助企业纾解生存和发展困境,稳主体、保就业,提振市场信心,鼓励企业消费和投资。
另外,由于留抵退税主要是时间性差异,能够很好发挥对企业流动性的支持,鼓励企业扩大投资。而相应占用的实际财政成本较小,这部分压力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金融手段进行消解。属于对财政资金的短期需求,是压力小见效快的重要政策导向。
叶永青表示:“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的留抵退税,是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根据增值税法原理采用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些也体现在本次增值税法的立法草案中。在这个时间点扩大留抵退税试点,实际上,也对增值税法本年度交付到人大常委会进行审阅做了铺垫,可以减缓立法后相关措施推进的压力。这样看来,此次留抵退税其实有一石三鸟的效果。”
与此前的减税降费政策一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第一时间就出台了相关的实施规则,迅速落地。并且建立了与相关税法制度的衔接体系,同时,对国务院规则的具体实施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实施规则中,对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增量和存量退税申请的起始申报期标准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享受政策的标准。同时,对各种税额的计算公式,都分别做了细化规定。并且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延改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最大化的给纳税人享受优惠留下了时间余量。
二、何谓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全名“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即,对现在不能抵扣,留作将来抵扣用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此次留抵退税,主要面向两类主体:一、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支持行业。叶永青认为,在疫情和国际经济环境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下,这两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其中,前者更多关系到稳定和就业;后者更多关系到市场运行基础转型升级的质量。
许宏才介绍,要把今年的留抵退税政策跟以往的政策作一个比较,有几个特点:一是提前退付;一是提前退付;三是扩大范围;四是保障实施。
许宏才所指提前退付是指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有一些留抵退税,但是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结转下期抵扣,就不是在前面退付,而是结转到后面缴税的时候抵扣。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改为了购进退税,不再等企业产生销售之后再去抵,就是购进设备的时候,购完了之后不等你销售,税务部门就把前面购进的进项增值税就办退税了。这叫提前退付,也就是说时间上提前了。
提前退付主要针对的是在2019年4月以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或者说投资形成的增值税,纳入到留抵退税范围。
“今年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就是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增值税全部可以退还。所以,今年跟以前比不仅仅是退还增量,存量也要退。”许宏才表示,原来主要是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全额增量留抵退税。现在是扩大到所有的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等行业企业。
在叶永青看来,此次留抵退税更深入一步看,从“增量”到“存量”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留抵退税政策目标的变化。本次留抵退税,不再仅仅是鼓励企业再生产的激励性税收措施,而是直面当前市场实际困境的支持性、保障性税收措施。
“存量”“增量”都退税,实际上反映了增值税这一税种的原本特征,也是增值税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的改革方向,符合法律规则的应有之义。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去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抵减之差,形成的“留抵税额”,其本质是政府对纳税人的负债。通过退还留抵税额,才真正结清了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增值税税收债权债务。
当然,留抵退税势必给国家财政带来较大的支出压力,因此渐进式的推进,是保持财政流动性、市场流动性、稳定平衡的必由之路。
三、利好来了?
财政部在3月21日所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表示,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开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同时也设置了实施标准。例如企业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
为了更利于纳税人退税,此次财税部门还提出: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一些退税条件。而这些退税条件,是2019年颁布的39号公告、84号公告等留抵退税政策中规定的。
叶永青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与2019年起实施的留抵退税相比,本次适用条件放宽了,适用行业范围扩大了,对全量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均可享受此次留抵退税。重要是,此次实施的是“存量”和“增量”全部有序安排退税。
一般而言,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够出现增量的前提,是纳税人可以持续投入生产。“存量”退税,让企业可以不用以持续采购或购置生产资料为前提,在适用范围内市场主体,均可以直接从国家应退税款中获得流动性支持,纾解资金压力。
但同时,叶永青也提醒纳税人,还是要充分了解相关优惠的适用条件,从自身的信用等多方面出发进行判断,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申请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叶永青说,当然,由于留抵退税制度建设的时间较短,在未来,如何与其他增值税政策相衔接还有待进一步考量。例如,留抵退税政策本身其实是一个中性的政策,从政策变革上具有优惠的性质,但本质也有增值税法本身的法理要求,同时在经济意义上更多的是对企业前期投入的资金支持。
因此留抵退税制度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本身其实并不重合,后两者看重的是实际降低或者消除税负,特别是在终端环节,只是说从资金和税收管理上,两者难免有所冲突,未来如何在防止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发挥多种政策的综合作用和优势值得考量。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