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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16:07

为什么主流视频网站的牌照均为违法取得?

为什么主流视频网站的牌照均为违法取得?小米盒子被封杀与互联网电视法律问题分析二

前两天笔者写了《小米盒子被封杀与互联网电视法律问题分析》系列的第一篇《互联网电视应购买哪一种版权?》,今天写第二篇,《为什么主流视频网站的牌照均为违法取得?》,乍看标题,可能有读者认为笔者又哗众取宠之嫌,但根据广电总局和工信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优酷、土豆、奇艺、PPTV、PPLIVE、迅雷看看、四大门户等网站确确实实都属于违法获得牌照。

根据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显然,所有互联网上提供音频或视频播放的网站均属该规定管辖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意思很清楚,播放视音频的网站都要办这个证或者备案,否则就是违法经营。笔者也看到,几乎所有民营和外资(本文中的外资指海外上市或者有国外投资的国内企业)的主流视频、音频网站都办了这个证。就连豆瓣,因为有豆瓣电台办证了,刚上市的YY因为有类似卡拉OK的网络服务也办证了。

根据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条很要命,目前所以主流视频网站,除了CNTV是央视控股,符合条件外,其他市场主流玩家都是民营或者外资背景,根据规定,广电总局都不应该向它们发证。但奇怪的是,这些网站确实都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作为律师很难理解上述情况,因此,笔者曾把规定读了不少遍,想找出一些广电总局、工信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破格发证的条款,但遗憾的是,确实没有发现。规定的条文啥口子也没有留,连两可之间的软条款都没有。具体的条文在这里,有兴趣的朋友也请自己找一下。

既然视频市场的主流玩家基本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颁发条件,那广电总局为什么还要在设置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条件?笔者认为这说明目前的网络视频管理市场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广电总局不能向非国有企业颁证。而人治社会的典型特点则是,通过不合理的规定,让大多数人处于违法状态,这样,政府管理者就可以在执法时随心所欲,谁不听话就通过不合理的规定整你。

网络视频市场就是人治的典型,广电总局规定民营或外资企业不符合进入此领域的条件,又给他们发证,实际代表了一种恩赐。既然并不合规,就可以随时收回牌照,或者在哪个公司不听话时,用这个敲打一下,就足以让所有网站对广电总局及其官员噤若寒蝉、敬畏交加。同时因为不是根据法律而是由官员个人的喜好做出决定,因此,主管的官员可以借机寻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链接提供的报道

回到小米盒子被封杀的问题,小米公司虽然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该公司也没有提供内容服务,而是选择了多个有视频牌照的机构进行合作,用户通过小米盒子看到的都是有广电颁发牌照企业提供的内容,照理说,小米公司不是内容提供商,不应归广电总局管,但小米盒子还是被以一种类似威胁的方式叫停了(当年盛大盒子也是以类似方式被叫停的)。如果小米公司顶硬上,继续提供服务,广电总局肯定会威胁其内容合作伙伴停止对其服务,而这些合作伙伴的牌照都是不符合条件由广电总局特批颁发的,对广电的任何要求,都是不敢不从的。

最后,本系列第一篇发布后,不少朋友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此致谢,我会持续关注此问题并向大家分享一些个人见解,但因工作较忙,因此只能碎片化思考,想到啥写啥,不一定系统,也请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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