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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更新:"推倒小区围墙"是否违背物权法?最高法回应
昨天(2月21日)晚上,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但是风头都被这句话抢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不仅如此,文件还进一步提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就是说,你家小区的围墙很可能要被拆了。
文件一出,网上就炸了锅:没了墙物业怎么管?陌生人随意进出怎么办?楼和楼之间都成了公共道路,噪音怎么治?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昨日“围墙”话题,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社记者]:我有两个小问题,也是我们老百姓非常关心的。最近几年关于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是有一方可能认为登记错误就状告刑事案件,但是有一方认为是买卖合同无效的话就是民事案件。我注意到怎们这个司法解释刚才也提到了这一点,想我们的领导回答一下到底老百姓应该怎么诉讼? 我们也关注到网上最近热议的话题,关于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大家关心这到底跟《物权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真是道路公共化之后,会不会与我们现行的《物权法》相关解释是相违背的?谢谢。
[程新文]: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有九大类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这些权利可以说涉及到了日常生活、正常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非常重要。
造成你提到的实践中比较混乱的原因很多,但究其根本而言,是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及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认识不清所致。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另一方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承担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在性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及所遵循的程序而言,不动产登记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
不动产登记的复合性导致由此引发的诉讼就应当根据诉讼标的而区分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买卖、赠与、抵押等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时的处理机制,便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并未改变相关争议的民事纠纷性质,对此应当有正确的认识。
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正像有关部门所介绍的那样,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南方都市报记者]:还是问一下刚才街区制的问题。刚才您在回应中也说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时候需要一个过程。我想问,一般来说比如说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时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党的政策或者国家政策所谓的开放街区制,中共中央出台的这个意见,前期有没有经过民意调查或者是民族的调研?这也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应不应该有这样的问题。
[程新文]:你提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怎么实施立法法,跟我们今天的主题不是很近,也不是今天发布的解释涉及的内容。但我也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来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同时也领导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所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怎么样制定出来,有规定的程序。包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包括向有关部门,也包括人民法院,我们也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更多的是接触这种最后一道防线,很多社会矛盾,现在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人民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也会根据人民司法工作实际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会严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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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小区居民习以为常的围墙,将原本相对隔绝的“安全岛”置于嘈杂的都市生活中,确实有些让人不安,更不用说随之而来的安全、管理以及交通上的问题。“拆墙”政策背后,究竟隐含着怎样的逻辑?
不建封闭小区的诉求是什么?
根据《意见》,我国新建住房推广街区制,不再建设封闭小区,并逐步打开已建成住宅小区,其中一个主要诉求,就是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据中国经济网分析,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城市所采用的是“院落式”、“封闭小区式”的街区建设模式,大马路、大广场、大社区、大循环,规模过大的院落把城市割裂开来,形成一个个封闭的单元,高密度道路网难以建设。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宏观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对《新京报》表示,西方国家城市发展一直是小街区,路网密,不会像我们一些城市经常出现交通毛细血管堵塞的情况。“我们国家受历史文化影响,每个街区很大,几百米甚至一公里才有一个小街道,路网密度小,毛细血管不畅,给交通带来一系列问题,也让出行不方便,比如一个主干路有上百米,行动不便的人一个红绿灯很难过去。”
简单来说,拆除封闭小区围墙的最大目的就在于“治堵”和“防堵”。
质疑:拆墙真能解决拥堵?
堵车早已不仅仅是大城市的烦恼,在不少二三线城市,单靠主次干路、一环二环来疏导交通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但在部分网友看来,拆墙治堵车的方案恐怕效果不大。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一条微博中写道:“刚刚在伦敦的一个朋友说:像伦敦那种没有小区、恨不得每两栋楼之间都有红绿灯的道路简直是堵到令人发指啊。”
更理性的评论则把矛头指向了社区道路对于缓解交通压力的效果上。知乎上关于此事有一条得到1000+点赞的回答,作者马前卒的基本观点是:对于特权大院过多的城市(比如说北京)、苏式T字路口太多的城市(许多老工业区)有一定作用,但从全国来说,如果只是简单地拆围墙,增加交叉口,恐怕会有副作用。
他认为,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小区内部的道路除了中轴线道路外,其余都属于“低等级道路”,将这些道路直接与小区外的高等级道路相连,不但不能起到毛细血管分流作用,反而可能降低高等级道路的通行速度,增加交通事故。
安全和权益是避不开的梗
比能否解决拥堵问题更具争议的,就是拆墙后的小区安全与业主权益问题。根据搜狐民调结果,56%的网友对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逐步打开表示反对,其中,网友最担心的就是“居民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另外有将近80%的网友认为业主应该得到补偿。
来源:搜狐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小区封闭是为了安全,何况住宅小区内的道路设置基本都是低速道路,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社区居民的安全是个问题。老外的街区制是因为人人有枪而且本来就居住分散,这与国内基本都是高层住宅楼不同。
光明时评作者龙敏飞也指出:“在国外,推行街区制之所以顺利,而且得民心,与人家的城市治理水平、公民素质和治安状况有着莫大的关联。在这些方面,国内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既然‘先天条件’不一样,那推行同样的街区制,自然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权益方面,搜狐公布民调结果后发出了这样的追问:国家有没有资格拆掉我们的围墙?
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意见》是否与这些条款相悖?这个问题恐怕也需要一番争论。
此外,《物权法》也有明文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龙敏飞在评论最后写道:“简而言之,小区可以开放,但安全与权益要跟上。所谓安全,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谓权益,就是公摊面积收费、物管费等费用,也应有一揽子的善后工程。只有安全与权益跟上来了,‘小区可开放’才会更好地照进现实。”
网民呼吁行政机关办公区做引导示范
除了合理质疑,一些网民的逆反情绪也不容忽视。因此,不少人认为,政策要落地,政府机关还应该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微博大V西安宋律师认为:“#开放封闭住宅小区#很有争议,反对声音很大。为什么不先从开放行政机关办公区域开始来做示范引导呢?政府办公区域大门一般门禁森严很难进去,要介绍信、身份证、登记甚至还要内部人员引导才行。公务员们都这么怕,普通百姓担心安全反对也不奇怪了。”
此外,“老徐时评“发表微博提出开放封闭小区应该分几步走:“一是新建小区不能再封闭;二是机关单位要带头拆除自己的围墙,不能以各种借口拒绝;三是已建好小区如果要拆围墙必须由政府对业主进行一定的补偿;四是旧小区的监控系统要并入城市整体监控体系以确保小区的安全。规定实施后物业公司将会大幅减少。”
那么,小区围墙要拆,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