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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14:40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才公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社会学研究杂志(ID:shxyjcass),作者:沈奕斐(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商建刚(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杨可,原文标题:《“公平”价值几何?——当代中国城市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和离异后的行为都有重要影响,而法律制度与民间实践中的公平逻辑既相互依赖又有差异。本文从民间的观念认识来探讨这一问题。通过焦点小组、访谈和问卷调查,本文描述和分析了人们理想中的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以潜类别分析总结出四种公平逻辑:财产来源的时点原则、平均原则、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和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文章也对比了民间的家庭正义观和法律的公平权利观,从而更为全面地呈现对这一问题的解读。


一、引言


现代家庭的一个重大转变是从经济共同体转向情感共同体,但亲密关系与经济交易之间存在持续的交叉(泽利泽,2009:244)。家庭中最能体现情感和经济复杂关系的是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和遗产分配。今天大部分国家的女性都有了相对公平地获得婚姻内财产的权利,但并非一直如此。妇女在婚内保留自己的个人财产,享有婚姻内积累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经历了长期争取才获得的(Deere & Doss, 2006)。1981年生效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巩固全球已婚妇女财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确认了丧偶或离婚的妇女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已婚妇女财产权由此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Deere & Doss, 2006)。但这不意味着此后离婚财产分配就没有争议,因为每种分配方案都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有哪些财产可以分配?资产池的划分该依据什么原则?也就是说,按照什么样的公平逻辑来分配?


婚姻法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不只会影响到离婚夫妇和他们孩子的未来(Weitzmant,1981),还会影响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累积的动机,对弱势方来说尤其如此,而弱势方大部分情况下是女性。如果女性离婚后比结婚时资源变少,她们更有动力通过工作去积累人力资本,以防范离婚的风险(Voena,2015)。因此,离婚财产分配是不是公平就变得非常重要。


在已有研究中,多数文章关注在宏观层面的公平类型或公共领域中和自身情况相关的公平观,对民间的公平观念少有分析。而相较于结构决定论,可感知的公平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个人公平观对于社会公平的实践也有着相应的影响。因此,本文聚焦于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才符合人们心目中的公平,进而探讨人们在微观和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公平观,理解“公平”的价值,特别是婚前财产的个人投入、婚姻存续期间个人所得和婚内过错或特殊情况如何影响财产分配的金额,并尝试总结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这一研究不仅对解决夫妻财产冲突、提高司法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有现实的意义,也能丰富对中国夫妻财产的研究,形成分析离婚财产分配公平逻辑的框架。


二、文献回顾


(一)公平逻辑的研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谈起“正义”“公平”等词时,常把这些概念混在一起(田芊、刘欣,2019),很多人默认这些词汇和公共领域有关,而和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关系不大。罗尔斯(2009)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的政治性,通篇没有提到家庭。桑德尔更是直接指出,家庭和公共领域不同,公共领域中的关系很多是利益冲突或对立的,但家庭是充满爱与宽容等情感的空间,不适用需要反复比较的正义。如果把正义看作家庭的首要原则,那就会削弱家庭其他重要的德性,并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桑德尔,2011)。奥金对此提出反驳,她认为正义是普遍适用的,家庭中当然存在爱、亲密关系,但也存在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资源“在家庭分配中特别不公平”,所以需要正义(转引自桑德尔,2017)


有学者强调,在过去家庭主义盛行的中国不适合谈“正义”,而当家庭内部也有个人权利概念的时候,正义就是家庭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了。当然,家庭正义和社会正义不同,“它有自身的目的和要求”(胡军方、赵乐,2018)


有关家庭内的“公平”研究较少,但有关社会领域的公平研究提供了非常有用的研究思路。从公平的操作层面而言,被广泛应用的三种原则是应得原则、平均原则与需求原则(Deutsch,1975)。孙明(2009)认为应得与平均这两种原则在人们的观念中最为普遍,二者的存在具有竞争性。平均原则强调资源应该均等分配给社会成员,而应得原则指的是一个人的所得应该与其贡献、投入、成本等相一致,是一种典型的非平均主义原则。市场分配制度的建立使人们树立了应得原则的分配公平观,而平均原则是社会底层所持有的分配公平观。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平均原则和应得原则体现在分配金额的变化中。


在公平观的研究中,学者也发现公平感对公平观的形成是有很重要的影响的(史耀疆、崔瑜,2006)。刘欣和胡安宁(2016)将社会公平感形成的基本共识理论与自我评价理论整合起来,提出了一种关于分配公平感的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解释。他们认为,社会成员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资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取决于其自我认知与社会共识的一致性,当自我感知的地位低于社会评价地位时,个体倾向于认为自己得到的社会资源是不公平的,反之,则更有可能认为自己得到的社会资源是公平的。在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分析中,法律所提供的公平原则成为一种显著的社会评价机制。


此外,研究公平感有两个重要的视角。一个是“社会结构论”,又称“自利理论”。具体来说,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群体倾向于维护既得利益,更可能认可当前的分配状况;相反,社会弱势群体更可能认为现有的分配状况是不公平的,希望通过平等化或再分配政策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Kluegel & Smith,1981)。另一个视角是参照群体论,即个体感知的公平感或社会不平等主要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获得的(Jasso,1981)。在国外的实证研究中,“社会结构论”得到了更多数据支持;在中国的研究中则是参照群体论更有解释力(马磊、刘欣,2010;李煜、朱妍,2017;许琪等,2020)


本研究聚焦于离婚时财产分配,是因为离婚时的财产融合了“获得”和“剥夺”两种体验,是否公平的感觉和法律规定这样一个结构紧密关联,同时夫妻双方又可以互为参照,这种情况下的公平观具有研究的可能性和意义。


在公平逻辑研究的理论基础上,本研究结合动机层面和操作层面,在设计离婚财产分配方案时先设定了一个标准情境作为参照系,以便比较不同情境下公平观的变化,并探讨个体的公平观和法律认同的公正观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潜类别的方式呈现人们心目中的公平逻辑。


(二)夫妻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


在法律制度层面,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有两种方法来定义离婚时可分配的资产池,一种是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和欧洲国家所采取的“婚姻模式”(marital model),只允许离婚法庭分割共同财产。少数国家采用另一种“一般模式”(universal model),这种方法允许法院分割配偶一方拥有的所有资产,而不考虑这些资产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有些学者用另一组词汇来描述这两种模式,比如雷兹纳使用的是“公平分配”(equitable division)和“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Ryznar,2017)。此外还有“混合模式”将二者相结合,把一定百分比的非婚姻资产添加到可分配的婚姻资产池中,该百分比随着婚姻存续时间的增加而增加(Garrison,2011)


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以表达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夏吟兰,2020),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定位是通过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宋刚,2022)。现实生活中我国夫妻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制类型的比例很低,法定夫妻财产制占主导地位,是适用最为广泛的财产制度(薛宁兰、许莉,2011)。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就走上了精细化区分的道路(龙俊,2017)。在离婚财产分配及分配公平性的探讨中,有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将财产分配制度与夫妻一体、同居共财的理念相联系(蒋月,2000);二是要求财产分配中尊重个体的权利,强调个人权利与责任对等(夏吟兰,2005);三是出于完善家庭功能、促进家庭成员福利和补充国家福利制度的考量(薛宁兰,2001;夏吟兰,2003,2004);四是将财产分配与相互忠实等夫妻之间的道德联系起来(谢平,2007;夏吟兰,2004)


有研究认为家庭本位仍是社会的主流价值,多数人认同家庭幸福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部分(雷春红,2016),也有研究认为2001年之前有关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和关于无法查清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表现出保护家庭的价值倾向。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财产权利取向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这与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制度必然会发生冲突(马忆南,2001)


《民法典》对婚姻制度实行了相对弱化的夫妻人身制度与相对明晰区分的夫妻财产制度(郝士铭,2022),然而,在夫妻一般财产关系与身份财产复合关系既有的区分格局下,类似的夫妻间无名财产协议应当归属于夫妻间赠与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尚无定论(陈霖,2022)。由于家庭生活中很少会有明确的书面契约,离婚财产分配常见的指导方针是模糊的公平概念(Ryznar,2017)。因此,在实践中,民法典依然存在需要解释和明确的地方。


首先,虽然法律确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不进入离婚的财产分配,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三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进行了前后不同的规定,在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之间徘徊不定。父母对小夫妻购房的支持到底算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存在争议(薛宁兰,2001)。对于婚前财产在结婚后产生的利益,比如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等在离婚时如何分配,依然有很多争议(裴桦,2020)


其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照顾弱势群体或补偿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但具体如何补偿来体现公平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家务劳动的补偿问题,有学者认为半分割的原则只是对过去两人贡献的分割,没有对家务劳动本身的价值给予回报。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享对方人力资本中的预期利益和无形财产,其在市场中降低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夏吟兰,2004,2005;武莎莎、王彦伟,2008)。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已经同等评价了家庭劳动和职业劳动的价值,再计算家务劳动可能是重复的(谢平,2007;龙俊,2017)


最后,法律中虽然有过错方损害赔偿原则,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实践的非常有限,个人请求的数量不多,法院认定的判决就更少(夏吟兰,200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适用的过错行为范围较小,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的行为没有被纳入婚姻损害的赔偿范围;“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违反夫妻之间忠实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请求经济赔偿的依据(夏吟兰,2003;薛宁兰,2001)。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李姗萍,2022)。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变得非常重要。有学者研究美国司法体系时发现,美国法官考虑离婚财产分配时以十三个基本要素具体化了公平逻辑(Garrison, 1996)


(三)法律原则和民间公平逻辑的不同


不仅学界对具体的法律规则有争议,官方与民间对于公正观念的认识也是既有一致之处,也有冲突(朱涛,2009)。加里森(Garrison, 2011)发现,非法官身份的判断和法官是不同的,人们处于当事人的立场时会有不同的考量。


戴慧思在做中国财产的实证研究时也发现,虽然最新的法律条文支持婚后财产平均分配,但焦点小组的参与者却在三种相互竞争的逻辑中摇摆:他们提到和认可法律条文的公正性,同时又想惩罚过错方、照顾弱者。结果他们一方面流畅地引用法条来建构自己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继续用自己的经验和特定情境下的道德理性来作出选择。这体现出“一个官方形式和民间形式并存的机制”,即人们虽然认可法律条文,但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并不把它当作主要判断依据,而是用一套更为复杂、相互竞争、更为个人化和具体化的逻辑与道德理性去判断(Davis,2010)


基于文献回顾,本文力图从实证的角度回应以下问题:首先,人们如何把公平动机原则和操作原则结合起来,形成个体的公平原则?其次,主导人们离婚财产分配主张的具体原则有哪些,与法律条文中的原则有何共性和差异?最后,从具体数额来看,多少“钱”能体现人们心目中对公平的补偿,也就是公平价值几何?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历时八年,分为三个阶段。20122015年为第一阶段,我们使用焦点小组访谈来探查大家对离婚夫妻财产分配的观点。总的来说,我们发现,若用法院判例来讨论,则往往会陷于对事实本身的论争(比如到底有没有出轨、生活是否困难等);或是有人宣称“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一锤定音。正如罗尔斯所说,人们在做公正判断时经常会遇到“无知之幕”: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罗尔斯,2009:105)


所以从2016年起,本研究在第二阶段改变策略,借鉴戴慧思等学者的前期研究(Davis, 2010; Garrison, 2011),用实验调研法展开。首先,我们根据文献和焦点小组讨论的结果确定影响人们判断的因素,并基于此设计了二十种不同的离婚时财产情境。其中第一种情境为标准情境,即男女双方情况完全相同,剩下十九种情境主要询问婚前个体对婚姻的财务投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投入和婚内特殊问题这三方面因素对离婚财产分配的影响。在实验过程中,三人为一个小组,每人在妻子、丈夫、观察记录者三个角色中选择一个角色,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境,由被访者来分桌面上的财产模拟币。观察记录员负责记录,不参与协商讨论。研究者通过这种模拟方式来判断被访者对公平逻辑的具体理解。


这一部分的研究为制定调查问卷奠定了基础,我们在实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变量的选择和设计。我们在这一阶段也做了部分深入访谈,以了解人们这么选择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在第三阶段,我们设计了一份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问卷,增加了有关被访者自身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水平和户籍的问题,同样询问大家在二十种情境下如何分配,并有一道开放题询问如此主张的理由和解释。我们在第二阶段线下实验和访谈的时候准备了模拟币(游戏币),然后一个个情境让被访者来分这些模拟币;在第三阶段的问卷中则把情境描述清楚,请被访者填写他们认为合理的钱币分配方案。在2016~2017年,我们通过网络以滚雪球的方式招募愿意回答的人,共收到问卷999份,其中有效问卷936份,但有效问卷中也有部分题目回答缺失,每题都完成的为706份。在分析影响因素时以936份问卷作为样本;但在分析潜类别时由于需要比较不同类型题目的回答倾向,对问卷完成度要求很高,因此使用706份问卷作为分析样本。虽然方法上的创新使数据处理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但却为统计分析提供了丰富的数据。


本文的分析主要依据第三阶段的问卷收集的数据资料,同时也使用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访谈中获得的一些资料。


在总的999份问卷中,从性别角度而言,男性396人,占总答卷者的39.64%;女性561人,占56.16%。还有42人(4.2%)性别信息缺失。


答卷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40岁,最小的18岁,最大的69岁,各个年龄段相对比较均衡。还有53人未填写年龄。


从婚姻状态来看,未婚者为286人,占总人数28.63%;已婚者为617人,占61.76%;离异者36人,占3.6%;再婚18人,占1.8%。还有42人未填写婚姻状态。总的来看,已婚人士是主要群体,这也符合研究者的期待。我们认为处于婚姻中的人在谈离婚财产分配时更有现实性。


由于问卷一开始就在学历较高的群体内发放,因此从回收的问卷来看,被访者的学历较高。初中及以下学历只占2%,高中/中专/中职占4.5%,大专/高职/成人夜大占18.4%,而本科占比35.7%,研究生占比35.2%,后两者相加超过70%。这一点和早期设计课题时注重中产阶层以及高学历的被访者是吻合的,我们认为这一群体在媒体中较有话语权,在当下和未来更能影响其他人的观念。此外,还有4.2%的答卷学历信息缺失。


我们也询问了户口情况,答卷者中11.5%的人是农业户口,84.2%为非农户口,这也和我们所关注的城市人口特征相吻合。此外,还有4.3%的答卷户口相关信息缺失。


总的来说,以下财产分配观念主要反映的是以上本质身份群体的想法。


为确定答卷者人口学特征对回答的影响,我们将每个答卷者的人口学特征和每种情境进行了交叉分析。令人意外的是,分析结果表明这种影响很小,几乎看不到显著的统计相关性,只有教育背景和婚姻状态两个因素略有影响:学历高的人在财产分配上更偏向女性;未婚者比已婚者更倾向于分配给婚前投入财产较多的人,同时未婚者也会更倾向于分配给在婚姻存续期间挣钱挣得多的人。这些差异是可以被解释的:答卷者中学历低的群体往往年龄更大、更不偏向女性,而没有进入婚姻的群体更在乎个体的独立性。故此下文不再分析人口学特征对回答的影响。


四、研究结论


(一)标准情境:婚内财产均分,但偏向女性


标准情境(情境一):初婚时,夫妻双方分别拿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双方均工作。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统计结果见表1。



为直观地呈现结果并便利比较,我们把10∶10的分配方案归为平分,把丈夫得到超过10个币的归类为丈夫多,妻子得到超过10个币的归类为妻子多。统计结果见表2。



在夫妻双方投入贡献均相等的情况下,超八成被访者赞同离婚时平分财产,可见夫妻均分共同财产是主流观念。但有13.89%的被访者指出,妻子应分得更多的财产。从访谈和焦点小组获知,如此分配的理由多涉及性别因素,他们认为离婚对女性的消极影响更甚于男性,并从青春对女性的重要性、女性再婚的可能性以及女性的经济压力等角度来论述离异女性应获得更多物质保障的观点。


(二)夫妻双方的婚前财务投入均分趋势与婚龄正相关


在离婚财产分配时,比较大的争议常常是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婚前投入额度、婚姻持续的时间都会对人们心目中的公平分配模式发生影响。所以,我们从性别和婚姻持续时间两个维度来看夫妻双方婚前现金投入对离婚财产分配的影响。


情境二:初婚时,丈夫拿出8个钱币,妻子拿出2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双方均工作。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情境三则是在其他前提不变的情况下把性别进行互换。结果如表3所示。



婚姻的个体化进程随着三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愈加明显,官方法条开始加大对个人产权的保护,强调婚前个人财产依然属于个人,离婚分配的是婚后共同财产。我们在之前的文献回顾中也能发现这种趋势。按照这一原则,常见的选择应该是婚后增值的10个币丈夫和妻子各5个,情境二中丈夫应获得8+5=13个币,妻子则是2+5=7个币;情境三则是妻子获得13个币,丈夫获得7个币。但意外的是,情境二中选择以上分配方式的只有20.51%,情境三中如此选择的只有21.37%。而情境二和情境三中分别有49.47%和32.91%的被访者认为离婚时仍应均分财产。


但情境二、三的均分比例明显低于情境一的85.15%,说明超过1/3的人承认婚前投入属于私人财产,而均分的比例依然超过1/3,尤其是男性投入更多的时候。很多人不认为婚前的投入和婚后财产分配之间存在联系,离婚时就应该平分所有家庭财产。


在情境二、三中,婚姻的存续时间都是5年,那么婚龄长短是否对婚前财产变成婚后共同财产有影响?因此设计了情境四,婚龄从5年变为20年。


情境四:初婚时,丈夫有8个钱币,妻子有2个钱币,全部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20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币。离婚时共20个币。


从数据来看,不同于情境二中44.44%的被访者给出的丈夫多于妻子的财产处置方案。在情境四中,只有27.88%的人选择了丈夫分得更多,而有61.65%的人都认为应该平分,甚至还有9.51%的人选择妻子分得更多。


对统计数据进行OLS回归后拟合出两个定量模型,见表4。以丈夫为例,分配比例=0.335+0.349×初婚时投入比例-0.028×婚姻持续年限(对数),R2均为0.289,这意味着婚姻持续年限会逐步消解丈夫婚前投入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婚姻存续时长每多一年,丈夫在离婚分割时可得的财产就减少2.8%。



不少被访者指出,夫妻情分二十年,早已“不分彼此”,“就连案件诉讼都是有期限的,更何况是财产分配呢?”根据线性拟合模型计算得知,如果初婚时的钱款全部由丈夫支付,那么大约50年后,婚姻存续时间这一变量会将初婚时的金钱投入这一变量对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消磨殆尽。如果此时离婚,夫妻双方各得50%的财产。


总之,如果初婚时夫妻双方的金钱投入比例不均衡,那么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婚前财产的界限就越模糊。但这一点和我们前文提到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在对《婚姻法》的几次修改中,个人财产逐渐突破了结婚14年、8年的界线,无论结婚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后不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在房产上的投入归各自所有,是否在房本上写名字影响不大


考虑到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紧密性(沈奕斐,2013),在讨论婚前财产投入时,我们增加了父母对房子的投入,并区分了产权为一方所有与产权为双方所有的情境。


情境五:初婚时,夫妻均没有钱币,男方父母拿出5个币为儿子买房子,女方家没有投入,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男方。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币,其中5个币为房子的升值,其他5个币为现金。离婚时共15个币。情境六背景与情境五相同,但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结果见表5。



为了简化讨论,我们设定的情境五和情境六都不涉及还贷问题。按照之前对相关法律界人士的访谈,我们得知: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是很在意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是影响产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人们认为产权在男方名下房子就归男方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话,那么丈夫应得12.5个钱币,妻子应得2.5个钱币。然而,对被访者给出的分配方案进行统计后发现,丈夫平均分得9.58个钱币,妻子平均分得5.42个钱币,众数(48.4%)集中在丈夫得10个钱币,妻子得5个钱币的分配方案上。被访者普遍接受的是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其子女出全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完全属于出资方,但他们反对属于一方的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只有不到两成的被访者认可“房子由丈夫父母出资购买,所以房子全归丈夫,妻子只能拿现金的一半”的分配方案。另有不到一成的被访者提出妻子应当获得一部分的房产。


当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分配钱币的比例略有变化,丈夫平均分得8.7个钱币,妻子平均分得6.3个钱币。被访者仍然考虑了是哪一方出资买房的因素,仅21.05%的被访者建议均分财产。也就是说,产权的确影响了人们心目中财产分配的份额,但其影响显然并没有像法律规定的那样明显。人们更看重实际的经济投入,而不是名义上的归属。


(四)共同财产均分和多劳多得共存


就法律而言,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都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实际上人们并没有绝对地把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无差别地视为共同财产,尤其是离婚时,很多当事人会以其自身贡献来要求获得更多财产。因此,我们详细考察了工资收入、创业和股票这三种不同的个人努力对财产分配的影响。


首先,个人工资是最普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我们设计了同样的情境,但区分了丈夫收入高和妻子收入高两种情况。


情境七:初婚时,夫妻双方分别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丈夫收入是妻子的三倍,家庭财产增值15个钱币。离婚时共25个钱币。情境八则调换性别,妻子收入是丈夫的三倍,其余情况均不变,结果见表6。



与情境一中平分比例85.15%相比,可以清楚地看到平分比例并没有延续到情境七、八中,收入的高低显著影响了人们对夫妻双方家庭贡献的评判,从而导致其分得比例不同。在情境七中,选择财产均分的只有25.85%,有47.23%的人选择了男性分得更多钱币。如果调换性别,这个差距更大。在情境八中,68.58%的人选择妻子分得更多。从均值来看,丈夫分得10.91个钱币,妻子分得14.09个钱币,女性略多,但都不是平均分配方案。


被访者对两个情境的钱币分配结果和法律所规定的“婚后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基本原则差异很大,这一点非常值得重视。


我们还探讨了创业收益和风险的处理。民法典的规定非常清晰:凡是婚后的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包括创业的收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是这么认为的吗?为此,我们设计了创业成功和失败两种情境来探讨其影响。


情境九:初婚时,夫妻双方各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婚姻存续5年,在家庭共有财产的10个币中,5个币放在家庭资产中,升值5个币,家庭资产共10个币;另外5个币丈夫拿去创业,5年后升值10个币,公司资产15个币。离婚时共25个币。情境十则在相同的背景下,另外5个币丈夫拿去创业,5年后企业亏损,只剩下1个币。离婚时共11个币。具体结果见表7。



首先,从两个结论对比来看,无论创业成功还是失败,总有1/3的人坚持平分,可见这部分人认为家庭就是荣辱与共,收益与风险共享。但与情境一中85.15%的人选择平分不同,创业被更多地视为个人努力与投入的行为,成功或失败所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更多归属于创业者。


如果把情境九和情境七相比,离婚分配的比例是非常接近的,也就是说丈夫创业成功的贡献和丈夫收入是妻子的三倍被视为对家庭的同等贡献;同样,创业失败的责任也更多归于男性,选择妻子分得更多的人是66.03%。


最后,我们探讨了股票收益的影响,为此设计了情境十一、十二。情境十一:初婚时,夫妻双方各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双方均工作,在家庭共有财产的10个币中,5个币放在家庭资产中,升值5个币,家庭资产共10个币;另外5个币丈夫拿去炒股,5年后升值5个币,股票资产10个币。离婚时家庭资产共20个币。情境十二则是在相同的背景下,另外5个币丈夫拿去炒股。5年后,股票亏损,只剩下1个币。家庭资产共11个币。结果见表8。



股票收益的分配呈现非常矛盾的现象,在丈夫有收益的情况下,81.30%的人坚持平分,这个比例和标准情境的85.15%相差不大,似乎可以认为股票的孳息完全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和中国传统家庭法研究中认为用家庭资产投入而获得的收益归家庭成员所有是一脉相承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和情境七、情境九又有不同,股票收益更多地被看作家庭共同收益而不是个人贡献。但在炒股失败这件事上又表现为风险并不共同承担。从数据来看,这一比例和情境八妻子收入是丈夫的三倍、情境十丈夫创业失败的结果很像,风险更多由执行者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从创业失败和炒股失败来看,人们把这些风险和责任更多地归结到执行一方,而不认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一方面的不同非常值得注意,也就是人们在对待风险收益和风险损失的时候公平观是不同的。


(五)家务劳动补偿原则得到大多数人认同


情境十三增加了对全职太太的讨论。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其对家庭的付出如何影响财产分配呢?


情境十三:初婚时,夫妻双方分别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丈夫工作,妻子做了5年的全职太太,照顾家庭。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


就统计均值来看,丈夫平均分得8.89个钱币,妻子平均分得11.11个钱币。有23.4%的被访者主张妻子多于丈夫的财产处置方式,69.87%认同夫妻均分,其余5.77%则主张丈夫财产分配应多于妻子。


相比标准情境中13.89%的人认为妻子分得财产应多于丈夫,情境十三这一比例多了10%左右,但还有5.77%的人认为丈夫应该分得更多,这和文章开头提到的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普遍认同似乎并不一致。这有可能是因为对概念的理解有别:全职太太并不等于做家务劳动,而法律中的家务补偿涵盖有职业的夫妻双方,并不只限于全职太太。但仅从数据来看,显然人们对于全职太太的补偿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六)特殊因素对离婚财产分配有直接影响


由于婚姻中还存在一些影响财产分配的特殊因素,我们设计了出轨、家庭暴力、孩子抚养权和残疾四个特殊因素来探讨其对财产分配的影响。


首先,出轨一方多会受到财产上的惩罚。很多国家的离婚财产分配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从基于当事人有无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的道德判断到道德中立的转变,除非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否则法院须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转变实际上造成了对女性的不公平,转变后女性离婚能分得的财产份额明显减少了(Weitzmant,1981)。因此,探讨出轨、家庭暴力等因素对人们心中公平的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焦点小组和深入访谈,我们发现人们对于丈夫出轨和妻子出轨常常有完全不同的态度,由此设计了情境十四、十五。


情境十四:初婚时,夫妻双方分别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双方均工作,丈夫出轨。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情境十五则是其他情况相同,改成妻子出轨。


在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付出一致且丈夫为过错方(出轨)的情况下,约八成(81.94%)被访者认为丈夫分得的财产应少于妻子。其中27.35%的被访者宣称丈夫必须净身出户,以补偿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部分被访者指出,这种分配方案是对丈夫行为的惩罚。35.26%的被访者赞成丈夫分得5个钱币、妻子分得15个钱币,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主张“20个钱币中有5个钱币是丈夫的婚前私人财产,应由丈夫自行处置,因丈夫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丈夫必须补偿妻子,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妻子所有”。该方案遵循的逻辑为婚前财产的私有属性先于对出轨行为的补偿。这两个数字加起来,有超过60%的人认为丈夫一旦出轨就不能获得婚姻共同财产。只有16.56%的人认为出轨不能作为剥夺个人财产权利的理由,给出了平分财产的建议。


当其他外部条件不变、出轨方为妻子时,17.41%的被访者认为妻子应净身出户,主张该方案的比例比丈夫为出轨方时低了9.94%。只有24.04%的被访者主张夫妻平分财产,该比例明显高出丈夫出轨的情况。显然,人们似乎对女性出轨后的财产分配惩罚要更轻一点。当男性出轨时,男性获得钱币均值为4.69,女性为15.31;当女性出轨时,女性获得钱币均值为6.13,男性为13.87。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存在滞后性。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出轨,即便从微信内容可以推定出轨,但法官会因为当事人庭审中不认可就不予采信。这是由于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难,难以查清事实,存在较多灰色地带(曹书瑜、李东阳,2019)。司法实践中被证实的“出轨”案例很少,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就更加鲜见。然而,即使没有发生重婚、同居等严重事实,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模式依然包含财产上的惩罚。


其次,家庭暴力与背叛婚姻导致的离异所付出的物质代价一致。为讨论家庭暴力的影响,我们同样设计了两个场景。


情境十六:初婚时,夫妻双方各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双方均工作,但丈夫持续对妻子进行冷暴力和热暴力,造成妻子一定的心理和身体受伤。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情境十七则在相同的背景下改换性别。


在情境十六中,86.11%的被访者认为丈夫分得的财产应少于妻子,其中33.87%的人表示丈夫必须净身出户,以补偿妻子受到的伤害。33.01%的被访者赞成丈夫5个钱币、妻子15个钱币的分割方式,他们认为“20个钱币中有5个钱币是丈夫的婚前私人财产,应由丈夫自行处置。因丈夫家暴导致婚姻破裂,丈夫必须补偿妻子,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妻子所有”。只有12.71%的被访者认为暴力不能作为剥夺个人财产权利的理由,因此给出平分财产的建议。


当暴力方为妻子时,10.68%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净身出户,主张该方案的比例明显低于丈夫为暴力方时主张丈夫净身出户的23.19%。28.95%的被访者主张夫妻平分财产,该比例明显高于丈夫为暴力方时的情况。对比后发现,同样是家暴,被访者给出的财产处置方案明显更偏向妻子。


从上述两种情境中似乎可以看到,在人们的观念里,背叛婚姻与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异所付出的物质代价是一致的,当然这一结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再次,我们也探讨了夫妻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对财产分配的影响,同样考虑了不同性别,分别设定了情境十八和十九。


情境十八:初婚时,夫妻双方分别拿出5个钱币投入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钱币,双方均工作。离婚时共有20个钱币。夫妻二人育有一个三岁的孩子,抚养权归父亲。情境十九前面与情境十八相同,但抚养权归母亲。


就统计均值来看,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丈夫,那么丈夫平均分得12.14个钱币,妻子平均分得7.86个钱币;如果抚养权归妻子,丈夫平均分得6.43个钱币,妻子平均分得13.57个钱币。


从分配方案的分布来看,如果抚养权归丈夫,60.9%的被访者提出丈夫所得财产应多于妻子,33.76%的人主张夫妻均分,4.27%的人认为妻子所得应当多于丈夫;如果抚养权归妻子,认同上述分配方案的人则分别占2.56%、20.3%和76.28%。


笔者根据统计数据得到了下述线性拟合模型:


分配比例=0.393-0.072×男性+0.286×孩子抚养权,其中R2=0.501,这意味着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比另一方多得28.6%的财产。换言之,OLS模型展现了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分得约2/3的财产,另一方可分得约1/3的财产。可见,这里的公平逻辑显然和法律实践有较大的差异。


最后,我们探讨了生理上的弱势对财产分配的关系,设计了情境二十。


情境二十:初婚时,夫妻双方各拿出5个钱币投入到家庭建设中。婚姻存续5年,家庭财产升值10个币,共20个币。在婚姻存续的最后一年,丈夫因为车祸丧失劳动力。


从数据来看,因车祸残疾的丈夫平均分得66.25%的财产份额,四肢健全的妻子平均分得33.75%的财产份额。对统计数据进行线性拟合后得到模型如下:


分配比例=0.337+0.335×残疾,其中R2=0.55,这意味着有重大生理弱势的一方比健康的一方在离婚时多得33.5%的财产。


尽管该线性模型的拟合优度非常理想,但仍有半数的模型变异未被解释,笔者发现,统计数据的分布出现了一定的两端离散。27.56%的被访者主张夫妻均分,认为“分配财产不应考虑情感问题,车祸与家庭财产分配无关,财产既为夫妻共同拥有,就应均分”。另有1.18%充满“情感”的被访者主张丈夫获得全部的财产,指出“丈夫已经残疾,在这个时候妻子要求离婚是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应该‘净身出户’”。


描述完以上二十种情境的实验后,我们发现虽然大部分人同意“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内财产均分”的逻辑,但在设定的情境中,有一个因素发生变化,人们的公平逻辑就会随之变化,甚至对于婚内财产是否应该均分也会因为种种因素影响而改变立场。由此,我们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常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恰恰是因为夫妻双方持有不同的公平观。


五、潜类别分析下的公平逻辑


包含婚前财产、婚内收入以及婚内特殊问题的二十种情境呈现了人们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配复杂的公平观。为凝练出其背后的公平逻辑,我们进一步对二十种情境做潜类别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 LCA)。潜类别分析能解释多个外显分类变量之间的复杂关联,能以最少的潜类别数解释外显变量之间的关联,并使各潜类别内部的外显变量之间满足局部独立的要求(孟灿等,2010)


数据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对离婚财产分配公平逻辑的潜在类别进行分析,从初始模型开始(假定所有样本只存在一个类别),逐步增加模型中的类别数目,直到找到最优拟合的模型。第二步是将通过第一个步骤所获得的潜在类别的分类结果作为因变量,将性别、婚前财产(含货币资金和房产)、婚后财产(含工作收入和投资收入)、家务劳动、婚内过错(含出轨和家暴等)、孩子抚养权、身体健康状况等作为自变量建立mlogit模型,以考察这些自变量对分配公平观的潜在分类影响。


笔者利用R软件的poLCA模块对706名被访者所持的公平逻辑进行潜类别分析。为了选择合适的潜类别模型,从潜类别数为1的初始模型开始,拟合了6个潜变量模型。拟合结果见表9。



模型的适配检验指标主要有对数似然值以及信息评价指标AIC和BIC,这几个统计量的数值越小表示模型拟合得越好(Muthén & Muthén,2010)。由表9可知,随着分类数目的增多,对数似然值和信息指数AIC不断减小,信息指数BIC则先减小后增大,当潜类别数为4时,BIC的值达到最小(BIC检验的方法更适合于大样本量),这说明包含4个潜类别的模型比其他模型的适配度更高。


潜类别模型拟合结果显示,被访者所持离婚财产分配的公平逻辑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财产来源的时点原则:婚前财产私人属性VS.婚后财产夫妻共有属性。


强调这一原则的人认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婚前财产不可侵犯、婚后财产共有共享”的原则来分割财产。这个群体占总体样本的28.08%。他们在情境二、三、五、六中把婚前财产完全作为个人财产来考虑,而在情境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中无论夫妻双方谁努力增加了家庭财产,他们都认为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来均分。也就是说,这类被访者在给出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时主要考虑财产来源的时间节点这一因素。


第二类是平均原则。


8.87%的被访者持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念,此类被访者给出的选择大多集中在“平均分配”这项上,情境因素对其影响不大。无论是哪种情境,他们都倾向于家庭财产均分,这是一种简单、传统而又极端的“家庭共财”的观念,个体的物权彻底消失在家庭整体中。


第三类是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


这一原则已经在前文的分析中显现出来,占总体样本的15.76%。在所有情境中向女性倾斜都占有一定比例。这部分群体认为女性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当获得更大份额的财产。


第四类是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


第四类分配逻辑可定义为“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占总体样本的47.29%。它主要遵循三种分配原则。


一是按资分配。源于市场逻辑的“应得原则”,在一开始就带着对报酬合理化的期待,排斥情感的干扰,通常根据财产初始投入情况来分配财产。情境二、三、五、六中展示得非常明确。


二是按劳分配。根据夫妻之间的劳力付出程度来分配财产,包括工作收入、日常生活支持、家务劳动付出等。情境七、八、十三呈现了这种倾向。


三是按行为后果进行分配,情境九~十二、十四~二十的分配方案都呈现了这种原则,创业、炒股的收益与风险都更多由执行者承担,出轨、家庭暴力等由实施者接受财产分割时的惩罚,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也能分配到更多钱币。


考察四种分配逻辑的潜类别概率可知,遵循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排首位,几乎占了一半,基于不同时点的财产来源原则次之,然后是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平均原则排在最末,仅占8.87%。在家庭共财和个体物权这两种观念上,人们越来越侧重于后者。而这一点和法律目前的均分大原则并不吻合。


我们以潜类别的聚类结果作为因变量构造mlogit模型,比较被访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婚姻状态对四类分配逻辑的影响(见表10)。结果显示,被访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会显著影响其公平观念,而婚姻状态并未显示出与四种公平逻辑的任何相关性。


女性在离婚分配时最有可能主张“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其次是“平均原则”。男性则相反,最有可能主张“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对男性来说,主张“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相对于主张“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的发生率比女性高出36.89%(=e0.036-(-0.278)-1);主张“基于不同时点的财产来源原则”相对于主张“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的发生率比女性高出32.05%(=e0-(-0.278)-1);主张“平均原则”相对于主张“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的发生率比女性高出25.86%(=e-0.048-(-0.278)-1)。



被访者年龄每增长一岁,主张“平均原则”相对于主张“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的可能性提高24.61%(=e0.149-(-0.071)-1),相对于主张“基于不同时点的财产来源原则”的可能性提高16.07%(=e0.149-1),相对于主张“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的可能性提高11.40%(=e0.149-0.041-1)。换言之,被访者的年龄越大,主张“平均原则”的可能性也越大。


受教育水平较高的被访者最倾向于认同“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的离婚财产分配逻辑,认同“基于不同时点的财产来源原则”的比例次之。而受教育水平低的被访者则更可能赞同“平均原则”与“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


六、总结与讨论


如果我们笼统地询问“离婚时夫妻财产是否应该均分”,绝大部分人的回答都应该像标准情境那样:“均分,略倾向于女性”。但是,当我们加入更为复杂的情境,拉开“无知之幕”后,我们诧异地发现,每一个变化都会改变人们的立场,真正持均分立场的群体实际上是最少的。无论是具体的每一个情境,还是最后潜类别的呈现,个体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都占据第一,而财产来源的时点原则次之,照顾女性弱势的性别原则排第三,平均原则排在最末。男性、学历高、年轻的人更坚持这种排序。


当我们抽离掉实际的立场和利益之争,放到实验场景中去的时候,人们对公平的追求既考虑了应得、平均和需求的原则,也考虑了照顾女性这样的主流话语体系(尤其是女性)和照顾生理弱势者,但同时更为强调个体的贡献和过错。四种类别的公平逻辑要比目前已有的理论更为具象,也存在更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对立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的人会坚持某一原则,但是更多的人常常在不同的情境下改变立场,选择不同的公平逻辑。而我们后来研究现实中的财产分配争议案例时也常常发现人们的公平观不稳定。因此,在考虑人们的公平逻辑的时候,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入具体的立场中,把公平逻辑看作可以流动的,而并非人们信守的固定价值观。


此外,这一结果和民法典的原则也并不完全相符,尤其是个人自由主义式的应得原则成为一般人所遵循的公平逻辑,这和婚姻法强调婚内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念相差很大。由此可见,对于公正观念的法律认识和民间认识存在差异。一些人从现代法律的逻辑角度出发,注重个体的权益,一些人则具有浓厚的家庭本位观念以及道德化“是非”倾向,还有人将二者相结合。财产分配背后蕴含着十分复杂的公平逻辑,故此法律在执行时仍会受到来自民间观念的冲击(朱涛,2009)。面对这样的差异,国外学者也在讨论离婚法究竟应该继续追求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让他们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还是应该主张依据具体的法规进行判决,又或是如何让二者相平衡(Garrison,2011)


限于研究能力和研究本身的复杂性,这一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本研究调查样本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城市年轻人比例较高,结论也受到样本结构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则的排序可能影响较大。在之前的交叉分析中,我们已经发现婚姻状态和受教育水平不同的受访者对公平逻辑的理解存在差异,尤其是受教育水平常常和年龄、城乡等因素有关联,因此,本研究的结论对农村的情况可能并不完全适用,对不同教育背景、城乡背景的人群的公平逻辑还有待于未来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


本研究希望给思考亲密关系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更为具象的图景,以便处理离婚财产分配时有更为实证的公平逻辑可以参考,也有助于理解不同的人可能持有的立场,为家庭冲突的处理提供新的思路。此外,本文希望这种实验调查法的创新应用和其中呈现的多元复杂的公平图景能丰富目前中国对公平的理论探索,也能为法律的公平探讨提供素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社会学研究杂志(ID:shxyjcass),作者:沈奕斐(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商建刚(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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