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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克鲜(资深媒体人),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3年岁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公众送来一份春节礼物,其明确表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提到了“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案例。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站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高度,以“备案审查”这样的宪法实践机制,喊停一刀切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相当于向此前一些地方各种各样的“史上最严禁放令”扔下了一个“二向箔”。
从人大法工委的报告可以看出,目前一些地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对的是一刀切地“禁止”,并没有说不能“限制”。
作为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授权了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关键词有3个:城市、时段和区域。反过来问:农村能不能设立禁止燃放?能不能不分时段不分区域地搞全省、全市、全年禁放?不能。
以河南省的“全域禁止燃放”来说,2021年7月30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第六十一条明明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也就是说,需要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来决定禁放办法。
但是,河南各个地级市曾一致规定“全市全域禁放”,郑州、开封、洛阳……最终“拆整为零,由零化整”,整个省——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区,都禁止了烟花鞭炮燃放,事实上产生了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结果。此外,辽宁盘锦等其他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等形式,规定全域全时段禁放。2023年初,各地有所松动,但“一刀切”的禁令还是存在。
哪怕不讨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单就法律授权来看,各地的“全域全时段禁止”也超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授权规定,甚至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授权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的是“限放”,不是“禁放”,必须是在城市、分时段、分区域实施。从这个角度来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备案审查监督非常严谨,也点到地方“一刀切”的软肋上。
“爆竹声中一岁除”是深植于文化基因的“年味”,基于防火、大气污染治理的需求,做出限时段、限区域禁放烟花的规定公众可以理解,也愿意服从,但是,如果偌大一个省,连空寂的农村场院都容不下一串鞭炮、一束烟花,恐怕就有点极端了。特别是对于广大回农村老家过年的人来说,实在无法接受农村老家比上海、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禁放得更彻底,这些大都市也只是通过地方立法划定了主城区的禁放范围。
形形色色的全域全年“禁放鞭炮令”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执行大气防治任务时的层层加码,而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当然应该被纠正。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各个地方的法规指令都必须接受合宪性的审查,坚持有错必纠,如此才能提高中国的法治水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克鲜(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