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打开虎嗅APP
鲍某明案没有反转,《洛丽塔》不是爱情。
一个十四岁的女孩,应该从她的家庭亲长、社会环境中得到正确的性知识、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可这些东西,都在李星星的生命中缺失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周刊(ID:new-weekly),作者: 易米三升,头图来自:电影《洛丽塔》截图
“她是你们的生命之光、灵魂之火。”
在一张疑似某记者的朋友圈截图中,这句话被用来形容鲍某明一案的受害人(在《南风窗》早前报道中化名李星星)。
这位记者撰写的特稿《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引发轩然大波,许多读者认为,这篇报道过分倾向于鲍某明的叙述,忽视了受害人李星星的视角。
网传《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作者的朋友圈。
使用“故事会人格”来描述李星星,并将之类比为《洛丽塔》一书的女主角,在双方年龄、地位都如此悬殊的情况之下,作者“洛丽塔”的视角难免有偏向鲍某明的嫌疑。
将李星星“洛丽塔化”意味着什么?
书中的洛丽塔,是继父亨伯特的“小妖精”“小仙女”,她主动引诱了亨伯特,亨伯特对她有着强烈的“爱情”,并因此对她予取予求、付出一切。
亨伯特努力从理性角度上否认这个女孩:“从智力上说,我觉得她是一个讨厌的普通的小姑娘。”而从感情上,亨伯特描述自己狂热地、卑微地爱着她,因此忍受她的一切粗俗、平庸。
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洛丽塔不仅成了这段关系的起因,还在人格上有了污点。她平凡无奇甚至有点可恶,是因为继父的爱才显得与众不同,偏偏还肆意糟践。这样的一个女孩,有人爱就应该“惜福”。
1997年版本的《洛丽塔》被改名为《一树梨花压海棠》,有色情和美化犯罪的嫌疑。
但洛丽塔真的是“洛丽塔”吗?我们不知道,因为书中所有关于洛丽塔的故事,她的外貌、她的性格、她的欲望和要求,都来源于亨伯特的自述。我们没有别的信源。
在精神病患者、恋童癖亨伯特眼中,他12岁的继女才是“洛丽塔”,别人认识的洛丽塔却未必跟他口中的一个样子。
同理,14岁的李星星也只有在鲍某明眼中,才能是“洛丽塔”,而不是在一位报道案件的专业记者的笔下。
1.洛丽塔与房思琪
鲍某明的说辞中,他与李星星的故事是《洛丽塔》,而在李星星的视角下,这三年的经历是《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房思琪在被老师诱奸之后,无法接受痛苦的现实,只能逼自己“爱上”老师,使丑恶的现实合理化。在这个过程里,受害人彻底否定了过去的自己,用“爱上”施害者的方式,让自己免于遭受更深的苦痛。
“我想出唯一的解决之道了,我不能只喜欢老师,我要爱上他。你爱的人要对你做什么都可以,不是吗?思想是一种多么伟大的东西!我是从前的我的赝品。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作者林奕含:“普里莫·莱维说过一句话,他说:‘集中营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但我要说,不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2017年4月27日,林奕含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
鲍某明和他的支持者笃定地将14岁李星星的“爱”当真,并以此为由否认二人的养父女关系,称之为“在谈恋爱”。
可是,房思琪的爱是假的,李星星的“爱”又凭借什么被认定为真的?什么人相信这种“爱”是真的?她的年龄、心理健康状况,在鲍某明的叙述中被省略。
生活中的大人常常不把14岁孩子的话当真,喜欢画画、喜欢听音乐,都经常被认为是“年纪还小,三分钟热度”。可一遇到未成年人强奸案,施害者总喜欢证明受害人是说过“爱”的,是“自愿”的。
就像《洛丽塔》中亨伯特的辩词:
“我为自己感到得意,没有损害一个未成年人的品行,就窃取了一阵甘美甜蜜的亢奋。绝对没有造成什么伤害。……我就这样精巧地构思出我的炽热、可耻、邪恶的梦境,不过洛丽塔还是安全的——我也是安全的。我疯狂占有的并不是她,而是我自己的创造物,是另一个想象出来的洛丽塔……没有意志,没有知觉——真的,自身并没有生命。那个孩子什么都不知道。我对她什么都没干。而且也没有什么妨碍我把这种行为再做一次;这种行为对她的影响微乎其微……”
看,亨伯特也觉得洛丽塔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他甚至还认为自己努力保护了这个孩子的天真。他觉得自己侵犯的不过是他想象出来的没有生命的玩偶。
可这不是真相,这是一位杀人犯的辩词——
“放心吧,一个杀人犯总能写出一手好文章。”
《洛丽塔》从来没有将亨伯特的行为合理化,这本书甚至根本没有写真正的洛丽塔,作者从头至尾只提供了两个视角,一个是精神病患者、恋童癖亨伯特的,一个是亨伯特自述的编订者小约翰·雷博士,洛丽塔本人始终缺失。
这两个视角中,亨伯特渲染自己的付出与痛苦,而小约翰·雷则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提醒读者:“我无意颂扬‘亨·亨’。无疑他令人发指,卑鄙无耻;他是道德败坏的一个突出的典型……比科学意义和文学价值更为重要的,就是这部书对严肃的读者所应具有的道德影响……他们提醒我们注意危险的倾向;他们指出具有强大影响的邪恶。”
亨伯特从始至终就是一个“恋童癖”。/《洛丽塔》
纳博科夫自己在文中强调过:“我既不读教诲小说,也不写教诲小说,不管约翰·雷说了什么,《洛丽塔》并不带有道德说教。”
这部小说的正文是亨伯特的自述,纳博科夫把小约翰·雷安排为序言的作者。他的观点作为亨伯特自述的补充,互相构成一个完整的、立体的“洛丽塔事件”。
可惜的是,这点精巧的小安排被《洛丽塔》的奇光异景抢走了注意力,很多人根本没有读过序言,他们感兴趣的和接收到的,从头到尾都只是亨伯特的说法而已。
“得出结论是读者自己的事。”在鲍某明一案中,仅仅从李星星角度出发,得出这是一个“完美受害者”的结论,或者仅仅从鲍某明的叙述中,得出“李星星是洛丽塔”的结论,无疑都是不完整的。
但后者显然比前者更让人感到刺耳和愤怒,因为,不管有多少对李星星不利的证据,她在和鲍某明这段关系中非常弱势是事实;不管鲍某明有多少“不是强奸”“在谈恋爱”的手法,都不能掩盖他与14岁小女孩发生关系的悖德性。
鲍某明的行径,已经不足以用“龌龊”来形容。/《天若有情》
2.这只是一本以恶棍为主角的书
《洛丽塔》无疑是一部非凡的文学作品。2010年获得诺贝尔奖的作家略萨曾如此评论道:“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总是容许各种互相对立的读者层;是一个每位读者可以从中发现不同含意、不同特色、不同主题、甚至不同故事的潘朵拉盒子。
《洛丽塔》的情况就是如此,它既使最肤浅的读者群为之着迷,同时又能用提供思想和影射,以及精美的制作来吸引那种有文化知识的读者。”
他认为,《洛丽塔》这本书所讲述的,是“欲望和为本能效力的想象”。
亨伯特终其一生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出发点,不是从自己身上,而是从别人、从受害者身上。他引经据典,提及那些爱上小女孩的名人;反复描述洛丽塔身上的美,并把这种美转化成原罪;他满足洛丽塔的物欲、照顾她的起居,显得自己是一位贴心的卑躬屈膝的情人。
这些行为,或者说经亨伯特筛选修饰后描述出来的这些行为,恰如略萨所说,是“为本能效力的想象”。
“十三岁的小女孩跟成年人调情的时候,应该让她走开,而不是给她倒酒。” /@姚晨/《水果硬糖》
纳博科夫在接受《巴黎评论》采访时说道:“不是我深感亨伯特与洛丽塔的关系不道德,是亨伯特自己。他在乎。”
正是因为亨伯特自知不道德,又无法克制这种欲望,才会不断为自己想象出一套看似合理的逻辑,不停转移自己的罪恶感。
在那个比亨伯特自己还可恶的诱奸者出现之前,亨伯特认定的犯罪者是洛丽塔,自己是被诱惑的一方;在第二个诱奸者出现之后,他找到了更合适的转移对象,并以正义的姿态杀死了他,以洛丽塔“父亲”的名义。
《洛丽塔》自1955年初版至今,半个多世纪从未少过争议。就在2018年底,文化界还有过一场关于《洛丽塔》的大讨论。
有人认为这是一部讲真爱的作品,有人认为它是以恶劝善的道德之书。作家维舟认为,文学描写并不等于教唆,文学的价值不只在于“载道”的工具性。
希望《洛丽塔》的故事不要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树梨花压海棠》
纳博科夫本人十分讨厌那些爱对文学作品作出道德评判的评论家们,他本人只想把一个故事讲得漂亮,小约翰·雷博士的道德提醒,也只是让这个故事完整漂亮的手法之一。
他绝没有支持亨伯特,也没有用亨伯特教化世人。对作者而言,他用流畅和谐且风格明显的手法,把一个自私、虚伪、善于伪装取信别人的恶棍写得栩栩如生,就已经达成了文学的美感。
遗憾的是,他大概是做得太成功了——不少读者竟然真的被这位“虚荣、残忍的、却让自己看上去很‘感人’的坏蛋”的个人魅力所折服。他们欣赏的不再是《洛丽塔》作为一部小说的文学美感,而是亨伯特这个人。
时至今日,许多读者还是不能接受一本好书的主角是个真正的坏人。他们刚读完亨伯特的自述,就要迫不及待去赞颂他的深情与付出,忽略这段关系中的不平等和强迫性,也无暇再去思考洛丽塔本人是怎样看待这段关系。
绝不以道德标准粗暴审判文学作品,这已经是很多人的共识,但忽视亨伯特的恶棍本质、坚持将这个故事称为伟大的爱情的读者,大概也误读了“文不必载道”。
原著小说中的洛丽塔是12岁,电影为了降低观众的不适感,将洛丽塔改为14岁。/《一树梨花压海棠》
3.“无拒绝之余地,便无同意之自由”
《洛丽塔》书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亨伯特感兴趣的是9到14岁这个特定年龄段的女童,他和洛丽塔的关系根本不是什么感人的“忘年之恋”——
“我知道我已经永远地爱上了洛丽塔;但我同样知道她不可能永远是洛丽塔。一月一日她就要十三岁了。再过差不多两年,她就不再是性感少女,而变成一位‘年轻女郎’,然后,变成‘女大学生’——可怕又恶心。”
《巴黎评论》记者采访纳博科夫时提到:“在好莱坞和纽约,四十岁男人同比洛丽塔大不了多少的女孩发生关系屡见不鲜,即使结婚也不会引起什么公愤,顶多是公开的嘘声罢了。”
对此,纳博科夫纠正道:“这跟《洛丽塔》扯不上任何关系。亨伯特喜欢‘小女孩’,不光是‘年轻女孩’。小仙女指的是还是孩子的女孩,不是少女明星,也不是性感小妮子。亨伯特遇到洛丽塔的时候,她是十二岁,不是十八岁。”
2013年5月,美国精神病协会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中将恋童定义为“性取向”,尽管设定了诸多前提,但这一措辞仍然引起公愤。不久,这一定义再次修改,变成“性兴趣”。
也就是说,只要稍微表露出对儿童的性兴趣,譬如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内容,都算是恋童癖行为,且一经发现马上会遭到严厉的调查乃至检控。
斯坦福大学东亚图书馆馆长杨继东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在美国,儿童色情犯罪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继东微博
有道德的人无法接受恋童作为一种“性取向”存在,因为在身体条件、智慧意识等各个方面,一个成年人在儿童面前都有着可怕的、碾压式的力量。
鲍某明与李星星也是如此,“谈恋爱”的说法无法说服公众,因为他们发生关系的时候李星星才14岁,她没有成年。
不是鲍某明和李星星的“老少恋”,甚至不是所谓“强者的择偶优势”,那个小孩她十四岁。
针对此案,律师夏楠在微博发言强调,在李星星被鲍某明监护的情况下,即使对鲍某明作出性同意也无效。“无拒绝之余地,便无同意之自由。”
图/@楚望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认为:“我国现在性同意的年龄是14岁,我个人觉得,14岁这个年龄太低了,有必要提到18岁。”
“美国模范刑法典中性同意有三个年龄,分别是10岁、16岁、21岁。与10岁幼童发生关系是一级重罪,没有任何辩护理由;10岁-16岁是二级重罪,唯一的辩护理由是你确实不知道她是少女;21岁针对的是特殊群体,比如说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医生和患者,尤其是教师和学生,这叫利用信任地位。”
图/@刑法学人罗翔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鲍某明在法律上获罪的可能性并没有他所引起的愤怒那么高,对受害人李星星不利的证据甚至会越来越多。判定“有罪”与“无罪”,是法律的事情,但我们知道,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已。
一个十四岁的女孩,应该从她的家庭亲长、社会环境中得到正确的性知识、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可这些东西,都在李星星的生命中缺失了。
参考资料:
《洛丽塔已过30岁:评<洛丽塔>》略萨,1987
《关于恋童癖,我们知道的少之又少》新京报书评周刊,201707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周刊(ID:new-weekly),作者: 易米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