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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10:57

“受害者有罪论”背后的心理学

在“受害者有罪论”的讨论中,很多人之所以会谴责受害者,这也算是一种典型的归因谬误了:即,虽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人们仍然倾向于高估内部或个人因素的影响(一定是他/她有这样那样的缺陷或问题,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而非外在情境因素(也许是情势所迫,或这个场所有特殊的潜规则)。比如,对于遭受性侵的女性受害者,往往指责其由于穿着暴露才招致了被伤害的结果。


这从“道德直觉”上也可以解释——比如,生活中人们往往预设了儿童最为纯良,不会撒谎,所以才会出现电影《狩猎》(Jagten,2012)中男主有口难辩的痛苦处境。因此,导致人们对受害者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也在于道德预设的不同。


再比如,在针对性侵的案件讨论中,支持受害者的一方或许会认为,即便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证据采集难度大),受害者的单方面陈述也一定是真实的(她没有必要为了自毁名声而去编造谎言);质疑和反对者则认为,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案件无从定罪,而且这会招致更坏的一种可能:有预谋者可以利用弱者心理,有意编造谎言以搞垮某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利维坦 (ID:liweitan2014),作者:Kayleigh Roberts,翻译:药师,校对:Antusun,头图来自:《日本之耻》


2016年8月,《艾米·舒默的内心世界》(Inside Amy Schumer,美国著名脱口秀综艺节目,以尺度大胆而著称,译者注)前编剧兼喜剧演员库尔特·梅茨格(Kurt Metzger)在社交媒体上大发牢骚,批判了女性受害者揭发罪恶的行为及其对加害者的影响,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受害者有罪论的全国性大讨论。


梅茨格之所以在Facebook上大放厥词,是因为早前纽约UCB剧院(Upright Citizens Brigade theater)曾有一名演员因被多位女性指控性侵和虐待而被封杀(梅茨格称这些事件缺乏“正规流程”的调查,不能仅凭受害者之词来给施暴者定罪,同时抱怨受害者仅仅因为是女性就博得了大家过多的同情。译者注)


 “我知道女性说什么人们都会相信,正因为如此我才需要表达自己的看法!人们不在意她们是啥样的人。只要是女的就够了!所有的女性对我们而言就像圣经一样可靠!这本神圣的书像极了女人,是永远不可能说谎的!”梅茨格在一个现已删除的Facebook帖子中写道。


作为一名直言不讳的女权主义者,梅茨格的前老板艾米·舒默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了随之而来的舆论风暴中。舒默公开谴责了梅茨格的言论,并发表推文:“我非常难过也非常失望。库尔特·梅茨格的确是我的朋友,也是一名伟大的作家,但他最近的行为实在让我无法忍受。”


对受害者的指责花样百出,且往往比梅茨格的愤怒声讨更微妙,更无意识。这种谩骂不仅针对强奸和性侵案件,也针对一些普通犯罪,例如,一个人被扒窃但有人会责怪他不应该把钱包放在身后的口袋里。在任何时候,如果有人质疑受害者本可采取某种方式来避免侵害,那么他或她在一定程度上就参与进了“受害者有罪”的文化氛围之中。


虽然责备受害者并不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一些人的个人经历、生活背景和文化习俗显然使他们不太可能责备受害者),但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反映出这些人对罪犯有种自然的心理反应。并非每个参与这一过程的人都直言不讳地指责受害者未能阻止事情发生。事实上,人们可能并未意识到他们在用更轻描淡写的方式来指责受害者。比如当你听闻某个犯罪事件时,你会想如果你是受害人的话,你会更加小心翼翼,这也是一种温和地指责被害人的方式。


“我认为促使这些人指责受害者的最大原因是所谓的公正世界假说(Just-world 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人们生活在一个公正的世界里,得到的都是他们理应得到的。不幸的人所遇到的不幸都是咎由自取,而幸运的人则心安理得地享受着他们应得的奖励,译者注)”,南方大学(University of the South)心理学教授、美国心理学会《暴力心理学》杂志(Psychology of Violence)的创始编辑雪莉·汉比(Sherry Hamby)说道。“这是一种善恶有报的观念。人们迫切地需要相信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都是因果报应。”


汉比解释说,美国人对公平公正的世界有更加强烈的渴望,因为他们在一个宣扬美国梦的文化环境中成长,认为自己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在一些存在战争或贫穷,或是有强烈宿命论的文化中,人们更容易意识到有时候坏事也会发生在好人身上,”她说,“但一般来说,美国人很难接受好人无好报的观念。”


让受害者为自身的不幸负责,也是为了避免承认出乎意料的类似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即使自己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正确的”。


“根据我的经验,人们对受害者的责备实则是为了让自己感到安心。”


韦德纳大学(Widener University)社会福利学教授芭芭拉·吉林(Barbara Gilin)解释说,虽然一谈及受害者有罪论,人们就常常会想到性侵或家暴案件,但这种态度在各类犯罪案件中都是普遍存在的。谋杀、入室盗窃以及绑架——不论是什么罪行,许多人在听闻坏消息后往往会产生指责受害者的想法或行为,以此建立防御机制。


吉林指出,人们往往认为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但却认为自己更有能力避免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可以未雨绸缪,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因此,有些人很难接受受害者没有把责任归咎于自己(或承担一部分被侵害的责任)


“根据我的经验,在与一些受害者及其周围的人共事后,我发现人们会指责受害者以换取自己的心安,”吉林解释道,“我认为这种行为有助于让他们认为坏事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他们能继续保持安全感。邻居家的孩子受到侵犯是有原因的,一定是因为他们的家长做错了什么,而这种事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


汉比补充道,即便是一些最富有善意的人有时也会助长受害者有罪论,例如某些自我保护课程的心理治疗师。他们会教导女性如何更加小心翼翼并避免成为受害者。


“想要绝对的安全,那就永远别离开家,因为那样成为受害者的几率就大大降低了,”她说,“我认为人们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并尝试阐明人们在避免被侵犯时,他们的责任限度有多大。”


来自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博士后劳拉·尼米(Laura Niemi)和来自波士顿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丽安·杨(Liane Young)一直在进行一项旨在正面解决受害者有罪论的研究。2016年夏天,她们在《人格与社会心理学公报》(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发表了研究成果。


这一涉及994名参与者的研究和四项独立研究一起,帮助他们得出了几个重要的结论。首先,他们指出道德价值观在是否会责备受害者这件事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因为认为受害者“受到了玷污”而非“受到了伤害”,从而更觉得被玷污的受害者有罪。


尼米和杨明确了两套主要的道德价值观:集体价值观和个体价值观。虽然每个人都拥有这两套价值体系,但集体价值观更强势的人倾向于保护一个群体或一个团体的集体利益,而个体价值观更强势的人则更注重公平和保护个人利益。


尼米解释道,无论是不是性侵案件,集体价值观更强的人往往都对受害者抱有污名化的态度。支持集体价值观的人更倾向责备受害者,而支持个人道德价值观的人更可能同情受害者。


在另一项研究中,尼米和杨向研究参与者描述了一些假想犯罪的片段,例如:“在一次聚会上,丹(Dan)找到丽莎(Lisa)并让她喝下一杯掺了氟硝西泮(有催眠镇静的作用,译者注)的饮料。那晚深夜,丽莎被丹性侵了。”然后询问参与者在哪些环节发生哪些变化才能得到不同的结果。


毫不意外的是,集体价值观更强的参与者更可能将责任推给受害者,或建议受害者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悲剧。个人价值观更强的人则倾向于做相反的事情。但当研究人员对描述这些片段的语言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后,他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事情。


尼米和杨修改了句子的结构,改变了大多数句子的主语,即受害者或犯罪者。一些试验组得到的是以受害者为主语的片段描述(例如,“丽莎被丹接近了”),另一些试验组得到的则是以犯罪者为主语的片段描述(例如“丹靠近了丽莎”)


尼米和杨的研究表明,如果报道聚焦于受害人的经历和故事——即使以同情的笔触——也可能会增加受害者被指责的可能性。


“当犯罪者变成主语时,该研究的参与者对受害者的谴责程度和及责任划分程度明显下降,”尼米说道,“当我们提问怎样做结果会有不同时,我们会给他们一个空白文本框,他们可以写下任何想法及对受害者言行的真实考量标准——例如‘哦,她本可以叫一辆出租车的’——这种马后炮式的“指责”减少了。所以他们很难想出受害者本可以做出的事情,也很少关注受害者的实际行为。这表明,我们以文本形式呈现这些案件的方法可以改变人们对受害者的看法。”


虽然吉林指出,人们会对自己所熟知的受害者产生更强烈的同情,但阅读有关犯罪的媒体报道有时会增加人们指责受害者的倾向。人们在媒体报道中看到的受害者通常是陌生人,这些故事会引发认知失调——认为世界公平公正的执念与生活并不总是公平的事实之间的认知失调。


此外,尼米和杨的研究表明,如果报道集中在受害者的经历和故事上——即使是以同情的笔触——也可能会增加受害者被指责的可能性。


“这是一个有趣的发现,因为它的确表明我们需要以共情的态度来关注受害者并表达我们的同情,但这实际上会导致我们过度关注受害者,并想象他们本可以做什么,进而忽视了施害者也本可以采取不同的手段。”尼米表示。


从本质上讲,指责受害者可归因于对受害者缺乏同理心及人类自我保护时本能产生的恐惧反应。对一些人而言,这种恐惧反应十分难以控制。重新培养本能不是没有可能——只是非常不易。汉比和吉林都强调了同理心训练和站在他人角度看问题(或至少尝试站在他人角度看待问题)的重要性,这有助于避免人们陷入“受害者本可以做什么来避免犯罪”的陷阱。


“仅仅因为你可以事后诸葛亮地表示,‘显然你知道自己应该回避(躲开)那个人,’但这并不能说明任何理智的人在那时都能预见到这一点。”汉比如是说。


尼米表示,想找到问题的根源,可能需要我们重新定义对施害者和受害者的看法,尤其是在强奸案中。“过分夸大强奸行为及其发生的过程可能是有问题的,这致使人们认为普通人不可能是强奸犯,”她解释道,“一旦人们秉持这一观念,那就太可怕了,他们无法想象自己的兄弟或相识之人会是强奸犯。”


尼米解释说,对于强奸犯的亲人而言,他们难以接受如此熟悉、看起来如此善良的人居然犯下了他们眼中骇人听闻的罪行。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会令他们对施暴者过度同情,将关注点转向他们的其他成就或特质,比如在一起斯坦福大学曝出的强奸案中,布洛克·特纳(Brock Turner)有时会被描述为一名游泳明星而非被指控的强奸犯。这是另一种防御机制,它使熟悉施暴者的人否认或减轻他们的罪行,进而不必艰难接受“他们真犯有此罪”的认知。


不论我们愿意相信什么,这个世界绝非完全公正。我们的认知需要一番脱胎换骨般的改变:一、接受坏事有时的确会发生在好人身上;二、一些看似正常的人也会做坏事。


原文:www.theatlantic.com/science/archive/2016/10/the-psychology-of-victim-blaming/502661/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利维坦 (ID:liweitan2014),作者:Kayleigh Roberts,翻译:药师,校对:Antu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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