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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吧,po在微博首页围观了几个抄袭事件,都蛮有争议的,看看你怎么看。
继上次抄袭巴慕达的空气净化器,小米又抄了人家的电风扇
昨天,小米发布众筹产品直流变频落地扇,售价799元起,宣传图是如下的样子。
在小米发布电风扇的消息放出后,马上就有眼尖的网友认出了小米电风扇的造型鼻祖,是电风扇中的“爱马仕”——巴慕达的GreenFan(果岭风),微博用户@ITZY小安艾特了巴慕达官微@BALMUDA巴慕达,心疼地评论道,“君不要哭,只不过有80%像果岭”。
小米电风扇主打四大功能:模拟自然风、静音运行、移动使用、智能控制,也与巴慕达GreenFan的主打功能也如出一辙:静音、节能、模拟自然风、设计精致,而且除了外观与主打功能,连产品广告、宣传话术两者都有都是惊人的相似,我们看下对比图:
和原版相比,小米做到的最大突破性创新就是价格,巴慕达原版GreenFan,根据型号和配色不同售价分为三档,在京东vs天猫的巴慕达商店内,商品分为售价为2180元 vs 1980元、3399元 vs 3399元、4999元 vs 4399元。
所以当看到小米电风扇“700元起”的价格时,微博网友@信仰表示,“正吹着巴慕达的我心情很复杂……”,微博网友@性感玉米也回复道,“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让米粉进你家门,到时他们肯定哇你也买小米风扇啊之类的,你告诉他劳资这个风扇5000块他们就和你开始谈性价比”......#心疼
那为啥巴慕达的电风扇要那么贵,顶好几个小米。
@性感玉米也对此作了解释,“设计拿奖,双叶片导致出来的风很舒服,非常非常静音”,的确,巴慕达的这款电风扇分别获得过2012德国红点设计大奖、2013德国IF设计红奖、日本优良设计奖......
而且,这还不是小米第一次抄袭巴慕达。
小米在2014年12月发布了小米空气净化器,该产品也涉嫌抄袭了巴慕达在2012年发布的AirEngine安之风空气净化器,而且同样做到了“从外形、内部构造以及宣传文案等”各方面的复刻。目前,小米净化器2代售价699元,巴慕达AirEngine净化器售价4000+......
后来,小米的这款空气净化器分别陷入了“造假门”和“质量门”,“造假门”为:有微博用户爆料称小米空气净化器在不拆封滤芯塑料膜时仍可消耗滤芯,并且在此情况下还能让指示灯由红变绿,即净化空气;“质量门”为:上海质监局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抽查的36批次空气净化器产品经检验不合格4批次,其中受检的规格型号为“AC-M1-CA”的小米空气净化器(智米科技2015年7月生产)在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和噪声两项指标上不合格,被备注为“质量问题严重”。
对于小米空气净化器的抄袭,当时巴慕达还郑重其事地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封《声明》,指责小米抄袭,同时也透露了已离职的设计师大本熊设计了小米空气净化器,巴慕达AirEngine的相关专利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设计师大本熊。在巴慕达发表《声明》后,小米给出的回应是:“小米空气净化器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巴慕达的AirEngine空气净化器的产品有着完全不同的设计,对于巴慕达公司的公开声明和部分业内不负责任、有失专业水准的言论深感遗憾。”
#巴慕达:(图为巴慕达声明)
小米和巴慕达的故事先告一段落,用微博网友@性感玉米的话作为结尾:“我米从来都是把抄袭控制在‘一眼就能看出抄袭的原型是谁而且原型比小米贵’‘但你又不能(在中国)把我怎么样因为老板我是人大代表’”。
李荣浩涉嫌抄袭平井坚,蔡淳佳算是被误伤吧
接下来陷入抄袭门的这位朋友是歌手李荣浩,年轻的朋友们都知道李荣浩能写能唱,十分厉害,但前几天他被乐评人邓柯质疑抄袭。邓柯以微博账号@DK在北京质疑李荣浩为蔡淳佳作曲的《小眼睛》抄袭了平井坚2005年的作品《Signal》。随手推两支歌的欣赏链接:蔡淳佳的歌曲《小眼睛》;平井堅的歌曲《signal》。
你听着抄袭了吗?乐盲的po听完,对邓老师的评判深以为然,两首歌简直一毛一样......
李荣浩抄袭事件被讨论热后,另外两位微博乐评大V@梁欢和@耳帝也发表了意见:
也许,当然你听完内心可能会有这些疑惑,邓老师也陆续回应了一些:
@芊芊zxy:也不能太绝对,音乐发展到现在很多相似的,没准就是很巧旋律相似,如果李荣浩没抄袭大家一起这样说,对一个对音乐努力多年的人伤害太大了。
答:恩,李荣浩之前也有很多相似的,但还都没有过界。但这次确实雷同得不像样了。
@果果索:你抄人作业的时候怎么不说?
答:有拿抄来的作业卖钱的吗?
邓老师博文《再谈抄袭》(摘):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抄袭」暗含着对主观意愿的判断(他抄了别人),而雷同是个事实判定,即不论你是否有主观意愿(也不需要去论证主观意愿),只要两首歌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重合,就可以判定为雷同,然后依据相应的标准判定赔偿额。所以即便你真的、真的没有听过周杰伦,但你写出了歌和《夜曲》高度相似,你也是要被判定为雷同并赔偿的。
Beatles 的成员 George Harrison 在 1971 年被控其作品《My Sweet Lord》抄袭了 Chiffons 乐队的《He's So Fine》,经过了漫长的诉讼,尽管法院认定 Harrison 没有抄袭,但他有可能「下意识」借鉴了《He's So Fine》才导致了两曲极高的雷同。所以他只能支付赔偿了。
可惜的是,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专业判定标准。倒不是说我们没有专家能够有理有据地判定一部作品是否雷同——司法部会委托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邀请相关专家担任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而这些教授、专家、作曲家们有能力分辨出两首歌曲是否存在反常雷同(因为在日常的教学、考试乃至比赛评奖中,他们也能分辨出),但他们还没把这项技能提炼成客观、精炼、可以量化的标准。
所谓「八小节雷同」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每八小节改动一个音,就可以在不影响听感的前提下让「八小节雷同」的标准不成立。就像论文查重一样,它判定的原理绝对不会是简单的「若干长度的字段重复」:那样的话,一个字的改动就可以逃避掉了。
对于音乐抄袭的判断,司法界没有一个判定标准,所谓国际惯例“8小节相似极为抄袭”也是站不住脚的(上面邓老师也有解释),尤其在数字音乐中,一个音符有一字节(8 bit)定调,这样一个音符就会产生255种音阶,即使抄袭者改动几个小音节,躲过了“8小节”的检查,但两者的音感是差不多的。
律师Raymond Wang在知乎上也对音乐抄袭给出了一个简短的解释:
“在司法案例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考察(1)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告的作品是否和被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具体的标准比较复杂,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作为行业惯例也会被参考),而要综合各种因素。”
当年,李荣浩出来的时候,不管是媒体还是身边人,都将他视作可以和周杰伦相提并论的人,现在,邓柯和梁欢都认定他创作的《小眼睛》抄袭了《Signal》之后,有改变你对他的看法吗?
黄老板的《Photograph》也被指抄袭,还被要求赔2000万美元
听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是一个万万没想到。(po对两者甚喜,然鹅,连续的暴击让po很心塞......
上个月,有很多网友指出黄老板Ed Sheeran创作的大热单《Photograph》抄袭英国X-factor冠军Matt Cardle在2011年发布的原创作品《Amazing》,前几天,歌曲的创作者(或其所属公司)请了代理律师(当年帮Marvin Gaye的家人指控Robin Thicke抄袭并赢得官司的Richard Busch),对方要求黄老板赔偿2000万美元,目前黄老板及他的唱片公司还未就此事发表任何评论。随手奉上两歌的链接:Ed Sheeran的单曲《Photograph》;Matt Cardle的单曲《Amazing》。
在对黄老板发起的诉讼中提到,《Photograph》与《Amazing》的和声部分有39有个音符完全一致,而且歌词、音乐风格、旋律、节奏等都有惊人的相似,《Photograph》70%的副歌部分与《Amazing》的副歌部分一致。
音盲+乐盲的po这次并没有一下子感受到很大的相似,也许你也没有,“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热心音乐人@Dogtail_X随手“把Photograph调成了和Amazing一样的KEY,对比了一下,副歌部分基本撞完了”,并向你丢了一个链接:Photograph和Amazing同KEY对比。
黄老板抄袭的新闻发布后,原作者Matt Cardle发了Twitter,他表示,不是我告的黄老板呀,黄老板的所有功成名就绝对实至名归......
目前黄老板那边,和李荣浩那边一样,还没有回应,但在2014年,黄老板接受Spotify采访时曾说,《Photograph》是在Snow Patrol乐队巡演期间和乐队成员Johnny McDaid在某旅馆创作的。
以上三个是否被判定为抄袭还没有个定论,你怎么看呢?
其实,任何一项创作或是设计,都不会是绝对的原创,有reference和quote是自然,学术界也是遵循这个理论,一个人生来一无所知,ta在后来的创作一定基于之前的所见所闻所感。
倡导自由文化的学术与政治行动主义者Lawrence Lessig曾在其著作《自由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中指出,“自由文化的对立面是一个‘许可文化’……在其中,创作者只有在原创作者或者强大势力的许可下才能创作。但人类的文明就是一部‘盗版’......今天,法庭和大公司一道,正试图瓜分网络空间,设立重重藩篱。就这样,他们正在摧毁互联网的潜能,阻止全球性的进程和经济增长。这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空间是如何被关闭的。在这个封闭的空间,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少数人控制着内容。在哪里使用、观看,或者进行批评意见,或者分享内容,你都需要其他某些人的许可。公有领域化为乌有……我已经尝试着提出,软件、代码,是和音乐或者莎士比亚一样的内容。它也需要生存在开放和封闭的平衡之中。”
Lawrence在书中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极端开放与极端封闭之间的一种平衡,copyright(著作权)限制了他人任意使用创作物的自由,他则为了防止著作权卫道士以保护版权之名遏制创新而提出copyleft的概念:它允许他人任意的修改散布作品,但强制被授权者使用同样授权发布派生作品,copyleft许可条款不反对著作权的基本体制,却是通过利用著作权法来进一步地促进创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