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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久前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下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禁止了外资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而中方网络出版单位与外资或中外合资公司、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的项目,也都必须先获得官方审批。
在题为《规范服务行为 加强内容监管 促进产业发展》的文章报道中,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该规定修订颁布的背景、过程、修订重点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部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2002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涵盖的网络出版物范围扩大,包括原创或改编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频和视频等数字化作品,以及官方认定的“其他类型”作品,该部分规定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禁止了外资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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